當天庭裏庭外有很多警察和便衣警察,布置嚴密,被告人的親屬只能1至2人旁聽,而且還要辦旁聽證,親朋好友都不允許旁聽,旁聽席上安排了便衣警察、司法人員以及不明身份人員旁聽,大概有30人以上,被告人親屬只有4人。庭外便衣警察周圍巡邏,盯梢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走那跟那,寸步不離。
在庭審中廖健甫、付文德、宋南瑜把自己寫的自我辯護意見拿出來念時,當念到法輪功問題和有關問題時,主審法官和風生阻止不允許念,廖健甫被多次阻止,付文德、宋南瑜也被阻止過,他們對指控的罪名,要把問題闡述清楚,主審法官不允許當庭闡述,只能往上交。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它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主審法官和鳳生執法犯法,公開剝奪被告人辯護權,使法輪功學員不能在庭上充份發表意見。
勸告玉龍縣法院刑庭,辦理法輪功案件的合議庭,不要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你們向當事人鄭重承諾「依法辦案,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你們不要當面一套背後一套,出爾反爾迫害法輪功學員,要講良知,要講公義。請主審法官和鳳生捫心自問,在當事人陳述中你公平公正的對待了當事人嗎?你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嗎?你辦的法輪功案件經得起視屏和書面陳述一致的檢驗嗎?
法輪功是教人修心向善,從做好人做起。希望玉龍縣法院在辦理案件中一定要慎重,要作全面調查,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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