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起訴社保局和人社局
我結束冤獄迫害回家的幾個月後,收到市社保局「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當時心裏在想:扣我的錢不多,給他們算了,省得麻煩,和他們打官司,律師費都遠遠多於我這筆錢。心裏很矛盾。
隨後,又聽說有同修把上萬的錢都退給社保了,我起了求安逸、想清靜的心,這時腦子裏不斷的浮現大法師父的講法:「一種觀念形成後,會控制你的一生,左右這個人的思想,以至於這個人的喜怒哀樂。這是後天形成的。如果這個東西時間長了,會溶在人的思想中,溶在真正自己的大腦中,它會形成一個人的秉性。」[1]我反覆讀了幾遍這段法,明白了那些不想面對社保的「告知書」,怕打官司、怕出錢請律師的想法,不符合法,是自己應該修去的人心,也是自己面對家人不理解時自己要修去的部份。
於是,我找同修幫忙,很快得到幫助,寫出了給人社局的覆議書,在覆議書的後面,我附上了向當地中院遞交過的針對我們非法判刑的《刑事申訴狀》。兩個月後,收到人社局維持社保局「告知書」的覆議決定書。
之後,我又請同修幫寫了「行政訴訟狀」,交給法院。這個過程中,當地同修交流中,大家都覺的該重視這個事,因為這是我們當地第一樁社保案,現在幾乎所有被非法判刑的同修都面臨非法扣除服刑期間養老金的問題,明慧網上遼寧同修社保案勝訴的案例(《破除經濟迫害 補發養老金》)對我們啟發很大,我把同修在《法律裁判文書》上下載的這個案例的法律文書交給了法院的承辦法官參考。
我們感到社保和法院的人都需要從法律角度明白對我們的扣發養老金是違法的,就像講清迫害大法的非法性一樣,要給他們普法,講清扣發社保的非法性。期間,明慧有一篇很好的講清這方面真相的文章:《以「不當得利」為由扣發養老金是違法的》,我們當地同修把這篇文章作為真相資料,給當地和省社保、人社局、財政局的相關部門、政府還有人社部的相關人員都寄了這個材料,還有法院、政法委、維穩辦的人都寄了。
法院很快就立案了。同修交流後,覺的還是應該請一位專業律師配合。
2、請律師的過程
我在當地找了四個律師,都不如意,感到他們沒有正念或正氣不足,對人社部門有無可奈何的心態,對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熟悉。
又找了一個省城的律師,在同修的介紹和幫助下,律師費比北京律師少了一半,可是我旁聽了他在當地為失地農民訴訟派出所案的庭審辯護後,還是不如意。
後來在同修的正念和經濟支持下,以一定的律師費請了北京律師。在這個過程中,找到自己由於從小生長在經濟困難的家庭,養成了存錢的觀念,捨不得花錢的觀念,窮怕了,在心靈中的烙印太深太深,加之邪黨洗腦的理念「一切向錢看」,自己在這方面已經被污染了,好在這個過程中,自己找到了它,在大法的指導下,清除了它,使自己在這方面純淨很多。
3、寫真相信的過程
眼看就要開庭了,庭長和法官很忙,每次見面又難又匆忙,可是我們講真相救人才是主要目地,怎麼辦呢?只有用寄信的辦法。可是看了當時明慧網上登的勸善信對我目前的情況都不合適,所以想自己寫,但是寫了三天,都不滿意。眼看又要開庭了,停下寫信的事,看相關文件、社保的答辯狀、相關法律。開庭後,又用了三天時間,才寫完信。但是要去交時,心裏卻不穩。只有靜下心來學法,學了《各地講法十一》《二十年講法》,師父教導:「我告訴大家,這麼多年來,我一直在說大法弟子的能力非常的大,很多人就是不相信,因為也不讓你看到。你在正念作用下,你身邊的一切和你自身都會發生變化,你從來都不想去試一試。」[2]看後,很慚愧,保護自己那顆不受傷害的心、自私,使自己失去了信師信法的正念。去掉它後,好多了,第二天,交了勸善信。在這裏,要感謝當地同修給相關人員交了許多勸善信,補充了我講真相的不足。
4、正視責令書 慈悲待人 依法行事
經過給社保局的相關人員講真相和開庭過程,認清了這是一場經濟迫害,他們是在做江魔頭指令下的「經濟上截斷」的壞事,我就不能配合做簽字之類的事的。
二零一九年年底,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社保局的「追賠告知書」,但是社保局一直沒有把我的養老金發給我。我到社保局,去叫相關人員補發違法扣發的養老金,局長不理我。他想走出辦公室,被我擋住他的去路,他便轉身背對我,這是我第三次找他。
第一次找到他,他很高傲的說:「你不是起訴了嗎,有話法庭上說。」我說,我想和他好好談一談,他不說話,揮手叫我走,出於禮貌,我走了。
第二次想給他講真相,也被他無理拒絕。這次見到他,因為法院判撤銷了他們的「告知書」,他沒有了前兩次的傲氣,低頭說,叫我找辦事的科員辦,我說,他們不辦。
這時,我覺的他好可憐,我很祥和的說,我是修煉人,我知道你為難,釋迦牟尼佛講過一句話:給僧人一碗飯吃,功德無量。
兩天後,我又找到社保局退錢,科長表面同意了,拿出人社局的「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要我簽字發給我,我不簽,他們就不想給我補發養老金。我說,你們不辦可以,再給你們15天時間,不給,我就向法院申請國賠。人社局要錢是人社局的事,你們沒有權力代表人社局。過了一會兒,可能請示了局長之後,給我辦了補發的養老金手續。
