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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市法輪功學員丁乾已被劫持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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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銀川市六十三歲的法輪功學員丁乾(丁發棟),本是銀南一所中學的優秀教師,他的音樂作品曾在全國首屆中音杯獲獎,累遭中共迫害。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他又被警察綁架、非法關押構陷,被吳忠市利通區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五千元。丁乾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下旬被劫持到寧夏石嘴山監獄繼續迫害。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法院(2023)寧03刑終159號《刑事裁定書》,維持了一審冤判;審判長韓芬,審判員侯士俊、徐婧,書記員丁莉穎,吳忠市檢察院出庭公訴人鎖耀環、廖敏。

吳忠市中級法院對丁乾上訴案,二審開庭兩次,一次是例行審理,一次認證丁乾的人民教師資格。審理中,律師在法律層面、道德層面上為丁乾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要求無罪釋放丁乾。他兒子也在法律、道德的框架下為父親做了無罪辯護,認為父親是個好人,是當代英雄,是個好老師、好父親,沒有犯罪;請求法庭無罪釋放父親。丁乾也從法律法規層面、公眾信仰、道德習俗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認為自己不應該站在法庭上接受審判;重要的是勸說司法人員在這歷史的關鍵時刻,「我發自內心的希望審判長、審判員和公訴人及在場的各位給自己和家人選擇光明的未來!」

二審例行審理中,辯護律師就起訴書的指控,律師了解到的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做了有理有據的陳述;對本案證據提出了質證意見

(一)、扣押物證照片顯示,指控證據明顯不充份,請求法庭不予認定。
(二)、不符合立案標準。相關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存在後補的可能性。
(三)、辨認錄象顯示是辦案人員主動說幾號是丁乾,而不是證人進行辨認。辨認錄像均沒有見證人。
(四)、1、訊問筆錄很多是「拒絕回答」,2、顯示丁乾沒有簽字,3、訊問內容與罪名無關。4、偵查人員並沒有訊問本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任何構成要件。
(五)、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公安局邪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沒有認定人員簽字,沒有法律責任承擔主體,該認定無法律效力。
(六)、1、搜查證宣布時間11時,與搜查筆錄時間2023年5月24日11時40分不符。2、搜查沒有見證人。
(七)、監控錄像截圖不能確認戴口罩的人就是丁乾。
(八)、前科判決作為定罪條件繫司法解釋規定,沒有法律依據。違法上位法規定,違反《立法法》第八條規定。

同時,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依法採納:

一、對被告人指控其構成刑法300條的罪名進行刑事追究的規範體系,明顯不符合刑法意義上的國家規定。
二、兩高的司法解釋條款,不是法律,不能夠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
三、起訴書指控的丁乾不可能犯有「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法律實施罪」只能夠是特殊主體,本質是屬於職務犯罪。
四、公訴機關指控丁乾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有違政教分離、信仰自由原則,也必然違背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五、本案不存在有社會危害性、本案沒有被害人。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司法實踐證明,中國大量冤假錯案的產生,均原於程序的不公。本案最大的違法,就是無視司法程序的正當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主要任務是「懲罰犯罪」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者不可偏廢。

國務院網站顯示的2011年新聞出版署50令廢止的一批規範性文件裏第99號和100文件,就是胡錦濤執政時期國家新聞出版署廢止的1999年7月22日和1999年8月5日兩個關於禁止法輪功出版物的文件。

為此,辯護律師請法庭遵照《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賦予法院的權力,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依法判決丁乾無罪。

二審例行審理中,丁乾做了自我無罪辯護,向審理法官、公訴人、旁聽者,摘要陳述了《我的辯護》辯護詞(原文附後)。以無可辯駁的現行明文法律法規、傳統文化、道德規範證實了自己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丁乾說:審判長、審判員:你們好!公訴人:你們好!

我是丁乾,今年六十三歲,從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法庭是一個講法律、講公平正義、懲惡揚善的地方。可是對導致我身心健康的法輪功及我個人的誣蔑、打壓,判刑改變了我原有的看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第36條,公通字﹝2000﹞39號通知認定的14家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2011年《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廢止的第99、100號文件所述內容,我修煉、持有、傳播法輪功各類版物是合法的,應受到上述法律法規的保護,更不應該站在這裏接受法庭的審判。

「三尺頭上有神靈」 人們傳誦了幾千年,足見它的生命力。人們在購房或辦甚麼事情時,會選擇吉利的數字、吉利的日子,吉利的時辰,期待著它們給自己帶來好運。儘管有人自稱是無神論者,但這天賦的習俗仍然有形無形的左右著他的一生。誰又能擺脫的了?

