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非法傳喚、抄家及行政處罰給何豔本人及家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上的折磨和身體上的傷害。12月7、8日,何豔往東西湖區司法局郵寄了行政覆議申請,往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郵寄了要求撤銷行政拘留的申請。何豔表示,自己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被扣押的物品均屬她個人的合法財產,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對她做出的行政處罰拘留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在行政覆議申請上,何豔指出,據以行政處罰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辦案警察等人辦案多處程序違法。
現在,何豔出門就有不明的車跟蹤。晚上,房間的外牆也有不明的噪音干擾。有時聲音大的像發動機的聲音,而且持續時間長;有時聲音小一點。期間還不停地變大或變小,有時持續一晚上。
何豔於1995年開始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在沒有用藥的情況下,「汗斑」(後背、肩部長的白色斑塊)奇蹟消失了,皮膚恢復了正常。她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做好人。煉功前,她在家裏連掃帚都不拿,學法輪功以後,主動學著炒菜,也知道要考慮他人了。有一次,在超市裏買東西,付錢出來後,她無意看了一下打印的賬單,發現有一物品,她拿了雙份,只收了一份的錢,在確認了幾遍後,她又走回收銀台補錢,收銀的年輕姑娘直說謝謝。
一、被入室綁架、非法拘留經過
2022年12月1日上午10點多鐘,何豔正在廚房炒菜,忽然聽到敲門聲,她的母親打開門,何豔聽到有人很大聲的說話,好像是找她,她走到門口,看到一穿著警服的人和另幾人站在門口,著警服的人左肩上閃著紅光在錄像,後來知道他就是被控告人吳志剛,吳志剛要何豔去配合調查。因為她修煉法輪功,憲法規定信仰自由,何豔認為自己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表示:不願意配合調查,並讓他們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
吳志剛拿著所謂「傳喚證」,說何豔是所謂「犯罪嫌疑人」,以有證據為由執意要帶控告人走,匆忙中何豔看到「傳喚證」上只蓋了章,沒有領導的簽字,她當場指了出來。而吳志剛說蓋章就可以了。在何豔幾次表示不配合的情況下,吳志剛拿著手銬說已告知一次,告知二次,第三次就要強制執行。
何豔說要把「傳喚證」拍下來,吳志剛說可以,於是她拍了幾張他拿「傳喚證」的照片,當她查看照清楚了沒有時,吳志剛以為何豔在往外發照片信息,他立刻搶手機,旁邊一個稍矮一點的、穿便服的人也迅速的過來搶。何豔邊說這是父親的手機,你放心沒往外發,邊和他家人把手機奪過來。後來何豔見他們聽不進任何話語,不得已換鞋,準備跟他們去派出所。
臨出門時,吳志剛說還要檢查何豔的家裏,何豔說沒有搜查證不許搜查,吳志剛拿出一張紙,說檢查證也可以。她一看「檢查證」上面也只有公章,沒有公安局長或所長的簽字。接著吳志剛就又進房間開始翻找。他把何豔的法輪功書籍、電腦、打印機、甚至一疊白紙、小包裝袋等私人物品找出,說是要比對,並拍了照。
在他們非法抄家時,何豔一直跟他們講國務院、公安部規定的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中國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法輪功書籍被解禁了,天安門自焚那些人不是煉法輪功的等法輪功真相。
最後吳志剛要把這些抄出合法私人物品全部拿走,因人不夠,又打電話叫了兩人上來搬。何豔提出要清單,他們大概意思說:清單不是給何豔的,是他們自己留的。就這樣何豔被強行帶到了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
之後何豔被非法帶到派出所一樓一間有不鏽鋼柵欄的房間內,他們打開鎖要何豔進去,何豔說她不是犯人不進去,他們說不進就強制執行。
過了一會兒,吳志剛等人又強制讓何豔跟他們回她家,翻找他們攝像頭拍的發資料的人當時穿的衣服褲。他們到了何豔家讓她進去,她不進。吳志剛自己進去翻出了同樣的褲子、包包,還問衣服在哪裏?之後又把何豔強制帶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何豔被強制搜身,採10個手指印、手掌印,身高、採食指血等,過程中因她緊握拳頭不配合採手指印、手掌印,吳志剛等人強行掰她的手指,把她的食指等往外、往上後方使勁掰,疼得她感覺手指快到了骨折或掰斷的邊緣。還有一協警了踢了她小腿幾腳。
之後何豔被警察張根、吳志剛非法提審。張根開始讀前面的話,讀的很快,何豔聽到了利害關係、迴避等話,就說:我要求你們迴避。警察說和你沒利害關係。何豔說我要控告你們違法,和你們形成了利害關係。他們說:我們還沒有處罰你,你不能控告。
警察開始問問題,何豔說:我不配合回答你們任何問題。其中吳志剛還問何豔是不是在海林廣場發過法輪功資料?何豔沒回答。她要求他們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最後張根打出筆錄要何豔簽字。何豔說:我要看一看。她看到其中有幾處警察問話時,她沒回答「我明白了」。但上面卻寫著「我明白了」。何豔指了出來,她說:我沒回答這幾個字呀?張根於是把這幾處劃掉,改成「沉默不語」。改完後他們又要何豔簽字。何豔說:我問的問題,讓你們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你們沒寫上去。要簽字,我就寫上你們沒記錄我的話。張根就說:那要這樣就不簽吧!