幾天後,我到人社局,局長很客氣的給我倒了開水,我把國務院五十號令和國安部的39號文件拿給他,他不要,一講法輪功,他就不聽了。隨後他叫來科長,發給我「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叫我簽字。我不簽,一個工作人員拿出手機給我照相。我問他為啥給我照相?他說,你不簽字,我要照相做證據。我說,我不簽字是我的權利,你給我照相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權,不刪除,我要控告你。圍上來的幾個人聽我這麼一說,就退下來了,那個工作人員只好刪除了。隨後體悟到,大法弟子在助師正法,走到哪裏,大法弟子純正的行為就在歸正哪裏的不正。
幾天後,我又去社保局,找到局長,他不理我,說另一副局長是主管。那位副局長不在,一間辦公室裏只有一個人,主動問我要辦甚麼事?我便講了事情的經過,隨後講大法基本真相,國外大法洪傳的情況,還有三退的事,他很認真的聽了,也接受了真相。也許是師父在鼓勵我,這是幾次到人社局唯一能聽完真相的人。
二零二零年新年過後,我又去社保局找局長,沒有找到,我不灰心,盡自己能力去講,把大法福音帶給更多的人。直到五月要交上訴前,我又找到那位副局長,建議他退回「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這是違法行為,公務員法裏也規定,公務員執行違法命令要自己承擔責任。他不聽,說他是在執行政策。最後,我就明說了,我只有再次起訴了,之後,我去法院交了行政起訴狀。
法院再次立案後,幾個月後,才接到開庭通知,當時我也沒有雜念,心裏很平靜,沒有第一次起訴時那樣擔心、把結果看重的那種想法。也沒有那種為了幾千元錢、花幾倍以上的錢來打官司、到頭來輸錢輸官司的那種患得患失的人心。但在心裏有很強的念頭,加強了發正念的次數和時間,同時加了一念:所有參與這次社保案的相關人員明白的一面珍惜大法洪傳的機緣,珍惜師父的慈悲,珍惜與大法弟子的緣份,不能參與經濟迫害,給自己選擇美好的未來。
在開庭的前幾天,社區來人說,有人打電話叫他來告訴我,他找人出一半的錢,我出一半的錢,拿到人社局去交了,撤訴。我不答應。那人叫我接電話說,不要我出錢,只叫我去他那裏拿錢,去交到人社局後,撤訴。我說,我考慮一下,再回答他。這時社區認識的幾個人聽說這事,就勸我見好就收,胳膊擰不過大腿,但我沒有動心,請師父為我做主,請師父點化我把這事做好。
然後,我坐下來發正念,大約二十分鐘後,自己清楚了,我還有利益心,也想到當初做這件事的基點是解體經濟迫害,救相關人員,交了錢,就是認同他們的違法行為,認同迫害。他們想讓我在錢上不損失而維護他們的違法行為。明白他們的目地後,我打電話告訴那個人,首先感謝他給我的經濟支持和幫助,但是人社局下達「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是違法的行為,人社局撤回「告知書」,我可以撤訴。那人說,他打電話給法院。
下午人社局以「告知書」「所採用法律與事實不符」為由,撤銷了「告知書」,於是我撤銷了對人社局的行政訴狀,法院給了我撤訴的裁定書。
5、叫法院做出對「×××號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鑑定」及過程中的修心體會
首先借明慧一角感謝師父的慈悲苦度,弟子無法報答師父的救度之恩,所有的一切都是師父在做,弟子只是在這個過程中,在師父的點悟下,修去了一些執著和人心,感悟到大法的博大精深、無所不能。
同時感謝海內外同修在這過程中打電話講真相,解體經濟迫害的巨大付出。感謝同修們的正念配合。
面對社保局、人社局強加的經濟迫害,是我們助師正法的過程,也是一個修去自己執著心的過程,過程中,能看清自己的怕心、利益心、面子心、自以為是的心、怕麻煩的心、不信師信法的心。
當把這些看清之後,清除後,師父就給予智慧,比如看了律師寫的訴狀,各方面都比較滿意,但是對第一次法院對社保局的判決上有一句;「×××號文件是經有權行政機關逐級授權並批准制定發布實施的,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我覺的起訴狀中,沒有消除法院這一錯誤的語句。在發正念後,師父給了我智慧,叫法院做出對「×××號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鑑定」,但我說不好怎麼寫才準確,我就把這想法告訴律師。第一次他不在意我說的,第二次他說可以,但不馬上寫出來,我就給他發了一個正念,清除對律師的干擾,加持律師做好。之後,我請他看加在哪裏合適,他加在了起訴狀的起訴請求裏:對×××號文件以合法性審核,確認該文件的違法。
這一請求斷了法院法官判人社局扣發養老金有正確依據的根。師父給予的智慧就是超越常人的,不然我一個農民出身,只有初中文化的人,能想出北京律師都沒有想到的問題嗎?是不可能的。
表面上是我們做了甚麼,其實一切都是師父在做,敬以師父的講法與同修共勉:「特別是在迫害以後這些年,你們所做的這些證實法的事中,無論碰到了甚麼樣的具體事情,我告訴過你們,那都是好事,因為你修煉了才出現的。無論你認為再大的魔難,再大的痛苦,都是好事,因為你修煉了才出現的。魔難中能消去業力,魔難中能去掉人心,魔難中能夠使你提高上來」[3]。
有不符合法的地方,請同修給予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卷二)》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一》〈二十年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八》〈二零零八年紐約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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