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從上午九點開始到晚上零點結束。審判長王靜,審判員李曉娜、李元頤,公訴人王舜坤。四位法輪功學員家屬聘請了來自北京、天津、廣州等地的五位律師到庭參加訴訟並為當事人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兩位家屬辯護人也分別到庭參加訴訟並為親人做了辯護,五位寧夏法援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
庭審中九位法輪功學員都不認罪,分別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大法以後,身體健康,道德回升,處處事事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無論在工作中或在社會上或在家庭裏如何努力去做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更好的人。他們表示,法輪功沒有組織,想學就來,不學就走,來去自由,沒有組織可利用。再說公通字【2000】39號通知明文規定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7種,公安部認定的7種共14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證明信仰真、善、忍修煉法輪功沒有錯,持有法輪功資料沒有錯。請法官依法辦案。
鄭永新先生,今年67歲,原寧夏銀川市供電局職工。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因堅持信仰,他被非法勞教、判刑,關押在勞教所、監獄、洗腦班、拘留所、看守所近八年時間,被單位開除公職。多年遭受迫害,致使他妻離子散、居無定所,他父親於二零一四年離世。二零一零年,鄭永新和楊潔重新組織了家庭。
庭審中,鄭永新先生面對法官、檢察官、法警、律師和所有旁聽人員,以平和、善良、真誠、堅定的態度講述了法輪功也就是法輪大法,是宇宙大法,是正法,是修佛的。現在有一百多個國家有修煉法輪功的,《轉法輪》被翻譯成四十多種文字在世界各地發行,得到5400多項褒獎。法官打斷他的話不讓講法輪功,讓他說自己。鄭永新說:我過去是電力系統職工,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之前我經常苦苦的思索人為甚麼活著?直到我看完《轉法輪》,我才找到了生命意義的答案。我走入大法修煉一個月後皮膚病、心絞痛等疾病全無。我按照真、善、忍去要求自己,努力做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更好的人,高尚的人。法官再打斷他的話說:別講法輪功了。鄭永新就從中國的現行有效明文法律法規層面上講述了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7家邪教組織,公安部認定的7家邪教組織,在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明文公布於世,二零零五年、二零一四年又通過媒體向世人再兩次確認:十四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二零一一年國務院《新聞出版總屬第50號令》的第99條、第100條廢除了對法輪功出版物的禁令,我修煉法輪功沒有錯,持有法輪功書籍等是合法的。我沒有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法輪功沒有組織,沒有花名冊,我是一個合法公民,沒有傷害過任何人,對社會也沒有造成任何損失,我修煉法輪功對社會是百利而無一害的。法輪功「對社會百利而無一害」是喬石委員長等老幹部做出的結論。我是一個普通公民,沒能力利用任何組織,怎麼能把國家的法律法規給破壞的不能實施。請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我無罪。
1、鄭永新聘請的律師當庭為其做了無罪辯護,辯護意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永新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缺乏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如下:
一、關於本案事實的辯護意見
第一、檢察院起訴書對被告人鄭永新的指控證據不足。一是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對證人張彩虹、張順生所作訊問筆錄;二是張彩虹、張順生對被告人鄭永新照片的辨認筆錄。辯護人認為僅憑這兩種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鄭永新在固原市三營鎮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證人張君琴、張利芳均否認認識被告人鄭永新及被告人楊潔。二人的證言與張彩虹、張順生的證言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證。張彩虹稱鄭永新的別名叫大平,而張順生稱鄭永新為老鄭。
案件發生在近十年前的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從證人張順生的訊問筆錄內容可推斷出,他和被告人鄭永新只是在案發當天晚上見過一次面,又是夜間10點;偵查人員在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三日組織張彩虹、張順生對被告人鄭永新、楊潔的照片進行辨認。辨認地點在原州區公安分局,在辨認筆錄中的見證人同是魏小龍。張順生的辨認筆錄中記載辨認程序主持人是楊富春,單棟,但是簽字一欄中,卻沒有單棟的名字。
被辨認的照片的選擇上應遵循數量上的「充足性」和特徵上「相似性」原則,照片背景應儘量同一,照片類型、品質應當一致或相似的原則。辨認主持人在主持證人張彩虹對楊潔進行辨認時,一張紙上貼有12張嫌疑人照片,其中只有楊潔是70年出生的,而其他11張照片中的人物都是60年出生的,相差十歲;而辨認鄭永新的照片時,其他11張所載照片被辨認人都是1962年出生的,而唯獨鄭永新是1956年出生的,年齡相差六歲,明顯違反「充足性」、「相似性」原則。辯護人認為,該辨認程序違法,辨認的真實性存疑,不能當作定罪證據使用。
第二、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永新為傳播而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的證據不足。理由是:公安偵查人員在搜查被告人鄭永新的暫住處時,沒有使用搜查證,因為搜查筆錄中沒有載明搜查證的編號,同時,偵查人員的搜查過程沒有見證人進行現場見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公安人員從鄭永新住處查獲法輪功書籍兩冊,印有法輪功標語的人民幣36張,播放器等物品,播放器裏面儲存有電子文檔、音頻、圖片等內容。這都是個人學習、煉法輪功的必需。公訴人也無法證明這些法輪功資料是宣傳品,也沒有提供鄭永新何時、何地向何人宣傳法輪功的證據。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永新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夥同他人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證據不足,為傳播而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的證據不足。也就是說,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永新實施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不足。
