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劉雲芳兩次被納溪法院被納溪法院密審誣判
法庭的圈套
現年七十三歲的劉雲芳,原瀘州市納溪區某商業部門的門市員。一九九七年四月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全身的疾病好了,特別是多年的哮喘不治而癒,脾氣也改了很多。劉雲芳是上億修煉人中身心受益者之一,始終堅持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的真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劉雲芳買水果時,拾到一袋法輪功真相資料,大約有六、七份,就把資料逐一放到停靠在街邊的小車的車窗上,希望有緣人能幸運了解真相。資料放好後,劉雲芳被蹲坑的人綁架到納溪永寧派出所。非法關押八天後,因身體虛弱釋放回家(變更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幾個月後,永寧派出所李熊明把劉雲芳帶到檢察院拿到一份非法起訴書。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中午,永寧派出所身著便衣的警察李熊明帶領納溪公安局便衣二人,社區人員一人,闖進劉雲芳家中實施非法逮捕。「執行公務」的四人,無人報姓名,無人出示執法的證件和相關手續,闖入劉雲芳的住宅後,撕毀家中的私人物品:室內所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等粘貼。一個人還非法拍照。李熊明將法輪功師父的像從牆上一把抓下來,企圖撕毀,以逼迫劉雲芳跟他們走。劉雲芳把像奪過來放在櫃子裏,李熊明又從櫃子裏把像拿出來,當著劉雲芳的面損毀。
劉雲芳從家裏被綁架,關進納溪看守所。一個多月時間內,沒人通知劉雲芳可以請律師,甚麼時候開庭,及開庭地點。大約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早上,劉雲芳被喚出監室,戴上腳鐐手銬,被帶往看守所內的審判庭。法庭內除了庭審班子、押解的法警,沒有其他人。劉雲芳頓時明白了納溪法院今天又要對她秘密「開庭」(秘密庭審劉雲芳曾經歷過了一次)。
法庭對當事人採取突然襲擊似的秘密審理,程序進行中卻不依法告知當事人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也不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合議庭、公訴人迴避的權利,及當事人有充份辯護的權利。等公訴人按中共的邪惡邏輯對法輪功誣陷一通的訴狀讀完後,法庭限定當事人只能對公訴人列出的所謂「證據」,如放在車上的真相資料、本人包裏搜到的兩份護身符的影印件進行確認。其他的話一律不准談。
這是法庭設的一個圈套,一個卑鄙的伎倆。只要當事人承認公訴人提供的所謂證據與自己有關,就鑽進了「承認證據即認罪」的圈套。劉雲芳按法庭提問的套路回答說,只有幾份真相資料是自己拾來放在車上的,影印件裏的另一包資料不是自己的;包裏的兩枚護身符是自己平時隨身攜帶的,不是用來散發的,就進入這個「承認證據即認罪」的圈套。
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及國家「依法治國」原則,劉雲芳修煉法輪功,散發資料告訴人們法輪功真相,或自己包裏有護身符都是合法的。法庭誘導她認可資料、護身符是自己的,卻又不准她說明發放資料、擁有護身符的合法性;不准她對公訴人把法輪功真相資料定為某教宣傳品的定義進行質疑、辯解。
二十分鐘左右庭審迅速結束,一樁冤案就生成了。幾張真相傳單,兩枚護身符,劉雲芳被納溪法院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非法庭審前,警察李熊明一再催促劉雲芳到法院去,說是要「走程序」,真正到了實質性的庭審時,就沒有正常的程序可言了。
以判刑期短為由剝奪上訴權
劉雲芳抵制非法判刑迫害,依法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看守所獄警阻止劉雲芳上訴,退回訴狀,說,一年半上甚麼訴嘛。一個月後,法院兩個女警到看守所叫劉雲芳不要上訴,理由是判的時間短,就「一年多」。還說,這麼多人被判,你是判的最輕的了。你還不服。你還上訴甚麼嘛?
