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家人發現中共不法人員背後幾次非法偷偷提走屬於劉仁秋的個人私有錢款,他的四十萬私有存款目前已所剩不多。不法人員在非法抄家時搶走了劉仁秋的個人物品,後非法凍結了他的網上個人賬戶。
劉仁秋是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被一夥有備而來的特警在其租住房內綁架的。當時他聽到有人敲門也沒在意就打開了房門,結果一夥刑警蜂擁而上綁架了他,其中有兩個刑警一邊一個架住他不讓他反抗,另外一個戴著拳擊手套猛擊劉仁秋的小腹部位和胸部。惡人用見不得人的手段掩蓋他們迫害好人的證據,用這種卑鄙手法致人內傷。
當天,大連政法委策劃,採用手機監控、跟蹤、定位、蹲坑等手段,在大連地區各縣區同一時間統一行動,綁架了數十名法輪功學員,有很多人當天被放回,有的當月回家,最後還有數十人被非法開庭、判刑。這次綁架被公安國保稱為「1614」大案。
劉仁秋被劫持到大連市看守所。檢查身體時發現他受了內傷尿血,同時身體出現三高現象,後來被送到新入監監獄進行洗腦迫害。這期間,他一直拒絕轉化,給人講法輪功真相。曾經見過他的人說他的身體被迫害得極度消瘦。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劉仁秋、盛傑、谷樹春、金素月、王紅玉等九名法輪功學員被旅順檢察院非法起訴到旅順法院。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十九日,九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辯護律師李紅秀、李長明及其他幾位律師出庭,依法展開無罪辯護。律師指出,公訴人的指控事實不清,其證據既不確定也不充份。憲法明確規定,嚴格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及出版、集會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確定了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且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律師還指出,刑法規定只有因持有違禁品等物品才可能涉嫌違法,比如:槍支、毒品等,沒有規定說持有含法輪功內容的資料也是違法的,更談不上要被審判起訴。
律師進一步指出,公訴人在法庭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涉嫌的罪名沒有關聯性:主觀上,法輪功學員沒有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或意圖,只想強身健體,淨化心靈,與人為善,追求真善忍,且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犯罪意圖,更談不上是利用邪教組織來破壞了。客觀上,法輪功學員沒有實施過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而是行使憲法賦予的信仰及言論自由之權利。
劉仁秋、盛傑、谷樹春、王紅玉四名法輪功學員,被旅順法院二次非法開完庭後,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冤判決書, 劉仁秋被冤判十年、罰款五萬元;盛傑七年半、罰款三萬元;王紅玉三年半、罰金款三千元;谷樹春二年。
劉仁秋、盛傑等法輪功學員向大連中級法院上訴。二零一八年三月中旬,大連市中級法院沒通知家屬,只問當事人是否「轉化」,但得知當事人拒絕「轉化」後,遂下達維持非法原判的通知書。劉仁秋於四月二十六日被劫持入獄。
有一段時間家人失去了劉仁秋的信息,不知道他的去向,後來打聽到了他目前一直被非法關押在大連市監獄第五監區遭受迫害,家人去探視監獄不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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