信仰是人與生自帶的,不是你自己認為信不信的問題,沒有信仰的人、民族或國家是不存在的。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是普世價值,是萬國公理。因此,世界各國都在憲法中,對信仰自由給予確認。中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輪功本是一種以「真、善、忍」為指導的精神信仰,理應受到憲法保護。

……

以上本人已在法律層面和法輪功歷史史實層面,闡明了一個基本事實:本案的罪名,根本不具備適用性。就我本人而言,我被非法勞動教養四次共八年,被非法判刑三年,這是第二次面臨非法庭審。我深知,審判長和公訴人無力左右大局,那麼,請在你們的權力範圍內,儘量理解法輪功學員的難處和冤屈,善待法輪功學員吧。現如今在中國流行的一句話,叫「人在做,天在看」,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釋迦牟尼佛說:給僧人一碗粥,都功德無量。若反其道而行之,那也是罪大無邊的。大淘汰的天象已經顯現:瘟疫、戰爭、地震、水災等等都已到來了。有句古話叫:「一念出善惡。」選擇善,那就是善,就能留下來;選擇惡,那就是惡,就將被淘汰。善惡有報是天理,只會遲到,不會缺席。

在這歷史的關鍵時刻,每一個人都在選擇自己的未來!我發自內心的希望審判長、審判員和公訴人及在場的各位給自己和家人選擇光明的未來!

二審例行審理中,丁乾的兒子以自己對父親的認知,傳統文化、道德良知為父親做了無罪辯護,請求法庭無罪釋放父親。當庭摘要講述了《辯護詞》(原件附後)所陳述的內容:

我是丁乾的兒子。作為親友辯護人,我有幸參加了利通區法院對我慈祥父親的開庭審理,認定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一個祛病健身的煉功者、一個無辜的老百姓、一個音樂愛好者,一個好人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百思不得其解!我那一心做好人、處處事事為他人著想的父親,他有可利用的任何組織嗎?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嗎?他的一言一行傷害了哪一個人?破壞了社會上哪一件有形或無形的事物?需要站在法庭上接受審判?
我父親今年63歲,他一向用傳統的道德觀念和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規約束自己教育我,是一個音樂愛好者,曾在中青杯比賽中獲獎,是一個優秀教師;悲傷的是今天卻站在吳忠市中級法院的法庭上接受審判。

上世紀九十年代,我父親聽說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也開始學煉,不長時間全身的病都好了,最神奇的是二十多年來在沒有打針吃藥的情況下,他之前的病都沒有復發過,而且越來越健康。用他的話講:渾身有使不完的勁;煉法輪功後,他每天樂呵呵的,變的和藹可親,耐心的教育我,教我按真、善、忍做人,不要撒謊不要和小孩兒打架,要學會忍讓,對別人好,樂於助人。

父親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做好人,忘掉過往積壓在心底的怨恨,寬容別人,善待他人,上敬老、下教小,承傳著中華傳統美德。特別鄙夷那些謊話連篇、惡言惡行相向、爭來鬥去的人。

……

我爸修煉法輪功,我對法輪功也有粗略了解。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按照宇宙真、善、忍最高特性修煉的佛家上乘高德大法,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使煉功者身體健康、道德昇華。自一九九二年五月由李洪志先生傳出後,深受歡迎。

據一九九八年官方調查,當年法輪功修煉者已達七千萬到一億人。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親自率團,對法輪功獨立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上報中央。

法輪大法至今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四十七種語言,在世界各國和地區公開出版發行。法輪功及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獲得世界各種褒獎近六千多項。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理念已成了全人類的普世價值。世界需要真、善、忍!

這樣利國利民的好功法,本應成為中華民族的驕傲。但靠謊言起家的江澤民容不下甚至是懼怕法輪功的真、善、忍原則。就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巔峰時刻,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聯合認定的14家邪教組織名單在公通字﹝2000﹞39號文件面向全國公布了,認定的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給了江澤民當頭一棒。

善惡到頭終有報,江澤民已經死了,還法輪功清白是遲早的事。希望相關人員能好好想一想應該怎樣對待我父親這樣的善良人,應該怎樣為自己及家人負責。

「世界需要真善忍」這是當今宇宙迴盪的最強音,每個人都要在善惡之間做出選擇,選擇善就是一個得救的生命,選擇惡就是一個被淘汰的生命!大淘汰的天象已經顯現:瘟疫、戰爭、地震、水災、火災、報復社會的殘害生命案等等時有發生,做出善、惡選擇已是不容遲疑的問題!