修煉法輪功合法,講真相無罪。劉雲芳維權堅持上訴。她對法院的人說:一年多又如何?一年多也是冤案!我這麼大年紀了,都72歲了。江澤民迫害的我家破人亡,我連住房都沒有,還不准我申訴?法院的人就遞給劉雲芳一張單子,搪塞說,那你就把你剛才說的這幾句話補在上面吧。
法院為甚麼怕當事人上訴?從劉雲芳案可見,法院搞故意違法,密審密判,或搞封閉式要把一樁冤獄生成,確實是費了一番心機,再審恐怕就要穿幫了。結果,劉雲芳沒等到中院澄清冤情的重審,年高體弱的她等來的是勞改營更嚴酷的迫害。
劫持到監獄前,劉雲芳被剝奪了會見家屬的權利,被秘密投進了臭名昭著的成都龍泉女子監獄。法院草菅人命的誣判,使劉雲芳遭受到監獄暴力轉化的殘酷迫害。
這是劉雲芳第二次被被納溪法院密審誣判的經過。同樣的遭遇,二零一零年劉雲芳曾經歷過一次。
半路綁架簽起訴書 騙到法庭受審
二零一零年,納溪法院曾被納溪法院密審誣判劉雲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經過如下: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兩點鐘,劉雲芳正在納溪河西街街邊走著,走到僻靜的地方,突然從背後竄出兩人,一左一右抓住劉雲芳塞進一輛黑色小車。車上有瀘州納溪「610」(專門為江勢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頭目、國保大隊隊長鄧松與一名警察。劉雲芳問:把我帶到哪裏去?鄧松回答:到法院。
到了納溪法院,鄧松上樓聯繫後,一女子拿出一份打印好的材料要劉雲芳簽字。鄧松他們不讓劉雲芳看材料內容,只是催促簽字。劉雲芳簽完字一看,才知道是一份起訴書。原來,劉雲芳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點多在納溪百節鎮講真相,被百節鎮派出所警察綁架。在百節鎮派出所關押十小時後,納溪610國保大隊隊長鄧松把她送到納溪看守所非法關押了一個多月。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因高血壓病發,放回家監視居住。因百節鎮講真相之事,劉雲芳被非法起訴。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這天,劉雲芳拿到起訴書後,鄧松就叫劉雲芳四月十三日到社區、或派出所去拿她被沒收的提包和乘車卡。四月十三日上午十點鐘,劉雲芳真的按鄧松說的去社區警務室拿回自己的提包和乘車卡。誰知這是一個陷阱,鄧松他們早有預謀,要在那一天把劉雲芳推上法庭進行秘密審判。
鄧松和社區警務室警察沈燕飛見劉雲芳一到社區,便叫上一輛小車把劉雲芳劫持到了納溪法院。到法院鄧松張羅一番後,把劉雲芳劫持到刑事法庭,一分鐘左右,庭審班子就位。
庭內除當事人外,沒有一個旁聽者。鄧松與沈燕飛呆在門口,庭審班子由哪些人組成沒有公布,當事人一概不知。法官問:請辯護人沒有?劉雲芳回答:請甚麼辯護人?還不曉得你們要幹甚麼呢,就把我弄到這裏來了。我不懂你們要做甚麼,我只知道自己是個好人。
庭審班子的一個女子按了一個按鈕,對劉雲芳突襲似的黑審就開始了。全程僅二十分鐘左右,當事人甚麼準備都沒有,還沒聽清公訴人說些甚麼,法官說些甚麼,更談不上自辯,庭審就結束了。劉雲芳就被非法判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張光先被龍馬潭區法院密審秘判
省略自辯環節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有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辯論的權利,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然而在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的訴訟中,法庭嚴控當事人的話語權。審判長不給當事人說話的機會,當事人就甚麼都說不成。法庭最怕法輪功學員為法輪功辯護,最怕法輪功學員說明修煉法輪功合法。所以,往往法庭故意省略當事人自辯、陳述的環節。這是中共法院製造冤獄濫用最普遍的、最重要的一招。如,張光先案。
現年七十歲的法輪功學員張光先女士,長江機械廠退休工人。二零一六年元月二十六日,張光先女士到龍馬潭區石洞鎮向路人發放真相光盤,被石洞社區人員綁架到石洞派出所。派出所警察將年近七旬的老太太手腳銬起來,強令坐在鐵椅子上,從早上九點審到晚上十點,然後關進納溪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 張光先被龍馬潭區檢察院非法逮捕。龍馬潭區檢察院的人提訊,他們叫張光先解小便,然後手指著小便拍照。張光先問,這是甚麼意思?他們不作回答。這顯然是訊問程序中非正常的違法行為。檢察院送達起訴書時,沒有告知當事人張光先有請律師的權利,沒有詢問她是否請律師。