後來,他們又打出好像是處罰決定,問何豔有沒有意見,也要她簽字。何豔回答:有啊。上面寫的法輪功是×教。你們要把法律依據給我看。再一個,下面一段寫著「我煽動……」,何豔問:這是甚麼意思?我煽動誰了?後來他們就沒讓何豔簽字了。
一直到當天晚上11點多鐘,一個便衣警察才拿來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何豔。這個《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了煽動兩字。何豔說:我要行政覆議,他說決定書下面有,你可以行政覆議。
由於疫情原因,拘留所不收人,他們就叫何豔回家。何豔走時再一次索要清單,那名便衣說不給。這名便衣又帶他到一樓一個房間,地上放著被他們抄走的物品,他讓何豔自己搬出去。她一看電腦、法輪功書籍等大部份東西都退了,但因沒給清單,她不能核對還有沒有沒退的東西。
12月6日,吳志剛又敲門到何豔家裏,她父母開了門。當時來了3人,另兩人穿著便衣。吳志剛的左肩上執法記錄儀閃著紅光也在錄像。
吳志剛問:我的手機號碼告訴了你們,手機都被打爆了。有很多人打他電話。他邊問邊不停地扒別人打電話的記錄給何豔看,問何豔和她父母問怎麼回事?何豔看他的手機上面是有很多別人打過電話的信息問:真的嗎?說的是甚麼內容。何豔說:我們哪知道怎麼回事,我被你們關了一天。吳志剛繼續說,要收回已退給她法輪功書籍,說是要拿去國保鑑定。12月1日是其他警察退錯了,他不在場不知道。何豔問這已經幾天了,為甚麼你第二天沒來?他說第二天他休息。何豔說法輪功書籍是合法的,但吳志剛還是要強行拿回法輪功書籍走。
他還拿了有領導審批簽字同意「檢查」的單子,何豔說要拍照。吳志剛不讓拍,只翻了給何豔看。上面有東西湖區吳家山街副所長吳建友(第二個字好像是建)的簽字,還有吳家山街派出所法制員黃濟平等人的簽字。
吳志剛還補給了何豔2022年12月1日被他們非法抄家一直沒給的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何豔當時沒細看他給的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還問他,說自己正在寫行政覆議,說12月1日用手機拍的傳喚單沒拍清楚,傳喚單上寫的是因為甚麼原因傳喚?吳志剛現場翻給她看,上面寫的是利用邪教危害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82條傳喚。何豔要拍,他又不讓拍,何豔就用筆記了下來。
之後吳志剛又到何豔房間,還是要強行拿回法輪功書籍,後來吳志剛還是強行把法輪功書籍找出來帶走了。另外兩名(好像是協警),其中一人說:你可以控告。
他們走後,何豔才仔細看吳志剛補給她的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上面已經寫好了「持有人何豔拒絕簽字」的字樣。但吳志剛12月6日全程都沒有說,讓何豔在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上簽字的話,而且決定書和清單上日期都是12月1日的,不是12月6日。
二、對非法拘留提行政覆議申請
2022年12月7、8日,何豔往東西湖區司法局郵寄了行政覆議申請,往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郵寄了要求撤銷行政拘留的申請。何豔指出辦案警察等人辦案多處程序違法。
1、2022年12月1日,當警察吳志剛等4人到何豔家非法傳喚時,何豔叫吳志剛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可是,從他們非法抄完家,直到當天晚上11多鐘何豔走出派出所回到家,警察都沒有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正規的法律文件給她看。傳喚證上表明因何豔(涉嫌)利用邪教危害社會而傳喚,但警察拿不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文件,這就是非法傳喚。
2、12月1日給何豔看的傳喚證上只有吳家山街派出所的公章、日期,無任何人簽名。
3、12月1日給她看的檢查證上只有公安分局的公章、日期,無任何人簽名。並且以檢查證代替搜查證進行非法抄家。《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八條: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但警察並未拿出何豔有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就執意檢查。因此警察明顯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八條: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十八條規定說明,拿「檢查證」檢查公民住所是有嚴格限制的,何豔當時正在廚房炒菜,警察並沒有出示證據證明她家裏有何正在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也沒有出示證據證明她家裏存放著危險物質,也沒有出示證據證明不立即檢查本人家裏,有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的危害。而且警察強行從家中收走的是法輪功書籍、電腦、打印機、台曆等,這些都不是法律規定的違禁品,也不是法律禁止的持有品(如毒品、槍支彈藥等)。因此警察拿著「檢查證」強行搜查,明顯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5、警察沒有當場作檢查筆錄和事後讓何豔在檢查筆錄上簽字,她也從沒看到過檢查筆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檢查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檢查筆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檢查筆錄中註明。
6、警察扣押私人物品沒有當場給何豔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沒有說讓她簽字。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五條:實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等證據保全措施時,應當會同當事人查點清楚,製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附清單,載明被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場所、設施、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等,由辦案人民警察和當事人簽名後,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證據保全清單上註明。
警察扣押私人物品沒有當場和何豔一件件的核對,所以她只知道大概抄走哪些東西。他們沒有當場給何豔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後因要抄走的東西拿不下,吳志剛又打電話叫了兩人上來搬東西。所以非法到何豔家抄家走時共有警察、協警等6人參與。
