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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遭騷擾迫害 昆明郭玲娜女士控告片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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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二零二四年一月,昆明市法輪功學員郭玲娜向最高檢、公安部、國家監察委等部門控告昆明永昌派出所社區警察潘雲紅長期騷擾及其它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最高檢、省、市、區檢察院均以短信12309回覆當事人,控告狀已收悉,所反映問題已轉有關承辦部門。

郭玲娜女士在《控告狀》中寫道:「潘雲紅自二零一九年初擔任永昌派出所社區民警至今,在未出示身份證明和執法依據的情況下,多次不定時到我家中騷擾,還有打電話騷擾。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潘雲紅在未出示搜查證和執法依據的情況下,帶領兩人到我家中非法搜查並搶劫了我的合法財物,之後還在家中對我非法訓誡。在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至十六日之間,永昌派出所潘雲紅等人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長達六天之久,嚴重侵犯我的合法權益,對我造成巨大人身傷害。2022年9月下旬潘雲紅指使社會閒雜人員在我家樓下蹲坑看守,我出門就被跟蹤監視。」

郭玲娜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出生,原昆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圖書室職工(二零零七年被非法勞教時單位偽造簽名私自解除合同),現住昆明市西山區華昌路44號。二零一四年四月被非法抓捕後被非法判刑四年,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飽受摧殘,然而結束冤獄回家後,又持續不斷遭到永昌派出所的各種迫害。二零一九年初潘雲紅做永昌派出所社區民警後,不斷騷擾郭玲娜,持續至今已五年多時間。

社區民警潘雲紅,女,工作單位:昆明市西山區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警號:015488,聯繫電話:13987610786,0871-64141957(永昌派出所報警電話),0871-64144417(永昌派出所監督電話)。

警察潘雲紅具體違法行為及涉嫌罪名如下:

一、潘雲紅對我非法訓誡,涉嫌濫用職權罪等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下午兩點左右,潘雲紅帶領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楊兆錦和永昌街道辦事處永興社區龔姓人員到我家中,三人均未出示證件及執法依據。進家後,潘雲紅和龔姓人員就坐在客廳,楊兆錦在未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也未經我同意,佩戴執法記錄儀私自闖入我家中每個房間(連同廚房)非法搜查並搶劫我的合法私人財物,也沒有開具搜查物品清單,其惡劣行為嚴重違法侵權,涉嫌非法搜查罪和搶劫罪。之後楊兆錦拿出一份對我的訓誡書叫我簽字,我依法拒絕。在此過程中,潘雲紅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濫用職權罪。楊兆錦不僅涉嫌非法搜查罪和搶劫罪,同時還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濫用職權罪。

二、潘雲紅肆意限制我人身自由長達6天,涉嫌非法拘禁罪

1、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早上8點30分左右,我乘坐朋友摩托車到雲南省高院遞交申請再審法律文書,由於申請書不符合受理要求,我修改申請書後,於下午2點再次到雲南省高院辦理。2點30分潘雲紅、永昌派出所張姓警察(具體名字不詳)、該所協警陳瑞、永興社區工作人員李俊四人,開著警車跟蹤我到該院立案大廳。待手續辦完後,該四人在沒有出示任何身份證明及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要強行將我帶上警車,我正告他們違法並依法拒不上警車,潘雲紅、陳瑞二人非要和我打了一輛出租車並直接將車開到永昌派出所,下車後,潘雲紅強行將我帶進派出所。變相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長達一個下午。出派出所後,潘雲紅又非法跟蹤我到家,並威脅我不准出門,出門必須打電話告訴潘雲紅。

2、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至十五日每天早上6點多至晚上10點,永昌派出所,每天均派人守候在我小區出入口監控和限制我的出行。具體人員是:一個三十來歲的女人從早上6點至下午2點多,一個五十來歲的男人從2點多至晚上10點多,守候在我小區出入口監控我的出行。只要我一出門,立即打電話報告潘雲紅和社區。

3、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早上,我要出門到西山區法院立案。一出小區,剛步入華昌路就被尾隨的一個女性青年追上,強制讓我停下,並打電話叫來永興社區工作人員李俊,不准我乘公交車,必須坐他們安排的車去,在被逼無奈之下,我只得坐他們安排的車。潘雲紅、永昌派出所協警陳瑞跟隨,在立案大廳,潘雲紅始終監控我。辦完事,又不讓我自由回家,強行把我帶到我小區的院子裏。

