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桂蘭老人一九九八年四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剛一進修煉的門,她身體上的各種病都好了,以前有心臟病、風濕、婦科病、失眠、整宿睡不著覺、胃病、慢性腸炎等都好了。並且更為神奇的是,自從她走入修煉以後,她丈夫的病也開始好轉,腿不那麼痛了,每天能睡覺了,肌肉萎縮也逐漸好了。在逐漸的好轉中,也沒吃任何藥,真是一人煉功,全家受益。
一、二次被非法勞教迫害共四年
大法師父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五套功法祛病健身有奇效。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流氓集團掀起迫害法輪功之前,在朝陽市珠江廣場附近有一個場地,法輪功學員每天早晨在那裏集體煉功。迫害開始後,在那裏集體煉功被迫解散。
大法弟子沒有錯,法輪功沒有錯。取締法輪功是錯的,不讓集體煉功是錯的。陳桂蘭與幾個同修一起,決心要把集體煉功堅持下去。於是,他們在2001年4月的一天早晨,來到了以前一起集體煉功的場地,想和以前一樣大家在一起煉功。可是剛到那裏還沒開始煉,就被早已在那裏蹲坑守候的警察綁架到龍山派出所。陳桂蘭被非法勞教一年。
中共為了迫害法輪功,給法輪功編造了很多謊言,誣蔑大法師父。法輪大法是佛家上乘大法,如果中國民眾相信了這些污衊之詞,那麼就會給他們自己的生命未來帶來不幸。為了救度可貴的中國人,陳桂蘭像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一樣,面對暴力和危險,用各種方式向民眾講大法真相。
二零零三年七月的一天,在朝陽市中山營子(飛機場附近),陳桂蘭散發大法真相資料被惡人惡告。朝陽市龍山派出所劉長林帶領警察把她綁架到龍山派出所,劉長林打了她好幾個大嘴巴子。她被送到馬三家勞教所勞教三年。
在馬三家勞教所裏,一群被洗過腦的邪悟者圍著陳桂蘭攻擊她,灌輸邪悟歪理,強迫她在事先寫好的放棄大法修煉的保證書上簽字。
為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大法修煉,馬三家女子勞教所住進了男警,他們都是勞教所的上級,即馬三家教養院的機關領導,有:劉勇、李俊、高雲天、李明珠等二十多人。他們這些男警察甚至夜裏睡在這些女法輪功學員的宿舍裏監管她們。有一天,劉勇夜裏睡在陳桂蘭所在的宿舍裏,陳桂蘭只是隨口說了一句:「這咋睡呀?!」第二天早上起床後,劉勇不允許陳桂蘭與大家一起洗漱,把她一人留在屋裏,打了她二十多個大嘴巴子。
有一次,大家在地上坐著,陳桂蘭習慣性的把腿雙盤坐著,被高雲天看到,就把她拽到辦公室,用手銬銬在暖氣管子上,用電棍電擊她。還有一次,高雲天用腳踹陳桂蘭的心口,當時她好半天喘不上氣來。從那以後,她有半年每天的吐沫裏帶血。一天高雲天看見她吐血沫,說:「有病上醫院!」陳桂蘭說了實話:「是你那天踹的!」他不願聽了,第二天把陳桂蘭叫到辦公室,關上門窗,打她好幾個嘴巴子,最後把她打倒在地,嘴裏還說著:「踹吐血算啥?打死你,你又能怎樣?」
陳桂蘭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走出勞教所。
二、被朝陽市雙塔區法院、朝陽市中級法院冤判四年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陳桂蘭在大街上發了一個翻牆小光盤被不明真相的人惡告,被朝陽市四、五個警察綁架構陷,她被朝陽市雙塔法院、朝陽市中級法院非法判刑四年。
在監獄十一監區裏,苦役活兒做棉籤從早七點幹到晚七點。市場上賣的棉籤,是省女子監獄做出來的,十一監區、醫院監區專門做棉籤,產品牌子共四種,它們是「新河」牌、「夕陽」牌還有其他兩種。購買使用的顧客不知詳情,其實這些產品是很髒的,經常會在原料裏發現狗屎、雞糞、死耗子、雞毛等髒物。這些產品有時出口給韓國。
陳桂蘭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回到家中。
三、再次被朝陽市雙塔區法院冤判四年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陳桂蘭在菜市場碰到一個熟人,就給了她兩本大法真相小冊子,被一便衣警察綁架,朝陽市雙塔區法院又冤判她四年,又把她送進遼寧省女子監獄十一監區進行迫害。
在十一監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包夾犯人,是很邪惡的。如:蘇少華(丹東人,販毒)、范素珍(鞍山人,販毒),這些犯人在獄警的驅使下,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血債累累,手上沾滿了法輪功學員的鮮血,她們曾經打死、打傷、打殘法輪功學員。范素珍包夾陳桂蘭。一次,有一個犯人說:「拉肚子把火往下拉一拉,也許就好了。」陳桂蘭接了一句:「是這個理。」范素珍就用手使勁掐她的胳膊和臉,掐的青紫色、腫了。
在監獄裏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是不允許與其他犯人說話正常交往的,是被幾乎剝奪了一切權力的。
陳桂蘭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回家。
四、在獄中遭受迫害之時,朝陽市社保局落井下石停發養老金
二零一六年九月朝陽市社保局追要去被非法判刑期間發給陳桂蘭的養老金六萬六千多元錢,並且養老金一直停發,到現在老人一直沒有生活來源。
所謂「追要」陳桂蘭老人被非法判刑關押期間的養老金,是根據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44號文件)中規定 :「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並且「不參與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而這一文件是違法無效的。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作為行政管理機構,它的職責是依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管理,它只是執法管理部門,因此它無權做這樣的規定。
在《社會保險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和不參與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朝陽市社保局追要去被非法判刑期間發給陳桂蘭的養老金六萬六千多元錢,以及養老金一直停發,違反《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完全是非法的,是對退休人員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