附件一:丁乾兒子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尊敬的公訴人:
你們好!

我是丁乾的兒子。作為親友辯護人,我有幸參加了利通區法院於十月三十一日對我慈祥父親的開庭審理,認定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一個祛病健身的煉功者、一個無辜的老百姓、一個音樂愛好者,一個好人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百思不得其解!我那一心做好人、處處事事為他人著想的父親,他有可利用任何邪教組織嗎?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嗎?他的一言一行傷害了哪一個人?破壞了社會上哪一件有形或無形的事物?需要站在法庭上接受審判? 可悲的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利通區法院,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2023)寧0302刑321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我父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事判決書》對我父親所謂犯罪事實的認定,我的第一感覺就是沒有客觀反映法庭舉證質證的辯論,只是為公訴機關背書。對偵查機關綁架、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瑕疵U盤證據屬性與數量、證人證言來源、搜查時間記錄誤差40分鐘,誘導辨認,物證及物證照片等質證重點,對案件的定性沒有法律依據等沒有反映;特別是偵查人員用一張身份證大小的卡片冒充搜查證矇騙我父親的行為是極其惡劣的,這一欺騙執法要導致整個搜查法律程序及整個偵查階段全部非法無效。《刑事判決書》沒有客觀反映我爸、辯護律師及親友辯護人我的辯護意見。故請中級法院調看一審音頻、視頻、利通區檢察院的舉證,辯護律師和我的辯護意見,修正一審法院對我父親的有罪判決,無罪釋放我父親。

二零零八年最高法院、司法部《關於充份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對於律師的辯護意見,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應當認真進行研究,並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採納與否的理由。」辯護權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訴訟權利,不應被以任何形式剝奪。我不知道本《刑事判決書》的編寫是業務水平問題還是故意而為之? 法院的裁判文書是對被告人辯解、辯護人參與訴訟活動情況的客觀表述和評判,是保障被告人行使完整辯護權利的終極體現。本案具備了打回重審的條件。

我父親今年六十三歲,他一向用傳統的道德觀念和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規約束自己教育我,是一個音樂愛好者,曾在中青杯比賽中獲獎,是一個優秀教師;悲傷的是今天卻站在吳忠市中級法院的法庭上接受審判。

上世紀九十年代,我父親聽說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也開始學煉,不長時間全身的病都好了,最神奇的是二十多年來在沒有打針吃藥的情況下,他之前的病都沒有復發過,而且越來越健康。用他的話講:渾身有使不完的勁;煉法輪功後,他每天樂呵呵的,變的和藹可親,耐心的教育我,教我按真、善、忍做人,不要撒謊不要和小孩兒打架,要學會忍讓,對別人好,樂於助人。

父親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做好人,忘掉過往積壓在心底的怨恨,寬容別人,善待他人,上敬老、下教小,承傳著中華傳統美德。特別鄙夷那些謊話連篇、惡言惡行相向、爭來鬥去的人。

十月三十一日利通區法院庭審中,利通區檢察院指控我父親:2014年因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3月20日,在青銅峽龍海賓館餐廳內分別向馬力、沙克明、夏慧榮三人發放存儲有法輪功內容的U盤,馬力打開U盤後報的警。5月24日警察從我父親家查獲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具體名稱數量我沒有記清。這些物品經吳忠市公安局鑑定,均為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利通區法院也是以此宣判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廢除的序號第99、100號文件內容,表明公民持有、製作法輪功各類版物是公民的起碼權利,是合法的,利通區檢察院、法院的公訴、判決,不是在逆明文法律法規而行嗎?是否是明目張膽的違法違規?是以現行的、有效的哪條、哪款法律法規在執法?能逃脫被追責嗎?與依法治國的距離有多遠!

通過庭審中我父親的陳述,律師的現場辯護,檢察院的起訴,我明白了上述被搜查出物品的來龍去脈。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我父親接到銀川市文化街派出所自稱馮姓、李姓兩位警官電話和短信通知,要我父親去趟文化街派出所。父親下樓剛出單元門,就被六七個便衣人員詢問:你是不是丁乾,父親說你們是幹啥的,他們說是青銅峽公安的。父親說我犯了甚麼事,你們好好說。他們不聽,就一擁而上,當時給父親戴上背銬。然後就把父親帶回6樓我家門口,他們從父親身上搜走鑰匙,打開家門就一頓搜。在我家臥室、客廳裏,翻出了父親的身份證和建行卡。父親指出他們違法,強行綁架強行搜查。他們就拿出一個身份證大小的卡片糊弄父親說那是搜查證,說這話的人是個年紀大的,個頭一米八幾,身寬體健,面部有點發紅,髮際較高,衣服是黃顏色的便衣外套。