龍馬潭區法院的在納溪看守所內對張光先庭審。關注張光先案的家屬、及親朋好友誰都不知道開庭的時間、地點。庭審是秘密進行的。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只能回答法庭的提問,如發光盤的事實有還是無?問完審完。法庭故意省略當事人自辯、陳述這個法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訴訟環節,誘導人進入「承認證據即認罪」的圈套後,庭審迅速結束。法庭當場宣布判處張光先有期徒刑一年,問當事人有無意見?張光先不同意,說:我無罪。要求立即釋放。
張光先當庭抵制非法判刑迫害,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的一審判決書中,法院將當庭宣布的刑期一年改為三年,處罰金二千元。
二審走過場
張光先上訴中級法院,要求二審通知家屬旁聽,看守所獄警一口否認說,不行!兩個月後,瀘州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在看守所內秘密進行。法庭只問當事人有無新的補充。所謂的「新」的補充,只限於證據的範圍,不准對一判冤情發表意見,不准對強加的罪名、適用的法律進行質疑;不聽取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理由的陳述。
一審、二審法院相互勾結,合夥迫害,把中國公民修煉法輪功合法,發資料無罪的真相捂的嚴嚴實實。張光先一審二審都沒有自辯的機會,二審結束,向法庭遞交了她的書面陳述,希望法官了解真相,並勸他們不要迫害法輪功,為自己留下未來。
三、曹乃新被江陽區法院黑審密判構陷入獄
年近七旬的法輪功學員曹乃新女士,瀘州市納溪區絲綢廠退休工人。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城管把一個常人手上的法輪功真相資料硬說是曹乃新給的,把曹乃新綁架。
曹乃新被非法關押看守所好幾個月。一天早上監室門一開,獄警就告知曹乃新「上庭」。曹乃新覺得太突然了,因為看守所裏的在押人員甚麼時候上庭都是要預先通知的,可曹乃新沒有得到開庭的通知。據曹乃新回憶,關押看守所期間她沒有得到過甚麼「起訴書」,起訴單位定的甚麼罪,有甚麼犯罪事實,違反了哪條法律法規,她一概不知。也沒有辦案人告知她可以請律師等等。
庭審在看守所內秘密進行。曹乃新的孩子、親人、朋友一個都不在庭審現場,因為沒有誰得到過開庭的通知。審判庭內除了江陽區法院的一撥庭審班子,就只有當事人一個人。沒有旁聽者,司法的公正與否無人監督,無人見證,整個庭審的構陷過程無人可知。如此的黑箱操作。
曹乃新聽到公訴人宣讀的東西全是在撒謊(庭審後想起這些東西就是國保辦案警察提訊時,警察自己胡編亂造寫上去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口述,寫完後還逼迫當事人簽字),屢次舉手要發言,要求澄清事實,法庭屢次不允。她說,我要對你們辦案負責,我也要對法律負責,我說的都是事實。
曹乃新向法庭陳述了那天那個常人撿到真相資料的過程,道出城管製造假證據栽贓陷害,國保辦案公安炮製假口供等違法行徑,法庭充耳不聞,不予理睬。最後法院合夥構陷,誣判曹乃新有期徒刑兩年。
曹乃新不服誣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樣採取密審的方式,掩人耳目的走過場。既不預先通知曹乃新本人和她的家人,也不聽她如實陳述事情的經過,不追究城管製造假證據、國保炮製假口供,及一審法院密審冤判的罪責,反而維持一審誣判,把冤案做實。年近七旬的曹乃新老人被投進勞改營迫害。
四、江陽區法院把倆老太騙上法庭當被告
旁聽者變成了「被告」
趙昭荃,退休鄉村教師,現年八十歲。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一早,瀘州市江陽區兩個國保人員堵在趙昭荃的家門口,對趙昭荃說:走,去龍透關(瀘州市江陽區法院所在地)看羅水珍(法輪功學員)開庭。
