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縣檢察院公訴人秦來峰按照所謂的司法解釋,構陷張靜實名向巨野縣公安局反映自己修煉法輪功受益事實的善行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律師為張靜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法庭上公訴人常常處於無言以對的窘境,依然提出建議法庭判決三年六個月或四年六個月。審判長和審判員都沒有限制律師發言,並多次提示張靜發言,但是法院最終沒有採納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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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縣檢察院公訴科:秦來峰
曹縣法院審判長:郭愛波
曹縣法院審判員:徐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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