搜查的書籍等物品都是父親個人修煉學習所用,還有一個紅色蘋果手機是個人的日常生活用品。父親要求辦案人員歸還他的手機和銀行卡給我們家人。

當天晚上父親被帶到青銅峽公安局審訊,然後體檢,血壓是高壓194,低壓149,當晚就被送到吳忠市看守所羈押。從入看守所第一天起,父親就每天拿一個饅頭,中午晚上麵條都不去打,因為他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表示抗議。現在體重只有七八十斤。

青銅峽檢察院來了一個五十多歲的男檢察官帶著一個二十多歲的女的來到看守所,都沒有耐心。問父親申不申請他們迴避,父親說:「不能公平正義執法的人請迴避,再有沒有紅頭文件、明文規定說我違法的請迴避。沒有這個東西,你來幹啥來的,你又不聽解釋,你是啥目的,你直接來說我有罪,強加我有罪,帶著強烈的傾向性,這叫執法嗎?你來的目的是製造冤假錯案,你這是執法嗎?」

參與搜查、綁架我父親的這幾個人是寧夏吳忠市青銅峽市公安局國保警察,隊長是王浩。

對我爸的綁架、搜查中,辦案警察不著正裝,不佩戴執法儀,不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不出示各執法程序許可法律文書,又是跨地區執法,無當地警察現場配合;在我父親強烈要求下,他們就拿出一個身份證大小的卡片糊弄我父親說那是搜查證。按公安部的法律文書式樣,搜查證是A4紙張打印的,辦案警察在以國家執法公務員的身份在欺騙我父親這樣一個普通公民!是打著國家執法人員的旗號在非法執法!欺騙百姓!是觸犯刑律的。請吳忠市法院、吳忠市檢察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清除執法公務員隊伍中的敗類。

我認為青銅峽國保對我爸及住宅的綁架、搜查不通知家人、不邀請見證人,又不聽我爸的勸,還用一張身份證大小的卡片冒充搜查證欺騙我爸;是辦案人員的預謀,故意設計了不邀請見證人,不通知家人,不著正裝,不佩戴執法儀,又是跨地區異地辦案,沒有人認識;就想在沒有任何外部約束的情況下,隨意製造案件,製造證據,製造他們所要的東西! 過程涉嫌非法闖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故意誣陷誹謗。

在庭審證據質證過程中,我知道了更多的情況,就我個人理解,法院辯論沒有查清以下證據:

1、公訴機關未出示任何物證,未出示任何指控我爸散發傳單的物證及物證照片,違反《刑事訴訟法》要求公訴機關負責舉證的規定。沒有物證憑甚麼起訴?

2、案件來源顯示本案僅憑馬力報警的一個U盤,就在報警當日立為刑事案件,該U盤被報案人馬力自稱刪除了部份文件(也可能裝載內容)。我爸不承認散發U盤。這個瑕疵證據的製造者是馬力還是我爸?

3、證人、證言錄象顯現製造證據、製造案件馬腳。法庭沒有理清
、報案時證人馬力未能辨認出我爸,辨認錄象顯示了證人劉偉或袁慧雲是在辦案人員主動說幾號是我爸,誘導辨認的。這兩證人是否是合法證人。
、證人王燕是我爸的管控警察,證言內容:他是我之前管控重點人,他是法輪功邪教重點人,2015年4月份我就管控他了,當時丁乾在監獄裏服刑。該證言不是客觀證據,有畫蛇添足的感覺,是在湊證人。
、警察找尋的多名證人,都是親戚朋友參加婚禮宴席期間的賓客,沒有人證明我爸向其他賓客和這三名證人散發了法輪功宣傳品。
、辨認錄像均沒有顯示有見證人。由一張卡片冒充搜查證掩蓋非法執法聯想,《刑事判決書》羅列證人的真偽。

4、《訊問筆錄》記錄與案件無關,缺相關人員簽字,不能做定罪依據

、我爸的訊問筆錄顯示沒有我爸簽字,有的沒有顯示辦案人員向他宣讀或讓他自己核對確認。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訊問筆錄》沒有經過被告人核對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證據。
、訊問筆錄訊問內容與罪名無關。問:「你是否有違法犯罪事實?」答:「我沒有犯罪,我只是修練氣功,強身健體,做個好人。」問:「你是如何修煉法輪大法的(法輪功)」、「我按照五套功法做動作。」
、訊問筆錄顯示:偵查人員並沒有訊問有關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任何構成要件的事實,沒有查明法輪功是否有一個組織。也沒有向我爸說明修煉法輪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如何破壞的,破壞到甚麼程度。

