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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南縣法院非法庭審四位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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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南報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河南省駐馬店市汝南縣法院非法庭審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法輪功學員劉玉環、馮巧真、喬花和張腦四位法輪功學員。

當天四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共去了二十多人參加旁聽,並且只要拿身份證都可以參加旁聽。這在以前是從來沒有過的現象,以往駐馬店非法開庭庭申法輪功學員,只允許直系親屬參與旁聽,且只限三人。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宣讀了構陷四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罪狀」後,由四位學員的律師依次為學員辯護。其中馮巧真的律師拿出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反駁公訴人的誣陷。他鄭重的講述了法輪大法書籍在中國出版是完全合法的。

一、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明確廢止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一)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法輪功書籍教人向善,沒有任何非法之處,這兩個文件被廢除,說明公民擁有、傳播法輪功書籍也是合法的。

二、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公安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 號)。該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 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 種(在網上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這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也就是說,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註﹕中共邪教沒有任何資格評判宗教信仰,但即使根據公安部自己的規定,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三、四位法輪功學員之間不存在煽動、顛覆、破壞法律實施罪。法輪功學員作為受害者在受到如此不公和殘酷迫害下,迫不得已用各種和平、理性方式(包括依法上訪、散發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各界申訴冤情、澄清事實真相這完全是合理和合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也是合法的。

四位法輪功學員不存在違法犯罪。恰恰相反,她們是在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做人的本質等等。

律師鏗鏘的話語震驚了法庭,此時空氣好像凝固了一樣,只有律師在為法輪功學員們洗清白的震撼聲。律師辯護完畢,法庭內響起了雷鳴般的掌聲,四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和在場聽明白真相的人齊聲鼓掌。用掌聲支持律師運用法律用正義的辯護,用掌聲的方式向律師致意。

律師的言行令公訴人和法官無語,法官只好宣布,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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