二、關於適用法律的辯護意見
第一、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永新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法無據。
1)被告人鄭永新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2)《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罪名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而不是製作、傳播法庭認為的邪教宣傳品罪,也不是利用法庭認為的邪教宣傳品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鄭永新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被告人鄭永新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利用該組織?怎麼利用的?公訴人無法回答,也無法用證據證明。同時《刑法》沒有規定甚麼是利用邪教組織的行為的情形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永新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沒有實施的法律依據。
3)違法或者犯罪行為本身並不能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被應用或被實施,而恰恰是法律的應用或實施的結果。重要的是,《刑法》第三百條及《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中沒有規定甚麼是法律實施及甚麼樣的行為屬於破壞法律實施,所以,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鄭永新的行為破壞了法律實施,同樣是於法無據。
第二、全國人大法工委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六版)第100頁第4自然段,針對《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認為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只要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只要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對案件予以受理後,就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上述機關對案件立案或者受理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必須具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如果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不應適用本條的規定。從2013年6月29日案發至今,鄭永新沒有逃避調查、逃跑、易容、改名換姓(隱姓埋名)等逃避偵查的行為,一直生活在寧夏這片土地上。因此,公訴人提出的追訴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綜上,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鄭永新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被告人鄭永新的行為不符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鄭永新無罪。
2、楊潔女士今年53歲,原來在中衛市人壽保險公司工作,多年前離異。一九九七年修煉法輪大法後,身體健康、道德提升。中共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迫害法輪功後,楊潔曾被非法勞教、判刑、遭受酷刑折磨、被迫流離失所,幾次死裏逃生,七年多的時間被關押在勞教所、監獄等邪惡的黑窩。
庭審中,楊潔面對檢察官、法官和為自己辯護的父親說:法輪功是正法,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我沒有犯罪。強加於我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是不承認的,是對我的迫害。國家沒有任何一條明文法律法規說法輪功是×教。做好人是沒錯的。
家屬辯護人楊潔父親在法庭上講道:我認為對楊潔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定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 本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起訴書指控: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晚上,由鄭永新駕駛車輛載乘楊潔、張利芳、張順生、張彩紅到固原市原州區三營鎮街道,乘深夜無人之機,向三營鎮街道商鋪及住戶散發法輪功宣傳品後駕駛車輛離開。本人認為這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楊潔父親提供了詳細分析情況。認為張彩紅、張順生的證詞模糊、自相矛盾,與鄭永新、楊潔、張利芳、張君琴的供述相互矛盾,沒有直接證據;對當事人和車輛的辨認違反辨認程序,有意誤導辨認者。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此案沒有排除合理懷疑(引誘供述)、照片、車輛誤導辨認,所以不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案發事實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期限
二零一三年六月至二零一九年已經超過6年,到現在已近10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九年因楊潔戶口年齡問題多次與沙坡頭公安分局打官司,兩次上訪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問題終於解決;二零一九年六月我與楊潔在中衛市國保大隊與負責人徐冉面談兩個多小時。楊潔不存在逃避偵查的情形,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刑訴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法不能以此追究楊潔的刑事責任。
三、被告人楊潔沒有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楊潔父親認為指控楊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據無法形成有效證據鏈。4名證人證言兩兩互相矛盾。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給楊潔橫加如此罪名;在楊潔住處搜出的一些物品是其個人生活物品,根據「兩高」司法解釋,依據「罪行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罰。所以起訴楊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不成立。