5、吳忠市公安局邪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沒有認定人員簽字,沒有法律責任承擔主體,該認定無法律效力。

6、綁架、搜查過程非法

、在綁架、搜查過程中不出示法律程序許可文書。本案偵查人員涉嫌非法闖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獲取的物證繫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搜查證宣讀時間的記錄是11時,搜查筆錄記錄時間是2023年5月24日11時40分,同一辦案操作出現兩個時間記錄。無法律效力。
、實施搜查沒有見證人。見證人一欄以同步錄音錄像代替見證人沒有法律依據,且該方式容易造假。搜查錄像反映非法搜查情況。

7、餐廳監控錄像截圖不能確認戴口罩的人就是我爸。

綜上7條,偵查機關在製造案件、製造證據。由一張卡片冒充搜查證掩蓋非法執法,欺騙我爸於當面,由此不得不想,在整個偵查階段會有多少個類似執法情節或全部是類似情節!請中級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依法辦案,還我爸清白。

我認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能適用在我父親身上。我父親是冤枉的。

關於「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請教了能夠接觸到的學法律的人士,也自學了一點法律知識,談談我的認識。

1、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不是邪教。其實中國從來沒有任何一個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說辭。然而,領導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而民政部、文化部、全國婦聯等部門發文並點名法輪功是邪教,但那同樣不是法律,而且這些所謂的文件因違反上位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規定屬於非法、無效的文件。

公安部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制定、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所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七種,這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打壓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法輪功修煉沒有組織,修煉者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沒有花名冊。

二零零五年《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又一次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再一次向全社會公示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六月四日《銀川晚報》也轉發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它三次向全社會公示,說明的問題不是顯而易見嗎?

2、我父親沒有能力去破壞法律實施

如果說「破壞法律實施」,那就必須有事實證明我父親具體的因何種行為,何種方式,究竟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社會危害性多大?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能力和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權力的人,才能有能力和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我父親,是一名普通公民如何破壞法律實施?他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法律不能實施呢?我父親是一個一心修佛的人,他僅僅是修心向善,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沒有危害社會,沒有破壞法律實施,不應受到比去偷去搶還嚴厲的對待。從新聞報導中我們清楚的看到,貪污腐化的、燒殺搶掠的沒有一個是法輪功修煉者。

3、法輪功書籍等出版物已經解禁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下屬單位新聞出版總署第二次署務會議通過了《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二十八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向全社會明文公示了法輪功的各類版物的出版、傳播不受任何限制,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自發布以來,至今還是有效的。

在這裏我請求公訴人、法庭就我爸案的定性說明幾個問題:

一、請回答本案認定的案件事實的來源,是非法所得還是依法所得?

二、從犯罪構成四要素分析,本案破壞了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社會危害性多大?

三、本案中的認定意見是吳忠市公安局出具,請詳細說明採用此認定意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吳忠市公安局有沒有出具認定意見的權限及專業能力,依據哪部法律。

四、本案中做出對我爸的批捕行為依據哪條法律法規?

五、檢察法律文書說理的基本要求:第一項就是要闡明事實、準確說明檢察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對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必要分析。以「關聯性」為例,請檢察官將本案所有的文字材料、書籍、音頻音象資料完整無漏的逐一宣讀、播放、質證、辯論,並說明這些真相資料來源的合法性,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性、究竟和本案指控的罪名之間有甚麼樣的「關聯性」?

六、請公訴人執行《最高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的意見》之五的規定:當事人等對已送達的檢察法律文書記載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提出質疑或者異議的,應當隨時有針對性的進行說理。

作為兒子,我認為父親是這個時代的英雄,是一個好人,面對不公,始終坦然、堅定、樂觀、堅持他的信仰,雖然深陷囹圄,依然在為公檢法這些人的未來著想,因為古話說,「打僧罵道,不得好報」,我父親經常勸辦案人員不要對佛法犯罪,因為那樣的罪是很大的,是會遭報應的。這種勸不是為了自己,而是深知生命的可貴,這種為他的大善大義之舉,正是實踐他的信仰。

作為兒子,孝順可以給予父親無微不至的關心照顧,卻給不了父親健康。父親煉法輪功後身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二十多年來無病一生輕,給國家、家裏省了多少錢,給社會和我們減輕了多少負擔,我沒有任何理由不支持父親的信仰,健康快樂的生活下去。