但是老人發現她被帶到的地方不是龍透關,而是納溪區看守所內的法庭。看守所裏的這個法庭,非法庭審班子擺出的架勢,趙昭荃並不陌生,因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她曾被騙到這裏,遭到過一次非法庭審。那是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晚上,龍馬潭區大驛壩社區的幹部說她們要學煉法輪功,將趙昭荃騙到社區,軟禁了一宿,第二天國保又叫她到納溪看守所去「對證」一下。到了看守所進入法庭,趙昭荃才知道所謂的「對證」原來是對她講真相的合法行為將進行非法庭審。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江陽區公檢法故伎重演,將趙昭荃這個騙來的旁聽者再次推上被告席,告她把真相資料發到了派出所。趙詔荃說「我是在救人,做好事,你們怎麼把我當壞人?我們師父告訴我們救你們這些公檢法司人員的,等到江澤民被抓起來了,你們就沒有選擇的機會了。」年近八旬的趙昭荃老人被非法判刑兩年零六個月,罰款三千。
簽字原來是上法庭受審
程思桂,現年七十九歲,川南氣礦退休工人,修大法乳腺癌康復。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早上,程思桂被瀘州市江陽區國保大隊隊長騙到法院去,說是去「簽字」。所謂的「簽字」,實際上是逼迫程思桂接受一場早有預謀的荒唐審判。
到了納溪區看守所內的法庭,沒有開場白,公訴人一開始就讀文書。文書內容還是那件事:程思桂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日到黃艤鄉講真相,被綁架到派出所,從身上搜出了四張神韻演出光盤。這是公訴人第二次在法庭上構陷程思桂。所不同的是,這次添加了大量的罪名,使用了文革時期戴帽子上綱上線式的打壓手段,甚麼反黨,反社會主義等等不著邊際的罪名都拿出來了。
公訴人讀完之後問了程思桂一句:你有甚麼說的?還沒等程思桂說話,法官席上的人都起身走了,書記員就上來叫簽字蓋手印了。然後一警察對程思桂的兒媳婦說,判決書到時會給你們送來。
程思桂弄不明白,不知今天唱的哪出戲?曾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也是早上七點鐘,610的國保警察喬建華敲開程思桂的家門,說「跟我走一趟,把事情說清楚就回來」,於是把程思桂騙到法庭逼迫她去接受非法審判。程思桂因自己身上攜帶有四張神韻晚會光盤被起訴,十幾分鐘的鬧劇由法官主導,還勉強維持著一種司法形式。
可這天奇怪的很,連這點基本的程序都沒有了,開始沒有主持人告知今天要進行的是甚麼事項,結束沒聽到審判長說休庭,或宣布甚麼結果。十幾分鐘的過程,台上台下沒人說一句話,連審判長都沒吭一聲,只聽公訴人一人唱獨角戲。為了把構陷法輪功學員的冤案做成,公訴人就程思桂擁有的那四張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晚會光盤,扣上了一大堆離奇、離譜的大帽子,並且不容當事人申辯,也沒有法官或其他人主持公道,獨角戲唱完就催促簽名蓋手印,下一步就等著拿判決書了。
程思桂被誣判兩年,處罰金三千元。
五、張利輝經過的庭審鬧劇
瀘州納溪區法輪功學員張利輝,五十多歲,二零一六年八月七日在納溪區護國鎮紹壩鄉給一位十四歲的學生講真相,被綁架,關押在納溪看守所;後來得知,張利輝被納溪法院非法判刑四年,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張利輝不服誣判,當庭提出上訴。一審、二審的情況不清楚。
張利輝被秘密投進了成都龍泉女子監獄迫害。這是張利輝第二次遭到的非法判刑迫害。第一次是二零零九年,被納溪法院秘判三年。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張利輝在納溪區街上講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遭到非法關押,非法判刑。張利輝在控告江澤民的訴狀中寫道:
「在看守所遭到在押人員包夾的變態打罵、用膝蓋擊雙腎,被戴上腳鐐。天天在被辱罵、遭戲弄的精神折磨中。
誘供。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提審人員陳目金(音)誘供,欺騙說,你說一下事情的經過,整個過程說清楚了,我七天就放你回去。
庭審。一天獄警告知我要上庭,「要接受人民的審判」。我沒有得到起訴書,不知甚麼原因要我上法庭,我沒有應答的準備。在納溪法庭庭審時,法庭只給我五分鐘陳述時間。起訴內容聽起來亂七八糟,編造事實,編造證人、證言,一派胡言。我自辯,法官粗暴阻止,不給我說話的機會,剝奪當事人的自辯權。很快庭審走完過場。既然是開庭,卻沒有提前出告示,我的家人、親朋好友一個都沒有到庭旁聽。我被法庭構陷的過程,無人見證。不久送來被非法判刑三年的判決書。