3、景玉玲女士今年57歲,中衛市人民醫院大夫,因發真相資料,多次被綁架、抄家,她丈夫潘永全被迫害的說話不清,精神不正常。庭審中,景玉玲面對檢察官、法官和為自己辯護的女兒,講述了自己無罪的十五條理由:修煉法輪大法使自己身體健康,給國家節約了大量醫藥費;法輪大法教人修心向善,按照真、善、忍做更好的人,沒有錯;修煉法輪功使自己道德昇華,醫德高尚,對患者從不收紅包,從不昧良心多開藥;盡心盡力,處處為患者著想受到好評;修煉法輪大法是踐行《憲法》信仰自由的權利;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7種、公安部認定的7種邪教沒有法輪功;國務院新聞出版總屬50號令第99、100項廢除了禁止出版、傳播法輪功出版物的禁令;我修煉法輪功對社會沒有造成任何損失對任何人也沒有造成任何傷害;我沒有參與任何邪教組織;我也沒有任何邪教組織可利用;哪一條哪一款國家法律由於我的破壞不能實施了;法輪功沒有組織沒有花名冊,想學就學,要走就走,來去自由;傳播法輪功資料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我修煉法輪大法是合法的,我沒有犯罪,給我定的罪名不成立,請法庭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立即無罪釋放我。
景玉玲的女兒依據現行的有效法律法規,出庭辯護,說明她媽媽沒有犯罪,不應受到法律的懲處,她說:請法庭釋放我媽媽。
4、有一名法輪功學員是坐著輪椅到庭,她的法援律師提出根據當事人的身體情況建議緩刑,法庭不採納。五位律師認可第一位辯護律師的辯護,要求法庭立即無罪釋放所有法輪功學員。
庭審終結後,法輪功學員家屬認為當今的公檢法道德敗壞,給好人強加罪名,誣陷、製造證據,無法無天,好人受難,純粹是土匪流氓行徑,是誰破壞了法律實施,是他們公檢法司這幫人在破壞法律實施。這麼好的大法弟子卻遭受如此迫害。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以真、善、忍為修煉核心,以道德提高、精神昇華為目標,並輔以舒緩的五套功法,吸引了上億人學煉,已弘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項。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四十多種語言文字,國內許多媒體都曾對法輪功做過正面報導,讚揚法輪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司法人員遵守這個原則,既維護了法律尊嚴,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更加有力的保護了自己。 離開了這個原則,不顧「事實」和「法律」,以「內部通知」、「內部指示」為依據辦理案件,必將成為被歷史追責的對像,斷送自己和家人的未來。
真心希望辦案的司法人員會做出正確的選擇,如果做不到邪惡逞兇時挺身而出維護善良,那麼至少可以做到把槍口抬高一釐米吧,在你的職權範圍內善待法輪功學員,那會為你及家人帶來福祉!請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並廣傳親友。這一善舉會使您改寫人生,帶來光明的未來!
本案審判長 王靜 電話13739550332、0955-7074328
審判員 李曉娜 電話13739572890、李元頤 電話18395154730
書記員 王婷
本案公訴人 王舜坤 電話 0955-7656792
本案涉案單位人員信息
寧夏中衛市沙坡頭區檢察院相關信息
地址: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行政新區麗景街2號,郵編:755000,電話:0955-7656800
院領導:張斌 黨組書記、檢察長 0955-7656789
李榮霞: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0955-7656788
賀繼宏: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0955-7656831
杜新麒: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0955-7656813
莫吉海: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0955-7656818
王一寧:專委、黨組成員、檢委會專職委員 0955-7656790
王加軍:檢委會專職委員 0955-7656818
王自銀:檢委會專職委員 0955-7656790
政工科:王麗娟科長 0955-7656819
雍孳萌、雍蓉、牟亦廷:司法行政人員 0955-7656813
林發智:司法行政人員 0955-7656813
林發智、王曉林:司法行政人員 0955-7656813
王 芳:司法行政人員 0955-7656800
王 茹:辦公室主任 0955-7656828
馬凱文:會計0955-7656826
案管中心:倪萍主任 0955-7656816
張曉東:苟曉笛、梁金鳳、喬國祥:司法輔助人員 0955-7656815
法警隊:張翔隊長 0955-7656803
馬志剛、張淑梅:法警 0955-7656823
拓守花:法警 0955-7032000
控申科、孫豔芳:科長、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801
公訴科:徐家全科長、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792
李 萍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807
喬 棟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832
周 潔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793 18295556880
張元耀司法輔助人員 0955-7656791
李如海司法輔助人員 0955-7656808
王舜坤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792
未檢科:郭美玉科長、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825
張 庚: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806
民行科:劉敏科長、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812
偵監科:秦婷負責人、員額制檢察官 0955-7656811
中衛市沙坡頭區法院人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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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長 劉偉 電話13739534999
副院長 馬博文電話18395058252
審判二庭庭長 王小勇電話13649550708
責任編輯:林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