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合法、不違法 如何敘述更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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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有位女同修在監獄中和一個女警講真相,當講到大家經常說的「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義為邪教」時,女警回答說:「我老公是律師,就這個問題我曾經和他探討過。他說:法律的定義只負責概括描述,不負責列舉。某個信仰符合了法律對邪教定義的情形,就是邪教。法律不需要指名道姓的列舉。」這位女同修一下子就不知道再說甚麼了。這個女警其實還是比較願意了解真相,但恰恰在這個問題上,女同修沒能跟女警講明白,留下一個遺憾。

從專業的角度,女警的律師老公的話,還是有些道理的。而且,我相信很多同修面對這樣的搶白,可能也難以往深入論述,因為在很多同修眼裏,「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義為邪教」這句話已經是無法辯駁的定論,以至於沒考慮到會遇到反駁以及針對類似反駁如何進一步闡述真相。

同樣,我們經常說的「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違法的」,也會遇到類似的搶白:「法律條文只負責抽象概括,不負責列舉。《刑法》中也沒有說盜竊寶馬車是犯罪」。

那麼,回到文章開頭的這句「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義為邪教」,我們把它包含的幾層意思抽出來、細化,就容易被法律專業性不同的人共同接受:

一、中國的法律中沒有定義「法輪功」,所以就沒有對「法輪功」的法律上的評價。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在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違法的」。

二、正教、邪教不是法律說了算的。一個無神論的政權,既沒有標準、更沒有資格去定義正教、邪教。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謂反邪教的《決定》,其中對邪教的定義,完全是描述媒體潑在法輪功身上的髒水,和真實的法輪功無關。而且,這樣的定義,也不符合國際上社會學界描述邪教的幾大特徵。

四、真、善、忍如果被定義為邪教,那麼,假、惡、鬥反倒成了正教嗎?

五、法律注重「以事實為依據」,法律訴訟、開庭、質證的過程,就是尋求事實真相的過程,所以要講「真」。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懲惡揚善,刑法打擊的是犯罪與罪惡,因此,法律要講「善」。任何正常的法律條文中權利與義務無處不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必須是對等的,而「承擔義務」必定要求社會主體做到「忍」。良善的法律,一定是以真、善、忍為準則的。而反對真善忍價值的法律,註定是惡法。仇視和反對真善忍價值的司法人員,也註定是不會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更談不上尊重法律的。

法律是人這一層的理,是一門注重邏輯性的學科。邪黨變亂法律搞出些似是而非的東西,雖然具有迷惑性,但我們修煉人有足夠的智慧揪出其中的魔鬼說辭、荒謬邏輯和欺詐伎倆,從而幫助世人形成對相關法律問題的正見;我們所提出的論點以及論證的過程和依據,都應該是經得起任何專業人士推敲的,但不必陷入過多的技術細節,因為現在的法律早已不再是單純的為了伸張正義、秉持道德,而是包含了很多惡法,而惡法是為了錢、為了權而存在,是不講正義、踐踏道德的。

中共的任何一場迫害都是謊言與暴力的交互運用、疊加、升級的過程,迫害法輪功也不例外。用法律幌子迫害法輪功,涉及以下三個部門的分工與配合:

一、「名譽搞臭」:

包括媒體在內的各種宣傳口舌負責對法輪功潑髒水。

二、在「名譽搞臭」的基礎上,製造「經濟搞垮」和「肉體消滅」的依據:

造謠污衊灌滿了大眾的視聽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所謂反邪教的《決定》,負責以「媒體潑出的髒水」為對像和特徵定義「邪教」,利用心理暗示誤導世人將法輪功和「×教」劃等號。

三、在「名譽搞臭」的基礎上,繼續製造「經濟搞垮」和「肉體消滅」的依據: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順勢出台司法解釋,以執行《決定》和適用《刑法》第三百條的名義,將法輪功學員維護信仰講真相的行為,濫權、惡意定性為犯罪行為,而毫不顧及《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本意、目的和原則。兩高在司法解釋之後緊接著發布內部通知,直接稱法輪功為×教。按照中共的邏輯,「內部通知」的效力和準據性,要高於公開文件。當然這種邏輯是反法治的,但不影響大大小小黨棍的盲從。