作為兒子,希望我的家庭早日團圓,父親早日脫離囹圄,回歸正常生活。

我們都身為人子、人女,都是有父親的人,我父親從法律上講確實沒有犯罪。請您體諒一個做兒子的人,希望你們在職權範圍內,對我父親無罪釋放。作為親屬辯護人,我提的要求有法可依,合乎情理。

從國家現行的、有效的、明文的法律法規和你們今天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認定和審判,是兩回事。執行沒有法律依據的任何文件、指示,都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真為今天坐在審判席、公訴席上的法官和檢察官擔心!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政法系統、公安部開始教育整頓,稱「刀刃向內」,並稱:「建立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冤假錯案之人追究終身責任」。中央政法委在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發文稱將「倒查二十年」又升至「倒查三十年」。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我期待著各位檢察官、法官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辦案,審時度勢,還我父親無罪,早日脫離囹圄,早日與我們團聚。

我爸修煉法輪功,身心健康,做好人,善待他人,但卻受到了法庭的審判,無助之餘,我對法輪功也進行了解。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按照宇宙真、善、忍最高特性修煉的佛家上乘高德大法,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使煉功者身體健康、道德昇華。自一九九二年五月由李洪志先生傳出後,深受歡迎。

在一九九三年北京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李洪志先生獲博覽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和大會「特別金獎」以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法輪功不僅在民間廣傳,國家黨政軍系統中很多高級幹部都參加過李洪志先生的面授班。當時中央七個政治局常委都看過法輪功主要著作《轉法輪》,他們的家屬也有很多人在修煉法輪功。

據一九九八年官方調查,當年法輪功修煉者已達七千萬到一億人。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親自率團,對法輪功獨立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上報中央。

法輪大法至今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四十七種語言,在世界各國和地區公開出版發行。法輪功及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獲得世界各種褒獎近六千多項。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理念已成了全人類的普世價值。世界需要真、善、忍!

這樣利國利民的好功法,本應成為中華民族的驕傲。但江澤民卻容不下。一方面,對李洪志先生非常妒嫉;另一方面,靠謊言起家的江澤民容不下甚至是懼怕法輪功的真、善、忍原則。就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巔峰時刻,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聯合認定的14家邪教組織名單在公通字﹝2000﹞39號文件面向全國公布了,認定的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給了江澤民當頭一棒。

善惡到頭終有報,江澤民已經死了,法輪功平反是遲早的事。真希望相關人員能好好想一想應該怎樣對待我父親這樣的善良人,應該怎樣為自己及家人負責。
我期待著中級法院能查清案件事實,依法辦案,無罪釋放我爸或打回重審。

謝謝各位!

附件二:丁乾的辯護詞
我的辯護

審判長、審判員:你們好!
公訴人:你們好!

我是丁乾,今年63歲,從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法庭是一個講法律、講公平正義、懲惡揚善的地方。可是自1999年7月20日開始對導致我身心健康的法輪功及我個人的誣蔑、打壓,判刑改變了我原有的看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第36條,公通字﹝2000﹞39號通知認定的14家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2011年《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廢止的第99、100號文件所述內容,我持有、傳播法輪功各類版物是合法的,應受到上述法律法規的保護,不應該站在這裏接受法庭的審判。

眾所周知,我們每一個人從出生那一刻起,民族或信仰的鏈條就有意無意的無形的約束著你的言行。 「三尺頭上有神靈」 人們傳誦了幾千年,足見它的生命力。人們在購房、操辦甚麼事情時,往往會選擇吉利的數字、吉利的日子,吉利的時辰,能帶來吉利的人和物品,期待著它們給自己帶來好運。儘管有人自稱是無神論者,但這天賦的習俗仍然有形無形的左右著你的一生。而誰又能靠自己的主觀意識擺脫的了?

信仰是人與生自帶的,不是你自己認為信不信的問題,直到你選擇了另外的信仰。沒有信仰的人、民族或國家是不存在的。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是普世價值,是萬國公理。因此,世界各國都在憲法中,對信仰自由給予確認。中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中國刑法也將剝奪和歧視宗教信仰的言行入罪。法輪功本是一種以「真、善、忍」為指導的精神信仰,理應受到憲法保護,應依法抵制這場迫害。

儘管我在所有審訊過程中,不承認強加的罪名,拒絕回答問題,不在筆錄上簽字,但在本案的法律文書上,給出的罪名還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審法院認定的也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以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那麼,這一罪名適用於本案嗎?下面談談我對這一迫害的想法。

因為對我構陷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所以,法輪功是否是邪教,又成為本案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法輪功不是邪教,同樣能證明本案的罪名不適用於本案。那麼,法輪功真的是邪教嗎?下面,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歷史,從歷史中尋找答案。