上訴。我上訴大概三個月後,瀘州中級法院進行了二審。法庭沒有法律程序,法官信口開河。他嬉笑奚落說,你是學法的,我也是學法的,你看你今天就坐在這裏了。我在法庭上證實大法好,法官吼叫著:『你不要說了,國家不允許的。』二審維持原判。」
六、故意違法,密審密判,或搞封閉式唐天敏生死不明,丁國琴被迫害致生命垂危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被密審秘判、秘密劫持到監獄的還有納溪區的法輪功學員唐天敏,江陽區分水鎮的法輪功學員丁國琴。兩位六十多歲的老人被綁架關押。期間,起訴、逮捕、庭審、判刑、下監獄,全程秘密進行。直到她們到了監獄一段時間,才得知她們已被非法判刑。
二零一七年九月中旬的一天,三個警察誘騙丁國琴送菜到派出所,丁國琴一去無回。家人得到電話通知,叫送衣物,才知丁國琴遭到了綁架、關押。非法關押瀘州看守所一年時間裏,沒有人告知其家人丁國琴被關押的理由,沒有誰向其家人送達執法機關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所必須出具的拘留通知書等等相關的法律手續,和法律文書;至於丁國琴何時被逮捕的,何時被庭審,以甚麼事實,以甚麼法律依據判的刑,家人更是一概不知。
直到二零一八年八月下旬,丁國琴的家人驚聞監獄打來的電話,才知道丁國琴已被判刑兩年零六個月,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被送到成都龍泉女子監獄三監區;到監獄不到三個月,就被迫害致四肢癱瘓,生命垂危,送進了成都雙流監獄醫院。
納溪輪功學員唐天敏女士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失蹤,經多方打聽,方知被非法關押在瀘州市納溪看守所。而後得知,唐天敏被密審,密判五年,大約二零一七年十月上旬被秘密劫持到了成都女子監獄。
唐天敏因向民眾講真相,曾被非法勞教兩次,歷時三年半,非法判刑三年。因堅定信仰,在中共黑監獄裏遭受到幾十種酷刑的折磨,九死一生。二零一七年唐天敏再次被判刑迫害,不知在監獄裏又遭到了甚麼樣的非人折磨。二零一九年從監獄傳出,有人見一個又矮小又瘦弱的人被幫教、包夾夾持著上廁所,頭上罩著黑頭套。這個人被嚴密管控,不准別人看見她,也不准她看見別人。偶然間碰到這一幕的人暗中問道,你挨打了?戴黑頭套的小個子點點頭。估計這個人就是唐天敏。唐天敏的處境令人非常擔憂。
七、搞假開庭 阻止民眾旁聽
瀘州地區各法院要達到把迫害法輪功的冤案做實的目的,即便是打著開庭的幌子,卻始終要維持著一個封閉的審判環境。如,家屬進場旁聽名額受限;旁聽席由安排好的人佔據;法庭外警察、便衣雲集,拍照,攝像,製造恐怖;設崗哨盤查,社區人員與參與攔截,威脅、綁架,不准民眾參加旁聽。
二零一八年合江法院對高賢英等人的開庭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點半左右,瀘州合江縣法院在合江對高賢英、張元華、鄒明英三名法輪功學員開庭。法院限制,只准三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六人旁聽,有身份證沒有旁聽證的親戚、民眾不准進去,庭內二十來個旁聽席安排不明身份的人佔據。
這天,合江法院大門外的大街上停著警車、防暴車,普通車輛不准通行;庭外便衣雲集,有國保警察、協警、社區人員等。他們公開盤查法院大街上的人,對著人們攝像、逼迫說出姓名、住址,並要求出示身份證。有位女士不配合他們的無理要求,手機、提包被搶;有位女士上前制止,遭野蠻對待,雨傘被搶爛。兩位女士被綁架到合江鎮派出所搜身、搜包;有位被鐵鏈鎖在鐵椅子上審訊,中午不給飯吃,不給水喝,直到下午四點散庭後兩位女士才被放出來。
有位七十高齡的老人也被社區的人追著詢問姓名、住址,逼迫出示身份證,理由是看見她在法院門口站久了。老人被他們跟著走了好遠的路。
二零一四年江陽區法院的一次開庭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瀘州江陽區法院在瀘州納溪安富橋看守所內,對被非法關押半年多的法輪功學員趙榮桂醫生非法開庭。
趙榮桂的家人聘請的律師對其家人說,政法委打了招呼,趙榮桂的律師不准進場;直系親屬趙榮桂的丈夫旁聽需三證:結婚證、戶口證、身份證。那天道路設關卡,以要旁聽證為由,警察、便衣、各社區人員攔截民眾在看守所以外。周邊農戶說,不知搞的啥子名堂,神秘兮兮的。一位出租車司機說,肯定是不敢見人的,有陰謀。
