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老師,男,1981年12月11日生,玉溪市紅塔區秀溪小學教師。高老師因為在課堂給學生講按「真、善、忍」做好人,遭到不法人員誣告,2014年10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國保警察綁架、抄家,搶走法輪功書籍46本、電腦主機2台、彩色打印機1台、光盤29張、MP3等播放器6個、手機1部、及真相資料等私人物品。
2015年1月23日被玉溪市紅塔區起訴(2015)19號,檢察員周劍華。2015年2月9日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法院(2015)玉紅刑初字第86號,對高老師判刑3年。審判長高雁,陪審員李桂仙、劉家和,書記員魯春。
二、紀梅英,女,1939年2月9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糧食局退休職工。2016年6月30日因為向世人講真相,被昆明市東川區公安局綁架,取保候審。隨後被昆明市東川區檢察院起訴(2017)147號,檢察員吳宏偉;2017年6月12日被昆明市東川區法院(2016)雲03刑終304號,審判長張靜,陪審員陳英、楊津,書記員王劍軍,對紀梅英判處管制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2016年12月30日起被監視居住。
三、曲靖羅平縣陳仕梅等四名法輪功學員被判刑
2016年4月13日陳仕梅等四名法輪功學員講真相,被羅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抄家、關押,被搶劫大量私人物品。隨後羅平縣法院2016年6月29日(2016)雲0324刑初161號作出刑事判決,陳仕梅等上訴,2016年9月2日雲南省曲靖市中級法院(2016)雲03刑終304號裁決維持原判。審判長鮑渙澤,審判員徐鐘、趙俊棟,書記員宋紅波。
1、陳仕梅,又名陳柯羽,女,1971年3月4日出生,下崗(失業)工人,家住羅平縣,被非法判刑4年零6個月,並勒索罰金人民幣30000元。陳仕梅2010年5月13日曾經被開遠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2、嚴菊會,女,1955年2月10日出生,退休教師,家住羅平縣。被非法判刑3年6個月,勒索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搶劫一台台式電腦、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台打印機。
3、羅玉芬,女,1947年4月18日出生,農民,家住羅平縣,被非法判刑3年,並勒索罰金人民幣10000元。
4、姜秀清,女,1945年12月12日出生,退休工人,家住羅平縣。被非法判刑3年,並勒索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四、鄧林芬,女,漢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昆明市重機廠退休職工。2013年9月10日因講真相被昆明市盤龍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抄家,搶走電腦一台,打印機一台,2014年6月22日昆明市西山區法院(2014)西法刑初字第174號,非法對鄧林芬判刑3年,緩刑3年審判長蘇琴,代理審判員普會峻,陪審員郭一入,書記員劉文靜。
五、昆明市東川區董興有等四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
1、董興有,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
2、邵發蘭,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
3、段正祥,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
4、楊朝花,女,1957年11月29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
2019年1月8日四名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真相被昆明市東川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抄家,關押。2019年5月30日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法院(2019)雲0129刑初167號刑事判決。四人刑期不詳。
六、富玉琴,女,2015年6月23在昆明坐火車安檢時,因為身上帶有法輪功資料,被綁架,隨後被昆明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昆鐵檢刑訴〔2016〕36號起訴,副檢察長楊穎穎、代理檢察員朱敏銳出庭支持公訴。2016年9月26日被昆明鐵路運輸法院(2016)雲7101刑初34號判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審判長李淑華,審判員陳亮,審判員姚江濤,書記員羅國平。
七、黃華,男,漢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四川省宜賓人,在昆明打工。黃華2016年8月24日由於向世人講真相被昆明市國保大隊警察綁架。2016年12月23日昆明市呈貢區法院(2016)雲0114刑初483號判刑3年,並處罰金1000元;黃華不服上訴。2017年3月1日昆明市中級法院(2017)雲01刑終57號維持原判。審判長李興虎,審判員張軍、審判員張金科,法官助理牛克輝,書記員姚瑤。
黃華2001年11月28日被宜賓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1年;2009年3月26日被四川省南溪縣法院判刑3年。
