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非法抄家的人員採取的步驟
1、讓警察打開執法記錄儀。執法記錄儀是限制警察違法用的。
2、自己也全程用手機錄像。手裏有手機的學員可以打開攝像給警察錄像。
3、讓警察出示警官證,告之警號,並做記錄,有手機的最好用手機拍照。
4、讓警察出示搜查證。搜查證上必須有公安局的蓋章,加上局長的印章。把搜查證上的圖章上的字念出來,如果是「某某派出所」的不行。
如果上面的必須條件缺少一條,就直接對他們說:我要求你們立即離開,你侵犯了我的住宅權。明確告知,我記住了你的長相和警號。你如果要做違法的事,我一定會向有關部門舉報。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打「12389」舉報,或者打「12345」投訴,你甚至可以直接打「110」告訴他有人入戶搶劫。
為甚麼要這麼做,個人所悟:邪惡怕曝光!我們不怕!我們這樣是保護那些警察,他在邪惡的操控下理智不起來,我們先以常人的法律讓他冷靜!舉報是為了限制他作惡!如果是上級命令他做的,舉報是幫他抵擋上級給他的壓力。
同時我們的舉報對他有了影響,是讓他清醒,明白共產黨是有問題的,按照命令辦事會吃虧的。限制他作惡,給他留一條得救的路。
二、抄家、騷擾違反了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 50號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簽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令》,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廢止161件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條、100條,廢止了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和八月五日禁止出版法輪功書籍的非法決定。
也就是說,法輪功資料、文件、書籍等是合法出版物。被抄走的書籍、師尊的法像等,可以拿著國務院新聞出版署的50號令要求國保大隊的警察或派出所的警察歸還。如果不歸還,可以向國保大隊及派出所所在公安局紀檢投訴,可以給公安局的局長、副局長等都抄送一份投訴書,還不歸還就向當地或上一級紀委投訴。
法輪功學員擁有的法輪功資料及書籍等物品是合法,而警察到家搜查構成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遭非法抄家的法輪功學員可以向非法搜查的公安機關的同級檢察院提出刑事控告,同時抄送給各級公檢法。
三、騷擾法輪功學員各種行為
騷擾行徑包括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違法的、不合理的、歧視性的行為及對待,比如:
1、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街道上門登記居住人員信息行為,以及上門要求法輪功學員簽訂保證書之類文件的行為;
2、派出所警察隨便要求法輪功學員去派出所一趟,或打電話要求去派出所按指紋、採血、做筆錄等行為;
3、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街道監視、跟蹤法輪功學員的行為;
4、派出所警察強迫法輪功學員搬遷的行為;
5、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或街道打電話或上門要求法輪功學員參加洗腦班的行為;
6、二零一七年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敲門行動」;
7、到法輪功學員單位約談法輪功學員的行為;
8、敏感日或每年不定期的對法輪功學員打電話或上門所謂的「關照」行為,等等。
以上是常見的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但不限於上述行為,凡是有別於普通公民,專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特別行為,都是對法輪功學員歧視、迫害的違法行為。
做出上述違法行為的主體,通常有政法委人員、「610」人員、綜治辦人員、街道(辦事處)人員、派出所警察及社區人員,最常見的是警察和社區人員。
凡是參與的人員,不管是幕後還是前台,他們的一切騷擾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都是對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的侵犯,因此,凡是參與人員都構成共同違法或共同犯罪,法輪功學員可以對其提起刑事控告、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同時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公開進一步曝光並窒息邪惡。
(責任編輯:田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