要三證,要旁聽證是陰謀手段。趙榮桂的丈夫說,結婚三十年了,抄家數次,哪裏還找得到結婚證?趙榮桂的丈夫沒能參加開庭;法院沒有提前告示旁聽者要辦旁聽證,告知這個旁聽證在哪裏辦,怎麼辦?群眾帶的身份證不作數,臨時到哪裏去找旁聽證?而且任何一個理由法院都可以拒絕給你旁聽證把你拒之庭外。
庭審秘密進行。法庭如何黑審,如何構陷,無人知曉,無人見證。趙榮桂被非法判刑四年,在成都女子監獄遭受殘酷迫害四年。
中共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二十年來,瀘州地區各法院阻止民眾旁聽,一貫搞類似的封閉式的假開庭。如近年來的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江陽區法院非法庭審的楊太英、李延鈞案,羅玲蓉、梁文德、羅水珍案;二零一六年古藺法院非法庭審的廖庭案;二零一七年瀘縣法院及瀘州中級法院在納溪看守所內開庭一審二審的馮德瓊案等等,都是阻擋民眾參加開庭旁聽的假開庭的例證。
近日,即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高賢英等三人的二審案開庭,也如往常一樣,半路設崗,警察、武警、公檢法人員,便衣,各社區人員雲集,盤查,攔截。有人攜帶身份證要求參加旁聽,被警察拒之看守所鐵門外;有的還被社區人員帶離開庭地點,被「送」回了家。
八、阻止律師辯護
阻止律師辯護,是法庭維持封閉式黑箱操作的手段之一。
逼律師退庭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瀘州中級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楊明二審開庭。法庭上,北京的唐吉田律師、劉律師做無罪辯護。唐律師對審判長說:「請你把法輪功定為×教的法律文本拿出來,看看其中哪條哪款把法輪功定為了×教。」劉律師也抓緊極有限的時間向法庭陳述法輪功有益人民身心健康的好處。
隨著辯護的展開,證實法輪功學員無罪的真相即將當庭被揭示出來。法官李旭東惱羞成怒,律師一開口,他就亂敲法槌打斷律師的話,並說:「你還在這裏宣揚法輪功。」律師出示法律依據,他不准,說「扯遠了」,一次次阻止律師說話。兩位律師無法進行正常的辯護,憤然離庭以示抗議。公訴人居然立即向法庭提出維持原判。
以安檢為由阻止律師進場辯護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合江法院對瀘州六名法輪功學員開庭審理。庭外警力密布,製造恐怖,不准群眾旁聽;設奸計對六位律師違規「安檢」,律師拒絕配合其違法違規行為,合江法院達到阻擋律師進場為法輪功學員無罪辯護的目的。
這樣的開庭是無效的,六律師一致聯名抗議,向有關部門舉報該法院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求重審此案。合江法院不聽律師的合法呼聲,一意孤行選擇繼續違法操作,草草結束此案,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強判六名法輪功學員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四年、三年、三年零三個月。合江法院名曰公開開庭,實則是進行的違法黑審。遭受冤判的法輪功學員繼續上訴,控告合江法院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
不准律師帶工作包 阻止律師辯護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上午,瀘州市江陽區法院在納溪看守所內對被非法關押了半年多的梁文德開庭審理。法官不准律師攜帶工作包進入法庭,律師的工作受阻,無法為當事人履行辯護。
律師發出三條信息與法官梅益溝通,說明:他的電腦裏有本案的案卷和對本案的法律分析及法律法規,不准律師帶工作包進法庭,限制律師的辯護權利是違法的;看守所外要求旁聽的民眾很多,旁聽完全被禁止,這是違法的;限制、剝奪當事人梁文德和辯護人權利,是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是故意製造冤案。
律師鄭重的勸誡法官說:梁文德一案如果這樣審判,這是非法審判。衝破法律底線的同時,請法官撫摸一下自己的良知。違背法定程序製造冤案,必將受到制裁。
法官對律師的理智告誡充耳不聞,在沒有律師、沒有旁聽民眾監督的情況下對梁文德進行了封閉式黑審。其庭審的構陷過程無人知曉。
庭審的當日下午,律師到看守所會見梁文德,梁文德委託律師為她遞交了她的控告書與辯護意見,律師也依法控告了法庭。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梁文德被江陽區法院誣判五年零六個月,處罰金一萬元。