7、12月1日,警察給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面寫著,附:收繳物品清單共壹份。而給何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警察並沒有給她清單,何豔還明確要求給清單,警察也沒給。她只收到了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
8、12月6日,吳志剛又到何豔家裏,何豔母親開了門。他的左肩上執法儀在錄像。當時來了3人。吳志剛說他的手機都被打爆了,問怎麼回事?何豔說:我們哪知道怎麼回事,我被你們關了一天。吳志剛繼續說,要收回已退給她法輪功書籍,說是要拿去國保鑑定。還說12月1日是其他警察退錯了,他不在場不知道。何豔問:這已經幾天了,為甚麼你第二天沒來?他說第二天他休息。何豔說法輪功書籍是合法的,但吳志剛還是要強行拿回法輪功書籍走。吳志剛還拿了有領導審批簽字同意「檢查」的單子,何豔要拍照。吳志剛不讓拍,只翻了給她看。上面有東西湖區吳家山街副所長吳×友的簽字,還有吳家山街派出所法制員黃濟平等人的簽字。
吳志剛還補給了何豔2022年12月1日,被非法抄家一直沒給何豔的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何豔沒有仔細看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他們走後何豔才仔細看吳志剛補給她的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上面已經寫好了「持有人何豔拒絕簽字」的字樣。但吳志剛12月6日全程都沒有說讓何豔在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上簽字的話,而且決定書和清單上日期都是12月1日的,不是12月6日。如果證據保全決定書和清單12月1日就開好了,何豔12月1日晚上走時就應該給她,並且核對好後再退東西。可是何豔12月1日晚走時還明確要求帶她走出派出所的那名穿便衣的警察給清單,但是那名便衣警察卻沒給。
9、警察給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面,工作單位寫的「無」,但何豔有工作單位。
行政覆議申請上指出:上述9條,警察吳志剛等人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第六十八條、七十一條和第九十五條等規定。
行政覆議申請裏還具體舉例剖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為甚麼跟法輪功學員、跟何豔本人沒關係。
行政覆議申請裏還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0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裏面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這個《決定》確定了對邪教的認定標準,而法輪功也根本不符合這個標準。其實,是否是「×教」,那是思想領域的問題,不能由法律來解決;法律只能管人的行為,只有信×教的人做出了違法的行為,法律才能懲治他;反之,即使是信正教的人做出了違法行為,也要用法律來懲治。也就是說,法律管人的行為,而不管這個人信仰甚麼教。各國都是如此。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長春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功法,法輪功要求煉功人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重視心性的修煉。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北京高層。在1992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法輪功被授予「明星功派」。在1993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李洪志先生獲大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等稱號。1998年,中國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專家,對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結果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98%。1998年下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前人大部份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調查,得出了「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同年底,喬石委員長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這一調查報告。
現在法輪功已弘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
無論本人擁有多少法輪功書籍及資料,都是本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任何以公民擁有、閱讀和傳播法輪功書籍、宣傳資料等為藉口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迫害都是違法的。即使根據現有的規定,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是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迫害所謂執法者,而不是法輪功修煉者。
其實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事,包括發真相資料都是為了救人。都是為了世人、包括各級公檢法司人員,能儘快認清這場欺世的謊言,明白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的真相。即使法輪功學員被迫害,也懷著大善、大忍之心,不斷的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希望在將來不遠的大淘汰中,善良的人都能不被淘汰。
古人也說:「人在公門好行善」,希望各級公檢法司人員用善念、良知去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維護公平正義,為自己的將來奠定一個光明的前程、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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