根據一般的法律理論,司法解釋屬於法律制定與法律實施之間的橋樑。但是,在上述的三個領域中,如果可以劃分為謊言(領域一)、暴力(領域二)、謊言與暴力之間的紐帶(領域三)的話,兩高司法解釋卻成為國家暴力的號令,而恰恰是看似不起眼的所謂反邪教的《決定》,將國家謊言和國家暴力擰在一起,把江澤民和中共的邪惡意志匯聚為虛假的國家意志。

關於所謂反邪教《決定》的出台過程,很多同修可能聽說過一個傳聞:《決定》起初的草案中,包含了直接將法輪功描述為×教的內容,但是在最終《決定》通過的時候,這樣的文字被刪掉了。這樣的傳聞可能不是空穴來風,但也未必如有的同修一廂情願的理解那樣,認為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善意。我們認為,真實的原因是:直接以法律(立法解釋也屬於法律)形式定性法輪功是×教,會令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自己置於「宗教裁判所」的地位,在歷史上,是被中共的祖宗馬克思批判的,在現實中,任何國家也是沒有先例的。其實,從嚴謹的法學角度看,把「邪教」二字寫入《刑法》、對「邪教」專門做定義,就已經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了。

通過以上簡單回顧之後,我們來了解幾個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梳理,拋磚引玉,期望大家能以更廣闊的視角和更嚴謹的邏輯,去分析、看待、闡述「法輪功不違法」相關話題:

一、法輪功是不是可以用法律定義的術語?中共為甚麼不敢定義法輪功?

大家在明慧網經常看到正常國家的議會、議員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的褒獎,這些褒獎正文後面,往往會附上對法輪功的描述,這樣的描述,其實就是一個類似法律上的定義。明慧網也報導過,美國國會正在醞釀《法輪功保護法案》,這樣的法案中,也勢必包含對法輪功進行法律上的定義。對於一種現象、一個群體進行定義,在中國的法律中也比比皆是,比如《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長江治理保護法》,裏面不可避免涉及對「老年人」、「長江」進行定義,定義後的術語也就成為了法律術語。

既然法輪功是可以用法律定義的術語,而中共那麼熱衷用「法律」迫害法輪功,為甚麼中共不用法律的形式定義法輪功?我們認為原因有二,其一,中共認為消滅法輪功是短期行為,用不著專門立法。其二,最重要的是,一旦對法輪功定義,好奇的人們會把中共所做的定義與法輪功書籍資料去比對。而對於一方面抹黑法輪功另一方面傾盡全力銷毀法輪功書籍資料的中共來說,這是要極力避免的。

二、邪教是不是可以用法律定義的術語?

正教與邪教的區分不是法律說了算的,因此,邪教是不可以用法律定義的,也不應該成為一個法律術語。中共的《刑法》第三百條中出現「邪教」二字是違背法治精神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謂反邪教的《決定》為迫害提供所謂法律依據,違背事實、違反法治,濫權定義「邪教」,是錯上加錯。客觀上是為中共動用暴力機器殘酷迫害鋪路。

三、中共法律為甚麼不敢直接稱法輪功為邪教?

以上已經提到,如果中共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的形式直接定性法輪功是×教,這是屬於「宗教裁判」行為,在法學界、在國際上會成為一個巨大的笑話,也會使迫害面臨更大的國際壓力。實際上,中共採用以描述媒體「潑在法輪功身上的髒水」的形式定義邪教,這種做法更加陰暗,更具有迷惑性。

四、如何看待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的文件?

公安部的這份文件,是把此前官方認定的十四個邪教以附件形式從新發了一遍,但從主文的內容和語氣看,對法輪功並沒有多少善意。有些人認為師父曾經為公安部作出很大貢獻,因此公安部的該份文件中存在正的因素。我們不這麼認為。師父對中國社會的貢獻更是巨大,但是中共一旦翻臉,將法輪功定為敵人,中共的各級機構也只能緊跟形勢,和邪黨中央保持一致。對於該份文件,我們不能看重、看高。

針對該文件的態度,我們可以參考明慧網交流文章中的以下內容:「是不是邪教,不是政黨、政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說了算的。判斷正、邪的標準是普世價值真、善、忍,而絕非是政治勢力和政治人物的喜好。中共是鼓吹無神論的邪教,更沒有資格也沒有標準去認定甚麼正教、邪教。任何時候我們都是證實大法,而非證實邪黨的甚麼文件,公通字〔2000〕39號只是講真相的輔助存在,並非必講不可的內容。最重要的是讓人們知道大法好,了解迫害真相,自己辨明正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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