八、黃玉芳,女,2013年11月8日9時許,在T62次旅客列車3號車廂向旅客講法輪功真相,做三退時被乘警綁架,隨後被非法抄家、關押,搶走記本電腦、彩色打印機、過塑機、裁紙刀、錄音機各1台,剪刀1把,過塑紙1盒,打印紙3包,塑料包裝袋7包,打印機墨水4瓶,磁帶3盤,MP3一個,SD卡2張。2014年3月10日昆明鐵路檢察院提起公訴,副察長楊穎穎、檢察員俞靜波出庭支持公訴。昆明鐵路運輸法院2014年5月20日(2014)昆鐵刑初字第25號對黃玉芳判刑5年6個月。審判長陳亮,審判員甘律然、審判員陽睿,書記員李姝、金晟。
黃玉芳曾經於2005年10月25日被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法院判徒刑5年6個月。
九、蔣順香,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昭通市鹽津縣法輪功學員,家住昆明市五華區。2013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國保警察綁架,2014年1月2日被昆明市官渡區檢察院起訴(2014)第6號,檢察員許峻豪、李瑜欽。2014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14)官刑二初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審判長馬軍,陪審員葉昆雁、陪審員羅緒良,書記員張雲飛。
十、焦淑賢,女,生於1963年12月14日,北京市密雲區法輪功學員,住雲南省石林縣。2018年9月18日焦淑賢因向世人贈送真相資料,被石林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國保警察綁架、非法抄家、關押。2019年4月4日被宜良縣檢察院檢察員蔡倩(2019)76號起訴。2019年6月13日被宜良縣法院(2019)雲0125刑初136號,判刑3年零6個月,並勒索罰金人民幣5000元。 審判長李怡,陪審員馬開平、林家學,書記員朱志偉。
焦淑賢曾經於2001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密雲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十一、王天凱,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昭通市鎮雄縣,在昆明打工。2012年10月18日王天凱因講真相被五華區國保警察綁架、抄家、關押,搶走BENQ刻錄機1台、DVD1台、惠普P1007彩色打印機1台、SP兼容電腦1台及大量資料物品。隨後昆明市檢察院以(2013)昆檢刑訴字第235號起訴,檢察員韓純盈。2013年8月16日被昆明市中級法院(2013)昆刑一初字第67號非法判刑3年。審判長楊忠,代理審判員李世超,代理審判員李興虎,書記員段雲萍。
十一、於蘭如,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雲南省元謀縣人,糧農。於蘭如於2006年7月25日被判刑3年;2011年6月20日再次被判刑3年。2013年9月16日刑滿釋放回來後,於蘭如以自己親身經歷向各級政府、公檢法機關申訴、投遞申訴材料。2014年8月11日被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公安局國保警察綁架,同年8月25日元謀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被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後於2015年9月30日經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起訴書(2016)2號,代理檢察員李藝宏。2016年3月1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縣法院(2016)雲2328刑初1號非法對於蘭如判刑4年,並勒索罰金人民幣5000元。審判長和躍英,審判員劉紹麗,陪審員聞啟祿,書記員金榮麗。
十二、昆明市東川區呂太潤、朱光麗、余老定等八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
2018年10月23日和30日呂太潤、朱光麗、余老定、宋順珍、李發英、董桂花、郭美蘭、譚忠秀八名法輪功學員分別被昆明市東川區國保警察綁架、抄家、關押。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法院(2019)雲0129刑初157號刑事判決;2019年7月4日昆明市中級法院(2019)雲01刑終691號裁定維持原判。審判長蔡順斌,審判員程思進,審判員李石友,法官助理馬侃,書記員李江敏。
1、余老定,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被非法判刑2年6個月,並勒索罰金人民幣6000元。
2、呂太潤,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被非法判刑3年6個月,年6個月,並勒索罰金人民幣8000元。
3、朱光麗,曾用名朱關麗,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 被非法判刑3年6個月,年6個月,並勒索罰金人民幣8000元。
4、宋順珍,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被非法判刑2年6個月,並勒索罰金人民幣6000元
5、李發英,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被非法判刑2年6個月,並勒索罰金人民幣6000元。
6、郭美蘭,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取保候審。被非法判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勒索罰金人民幣6000元。
7、董桂花,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取保候審,被非法判刑2年,緩刑3年,並勒索罰金人民幣4000元
8、譚忠秀,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昆明市東川區農民。被非法判刑2年,緩刑3年,並勒索罰金人民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