不准律師帶電腦阻止律師辯護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上午,瀘州市江陽區法院,在瀘州納溪看守所內,對法輪功學員羅水珍非法庭審。律師按書面通知的地點提前到達瀘州中級法院,而後聽說開庭地點在看守所。律師趕往幾十里外的看守所,可法官又不准律師使用自己的電腦,律師拒絕配合法院的違法行為,被阻擋庭外。
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開庭三十分鐘不到,就草草收場。律師在開庭前後一直給法官、警察講道理,善勸他們尊重法律,依法辦事,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九、判決書上的謊言
中共法院迫害法輪功搞密審,封閉式的假開庭等,判決上也大言不慚,滿紙謊言。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裁定中,經常慣用這樣一句話:「明知法輪功是國家早已明令取締的邪教組織而傳播邪教宣傳品。」事實上,代表國家最高權力的機構全國人大,並沒有以國家的名義發布對法輪功「取締」的政令,也從沒有制定將法輪功定為某教要「取締」的法律法規,何來的「國家早已明令取締」?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國家法律從來就找不出一條禁止中國公民修煉法輪功,或將法輪功定性為某教要取締的法律法規。相反,中國憲法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那麼,修煉法輪功及傳播法輪功真相都是受憲法保護的。判決書上指控法輪功為某教,指控法輪功真相資料為某教宣傳品的說辭,是欺騙社會,愚弄百姓的一派胡言。
中共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決書上一貫呈現以刑法300條,或兩高院的「解釋」作判刑的依據。反迫害二十年來,幾百名正義律師在為法輪功學員做的上千場無罪辯護中,早已揭穿了刑法300條、兩高院「解釋」作為判刑依據的鬼把戲,揭穿了這些故意錯用法律的邪惡伎倆,深刻的揭示了這場迫害的違法犯罪本質。
又如,明明是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非法的秘密審判,判決書上卻往往呈現「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光先的二審判決書上公開撒謊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光先認為原量刑過重,要求從輕處罰。其實,張光先自始至終都要求無罪釋放,根本就沒有從輕處罰的訴求。法院故意混淆「無罪釋放」與「從輕處罰」這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劉雲芳向公安或檢察部門說明真相資料放在了車窗上,並沒有說自己發資料是錯的。而且發放真相資料本身就不違法。檢察院在起訴書上卻說,劉雲芳「到案後能如實供訴自己的犯罪事實」, 對事物的本質恣意歪曲。
為甚麼故意違法,密審密判,或搞封閉式為甚麼懼怕民眾旁聽? 為甚麼懼怕律師無罪辯護?為甚麼不敢敞開大門讓民眾監督公開的司法活動?因為迫害法輪功的運動性質是違法犯罪的,迫害的手段是卑鄙邪惡的,怎麼敢公開面對人民大眾呢?
開庭 ,是向人民群眾公開進行的司法活動,是人民群眾可以監督、可以參與評價的社會活動。中共的司法參與迫害法輪功,已淪落為江勢流氓集團迫害人民的私家工具,它自知不是人民的青天,它怎麼敢向人民公開開庭,怎麼敢接受人民的監督呢?
中共的公檢法系統迫害法輪功製造冤獄無數,罪惡累累。有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兩次。凡是遭到非法判刑,被投進監獄的法輪功學員,都遭到了中共監獄暴力迫害信仰的身心摧殘。中共司法迫害修煉「真善忍」做好人的人,給法輪功學員及他們的家庭、家人帶來深重的苦難;迫害法輪功真善忍的崇高信仰,正邪顛倒,善惡不分,促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走向崩潰。歷史正本清源的一天到來,利用司法禍亂社會的人造下的這一切一定得償還。只有停止迫害,將功補過,才是自救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