法輪功又稱為法輪大法,一九九二年由創始人李洪志大師傳出。從傳出到被迫害前的短短七年間,人傳人,心傳心,很快有一億人學煉。修煉者祛病健身,人心向善,道德提升,家庭和睦,福益社會,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當年北京的街頭巷尾,公園綠地,到處有法輪功學員晨煉的人群,成為京城一道亮麗的風景,全國各地均出現了類似場景。

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國防科工委下屬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在北京舉辦了兩屆東方健康博覽會,法輪功應邀參加。第一屆,法輪功一枝獨秀;第二屆,法輪功梅開二度。兩屆博覽會上,法輪功共獲得四個獎狀一個獎杯。獲大會最高獎項「邊緣學科進步獎」和大會「特別金獎」;李洪志大師獲「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博覽會總指揮李如松先生在廣播中說:「在博覽會上收到的第一封表揚信便是讚揚法輪功的,收到表揚信最多的也是法輪功。」博覽會總顧問姜學貴教授說:「我親眼看到李洪志老師為這次博覽會創造了很多奇蹟,法輪功不愧為這個博覽會中的明星功派。我作為博覽會的總顧問,負責任地向大家推薦法輪功。」兩屆博覽會,法輪功以其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獲得巨大成功和口碑,美譽滿京城,譽滿全國。

一九九八年九月,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法輪功的廣泛關注,前人大委員長喬石主導一批老專家,對廣東省12553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表格抽樣調查,取得了詳盡的第一手數據和資料,形成一份調查報告。結果表明:法輪功祛病健身總有效率97.9%。該報告結論性的、核心的一句話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一九九三年八月,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致函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邀請李洪志大師為前來北京開會的公安英模現場治病,這些英模多有刀傷或槍傷等陳年頑症。李洪志大師親率弟子前往英模住地,經過現場診治,近百位英模當中,除一人症狀不明顯而沒有明顯感覺外,其餘人員症狀都當場治癒或明顯好轉。有的結石當場排出,有的麻木當場消失等等。李洪志大師還把講課所得四千元錢全部捐給基金會。基金會向科研會發出感謝信,對李洪志大師和法輪功給予高度評價,表示衷心感謝!

原北京301醫院院長、老紅軍李其華的老伴長年患病,多方醫治無效,身為醫學專家的他也無能為力。後來,老伴學了法輪功,一身的疾病不翼而飛。如此神奇的功效,讓李其華折服,從此也學起法輪功。迫害開始後,李其華據實直言上書,力陳法輪功的好處,要求政府停止迫害。江澤民親自下令,無論如何要讓李其華轉化。在政治高壓之下,李其華違心寫了放棄修煉的材料。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李洪志大師受中共駐法國大使館邀請,在巴黎中使館文化處舉行了一場講法報告會以及第一個海外法輪功學習班,拉開了海外傳法的序幕。現如今,法輪功傳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翻譯成四十種外文;李洪志大師四次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提名;法輪功在海外獲得各種褒獎、支持議案和信函共六千多項。可以說,除去大陸以外,法輪功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港澳台這些中國領地,都是依法註冊、合法煉功、公開傳功、公開講真相、政府支持、民眾歡迎的修煉群體。如此一來,就形成了這樣一道世界奇觀:放眼世界諸邦列國,都是熱烈歡迎法輪功,只有中國大陸在沒有明文法律法規迫害法輪功的前提下,卻依照「秘密文件」、上級指示、領導講話、領導指示迫害法輪功。一陽一陰、誰好誰壞,誰正誰邪,一目了然。平心而論,審判席上的各位法官、檢察官,你們今天的言行與中國現行的、明文的、有效的法律、法規是不是兩張皮!

法輪功究竟是甚麼?李洪志大師的主要著作《轉法輪》,共分九講六十個標題,講來講去,就是圍繞著「真、善、忍」這三個字講的,闡釋「真、善、忍」,洪傳「真、善、忍」。李洪志大師是在做這樣的事,法輪功學員是要做這樣的人。這三個字的字面涵義是「真誠、善良、忍讓」,展現的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普世價值。歸根結底一句話:法輪功就是「真、善、忍」, 「真、善、忍」就是法輪功。這個世界需要「真、善、忍」。

事實上,人們頭腦中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的認識,主要來自於政治高壓和媒體誤導,加之天安門自焚偽案的推波助瀾。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出訪法國的江澤民首先以邪教向法國媒體污衊法輪功。第二天,《人民日報》發表早已準備好的社論,以邪教污衊法輪功。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法律真相的不了解。很多人誤以為迫害法輪功於法有據。而正如本文所剖析的那樣,利用公檢法司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非法的。

