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十問國保警察

——請國保警察回答以下問題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面是十問國保警察,以及國家相關的法令、法律等,供參考。請國保警察思考,並回答以下問題。

一、法輪功被定為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法律有權規定正教和邪教嗎?

──法律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特徵。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法律懲治的範圍之內。

──用法律打壓信仰,違反信仰自由原則、政教分離原則、法律不懲罰思想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二、以下官方文件是否被廢止?

──公安部於二零零零年制發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而這14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該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以及法輪功類出版物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

三、中國哪一部法律規定信仰法輪功違法?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罪刑法定原則」。

四、沒有犯罪事實就可以立案偵查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首先必須有犯罪事實才可以立案偵查。而你們國保警察是先抓人、再去「拼湊」證據。其實大量冤假錯案的產生,都源於程序違法。

──沒有犯罪事實、沒有法律依據的辦案程序就是在違法犯罪,就是在浪費司法資源,就是在耗費國家財政。

五、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

──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

──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保護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

──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訂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應用、貫徹或施行。這可不是一般人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

六、到底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就是破壞了《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在破壞法律的實施。

七、你們搶去的那些小冊子、大法書籍、音頻音象資料,哪一個與「破壞法律實施」有「關聯性」?

──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任何一個不成立,這個證據就不能作為判案依據。特別是,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有「關聯性」。哪本小冊子、大法書籍、音頻音象資料能夠「破壞法律、法規的實施」?

八、為甚麼公檢法人員都漠視這些政策法令?

幾乎所有迫害案中都有個「認定意見」。表面上看是法院、檢察院把權力讓渡給「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讓地區公安既主導抓好人、又負責定性和定罪。公安機關有法定職權和資格對「宣傳品材料」進行鑑定嗎?法院、檢察院主動把自己「傀儡化」,很多案件退偵只為要求公安機關補「認定意見」,是為甚麼呢?為了將迫害信仰的全部罪責實實在在放在誰的身上呢?!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 「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斬斷了幕後操縱公檢法司辦案的黑手。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內部通知」是否會為你背黑鍋?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以「內部通知」為辦案依據、將來指望「內部通知」為自己開脫法律責任,必將成為江氏團夥的替罪羊,斷送自己的未來。

──公檢法機關用《刑法》300條陷害法輪功學員,已經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等等。

十、「真、善、忍」是普世的道德價值標準,為甚麼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甚至有的公檢法人員認為「真、善、忍」是「邪」的思想,那麼請問難道「假、惡、鬥」是正的嗎?與「真、善、忍」為敵是甚麼樣的人?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