4、潘雲紅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到家騷擾,非法要求我在那期間不准出門。還不斷打電話騷擾我,搞得我不得安寧。以致,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11點11分打電話騷擾,我未接。

5、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早上8點30分,我出門時,守候在路口的女性青年即刻打電話,潘雲紅說同意我出門,但叫這個女青年跟著我。我打市政府市民投訴電話,投訴被監控經過,在華昌路段被潘雲紅等人強行帶到永昌派出所。到派出所我再次撥打市政府市民投訴電話,投訴被強行帶到派出所,對方告知已轉110。在派出所我叫潘雲紅拿出監控我的法律依據,潘雲紅不僅拿不出法律依據,還非法對我拍照。我採取對等方式拍潘雲紅,潘雲紅卻搶走我的手機,非法刪除其監控我的證據。由於我的投訴,後該女青年才撤離。

潘雲紅肆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長達六天之久,完全符合《刑法》第238條關於非法拘禁罪構成的客觀要件「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之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完全符合最高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人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三、濫用職權非法監控

1、在二零二二年九月份,我住家單元樓下就有一婦女開始每天坐在單元樓門口,只要我下樓出門,她就跟蹤監視。在我對她的嚴詞詢問下,她說是受潘雲紅指使在我家樓下守候,我一出門她就要尾隨。這個婦女一直在我家單元樓門口守到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才沒有再出現。

九月的一天,我出門去牙科診所,這個婦女沒有跟上。結果,等我從牙科處回來,在公交車站下車時,潘雲紅早已在路口守著,看見我回來,趕緊往派出所走。

2、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十點左右,我從自己家四樓下樓,看到單元門口有一個男的大概三十歲左右,看到我下樓就過來問我要去幹甚麼。我反問他為甚麼要這麼問,並說自己並不認識這個人。這個男的就說他是(永昌)派出所的。後得知該名男子是永昌派出所的一名輔警,姓魯。我就問這個人守著自己是否有法律依據,並接著說《憲法》37條規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說著就往外走,該名男子就一直尾隨我跟到華昌路口,該名男子就打電話說(我)出來了。這時就來了一個女警,她是永昌派出所的警察,叫李娟。李娟過來問我要去哪裏,要去幹甚麼。我就回答她說自己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去哪裏是我的自由,為甚麼要告訴你?李娟於是打電話給片警潘雲紅,潘雲紅又過來了。我問潘雲紅為甚麼要叫人守著我,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潘雲紅說她不知道,說她一上班就叫她做這件事(叫人守著我)。我一聽就說現在就去永昌派出所直接找所長,問個清楚。

到了派出所,所長胡俊峰一直在開會,一直等到中午派出所的警察都吃了飯,見到了所長及西山分局國保大隊的王姓的警察。我就問所長:「你們是執法單位,你叫人守著我有法律依據嗎?你們這是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是合法公民,為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他狡辯說沒有啊,還反問我不是還來到派出所了嗎?我說:「今年是新年第一天,你就叫人守著我,請你坦然點回答我!我是合法公民。」結果胡所長就吼起來了,叫囂我是違法公民,與人民為敵,國家為敵。還說叫我不要出去講(真相)。

四、侵犯公民的人格權以及非法採集公民個人信息

潘雲紅四年來多次至郭玲娜家中騷擾、詢問、拍照等還有電話騷擾,嚴重侵犯了郭玲娜的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警察潘雲紅從二零一九年至今,在從未出示過身份證件以及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持續了五年對郭玲娜的各種違法行為,嚴重違反了《憲法》、《民法典》、《警察法》、《公務員法》等,違反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僅侵犯了郭玲娜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人格權利,還涉嫌構成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等諸多罪名。郭玲娜女士依法提起控告,要求對潘雲紅立案調查,並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參與迫害單位及人員:
昆明市西山區公安分局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春雨路235號
電話:0871-68184111
郵編:650100
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李輝
黨委副書記、政委:袁志兵
黨委副書記:梁捷
副局長:張曉東
副局長:趙樂毅
副局長:朱家斌(負責國家安全保衛、處理×教、分管國保大隊)
副局長:朱偉中(分管永昌派出所)
副局長:許晉
副局長:李富
副局長:沈春賢
紀委書記:楊青
昆明市西山區永昌派出所
地址:昆明市西山區永昌路165號
報警電話:0871-64141957
監督電話:0871-64144417
郵編:650034
所長:胡俊峰
副所長、社區中隊長:趙健
副所長:繆蒙
副所長:孔德強
潘雲紅,女,昆明市西山區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社區民警,警號:015488,聯繫電話:1398761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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