中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江澤民當時雖然是國家主席,但他講的話不是法律。立法要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要有立法草案,並且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才能制定為法律。江澤民的個人講話言論,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根本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執法的依據,也不能作為法院的定案依據。這聽起來好像不可思議,但卻是無可辯駁的法律事實。

「天安門自焚」偽案就是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栽贓、陷害、抹黑法輪功,進一步挑起群眾對法輪功的仇恨而編造出來的世紀謊言,在央視《焦點訪談》反反復復的滾動播出。「國際教育發展組織」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在聯合國會議上,強烈譴責中共當局的「國家恐怖主義行徑」,指出錄影分析表明,整個事件是「政府一手導演的」,是對法輪功的構陷,涉及驚人的陰謀與謀殺。中共代表團面對確鑿的證據,沒有辯詞,啞口無言。該聲明已被聯合國備案。

迄今,「天安門自焚」偽案的策劃人李東生,二零一三年被判十六年。製片人四十七歲的陳虻二零零七年遭惡報死於胰腺癌。播報「天安門自焚」偽案的央視主持人羅京二零零八年遭惡報死於喉癌。另一個重炒自焚騙局《焦點訪談》的央視女主播方靜,患癌病死於台灣,年僅四十四歲。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要在「三個月內鏟除法輪功」,計劃難以實現,迫害步步升級,手段越發殘忍,直到發生了對法輪功學員活摘器官的驚天罪惡。該罪惡於二零零六年三月首次被披露,國際正義人士通過周密調查,取得數十種證據,證明這一罪惡真實存在。這一罪惡的程度,超過了納粹集中營,超過了侵華日軍的「七三一」部隊,被稱為「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是反人類的嚴重罪行。

「法無明文不治罪」這是這個星球上的公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第36條,公通字﹝2000﹞39號通知認定的14家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證明法輪功不是邪教。2011年《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廢止的第99、100號文件,標誌著持有、學習、傳播法輪功各類版物是合法的,是公示世界的明文法律法規;「秘密文件」、上級指示、領導講話、領導指示迫害法輪功並對修煉者處以刑罰的黑箱操作,是拿不到台面的。這一陽一陰、誰好誰壞,誰正誰邪,一目了然。周永康、李東生等連自己都保護不了,能對基層警察網開一面嗎?

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部國家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也沒有一部國家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所以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二零一三年八月,國家出台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公安部實施新規,對公安執法造成的冤假錯案將進行終身追究。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在我面前晃動身份證大小卡片冒充搜查證的警察及其不出面制止犯罪的同伙該承擔甚麼責任?

《公務員法》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錯案終身追責制」、「責任倒查制」等新的法律法規,共同斬斷了執行違法決定或違法命令而欲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務員的任何希望。這對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犯罪集團的人來說,每一條都適用,好像是專門為其量身定做的。

這些政策的變化,共同傳遞了一個清晰明確的站隊信號。這個信號讓那些「大權在握」的執行者們看清當前時局之真實走向,規避執法行政操作中的風險。但是,積極追隨江澤民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政法系統的敗類又有幾個聽的?!

以上本人已在法律層面和法輪功歷史史實層面,比較全面地闡明了一個基本事實:本案的罪名,根本不具備適用性。儘管如此,對法輪功的非法判決,依然在全國各地持續發生,這種法律失衡和人權災難已持續二十四年之久。就我本人而言,我被非法勞動教養四次共八年,被非法判刑三年,這是第二次面臨非法庭審。對法輪功的迫害仍在繼續,我深知,審判長和公訴人無力左右大局,那麼,請在你們的權力範圍內,儘量理解法輪功學員的難處和冤屈,善待法輪功學員吧。現如今在中國大陸流行一句話,叫「人在做,天在看」,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釋迦牟尼佛說:給僧人一碗粥,都功德無量。若反其道而行之,那也是罪大無邊的。大淘汰的天象已經顯現:瘟疫、戰爭、地震、水災等等都已到來了。目前出現的瘟疫、戰爭等催人清醒、覺悟、選擇。有句話叫「一念出善惡。」選擇善,那就是善,就能留下來;選擇惡,那就是惡,就將被淘汰。善惡有報是天理,只會遲到,不會缺席。

在這歷史的關鍵時刻,每一個人都在選擇自己的未來!我發自內心的希望審判長、審判員和公訴人及在場的各位給自己和家人選擇光明的未來!

被告人:丁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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