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老人何明英遭誣判 家屬控告公檢法責任人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瀋陽市法庫縣67歲的法輪功學員何明英,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瀋陽市渾南區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罰金二千元。何明英已於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訴。她的家人也對製造這起冤案的公檢法人員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法院無視法律與民意 作出枉法判決

一審法院不但違反庭審法定程序非法審理何明英構陷案,對所有證據均未進行當庭質證,而且無視親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對親友辯護人庭前庭後向法院院長、法官等人遞交的一系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以及代表民意民聲的聯名書一概視而不見、一律不予回覆,也不予採納;對辯護律師及親友辯護人為當事人依法所作的有理有據、事實證據充份的無罪辯護意見也一律「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無視公安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的諸多違法事實;無視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無視法輪功不是邪教這一事實,明知道當事人是好人,沒有犯罪行為,卻公然置法律於不顧,拋開法律規定,一定要將無罪之人判刑,在無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最終對當事人何明英作出枉判一年、罰金二千元的非法判決。

這起人為製造的冤假錯案,使年近七旬的老人何明英身陷囹圄,身心受到嚴重打擊與傷害,同時還將面臨與承受更為殘酷的冤獄迫害,令家人非常擔心。

二、父老鄉親們聯名聲援無罪釋放何明英

在中共對法輪功群體迫害的二十多年中,為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他們遭到強制「轉化」,遭受各種酷刑折磨、非人虐待以及毫無人性的摧殘,特別是冤獄中的迫害更為殘忍和邪惡。何明英遭綁架關押、被非法庭審後,聽聞此事的眾親友和鄉親們在震驚之餘,更是為這位年近七旬的善良老人的身心狀況以及面臨的艱難處境而擔憂。鄉親們紛紛在何明英家人要求無罪釋放何明英的呼籲信上簽名聲援,希望何明英早日回家。

以下是何明英的家人的呼籲信及鄉親們的聲援簽名:

各位父老鄉親:

我母親何明英修心向善、按真善忍做好人,卻遭到不法人員的惡意誣告和陷害,已被非法起訴、庭審,正面臨被冤判。在中國,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何罪之有?把這樣的好人關進監獄,其實就是在摧殘社會的良知和道德。為了維護起碼的人性、公義與良知,制止這起陷害無辜、摧殘良善的冤假錯案,希望善良正義的父老鄉親們能伸出援手,證實我母親是好人,支持、聲援我母親何明英無罪釋放,早日回家!

三、家屬依法控告製造冤案的公檢法責任人

何明英遭到冤判後依法提出上訴,同時家屬分別向12389、12309、12337、12388、12380等舉報平台對製造這起冤案的公檢法人員進行了實名舉報和控告,要求依法追究違法人員的刑事責任。

1、控告派出所和國保警察

被控告人:瀋陽鐵路公安局瀋陽北車站派出所所長張冶、副所長常松、辦案警察陳東旭、高璽堯、李金洋、邱大維,瀋陽鐵路公安局瀋陽公安處國保支隊余岩、范震、宋光耀、張偉、曲高磊。

控告事項: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搶劫罪」、「偽證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的刑事責任。
2)依法返還當事人合法財物。
3)依法恢復當事人自由。

事實與理由:
1)被控告人陳東旭、高璽堯辦案程序違法,涉嫌「非法搜查罪」。
2)被控告人邱大維、范震、李金洋對當事人進行非法審訊,涉嫌「刑訊逼供罪」。
3)被控告人對何明英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違法,立案程序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
4)被控告人扣押個人合法財產,涉嫌「搶劫罪」。
5)被控告人採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屬於非法證據。
6)被控告人張偉、曲高磊出具的《認定意見》屬非法證據,涉嫌「偽證罪」。
7)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指控當事人不成立,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控告人認為:當事人何明英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違法,更不構成犯罪。被控告人在明知當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惡意構陷當事人何明英,對何明英採取違法刑事追訴的行為,繫故意製造的冤假錯案。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搶劫罪」、「偽證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眾多罪名。

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檢察機關對於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恢復當事人何明英的人身自由,返還何明英私人合法財物,並由被控告人依法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及司法賠償,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公民的合法權益。

2、控告公訴人、檢察長

被控告人:瀋陽市渾南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赫夢瑤、第一檢察部主任趙丹、渾南區檢察院檢察長劉宏立。

控告事項:
1)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的赫夢瑤及其部門負責人趙丹、檢察院檢察長劉宏立,無視公安偵查人員的諸多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等情況,不嚴格審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能,明知當事人何明英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卻公然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違法起訴何明英,故意製造冤假錯案,依法應當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的刑事責任。
2)依法釋放何明英。
3)依法歸還當事人的私人合法財物。

事實與理由:
1)被控告人無視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依然作出起訴決定,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2)被控告人明知當事人何明英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起訴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3)被控告人無視公安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4)被控告人無視親友辯護人的訴訟請求,無視兩位辯護人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仍一意孤行,堅持非法公訴,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5)被控告人在法庭上對當事人及其信仰進行侮辱、誹謗,涉嫌侮辱誹謗罪等。
6)被控告人不積極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包庇公安辦案人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嚴重失職、瀆職。

被控告人包庇、放縱公安偵查機關,直接濫用職權非法起訴當事人,明知當事人無罪,公然在法庭對當事人進行侮辱、誹謗,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給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公訴人濫用手中的權力破壞《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實施,才是真正觸犯《刑法》第246條、300條、397條、399條的相關規定,依據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等規定,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控告一審法官、法院院長

被控告人:瀋陽市渾南區法院法官郝小麗、瀋陽市渾南區法院院長王文豔。

控告事項:
1)被控告人郝小麗明知當事人沒有犯罪,違反法庭程序審理本案,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對當事人作出有罪判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請求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被控告人王文豔作為法院院長,明知當事人無罪,明知被控告人郝小麗違反法庭程序審理本案,違法拒絕本案辯護人的迴避申請等,夥同郝小麗共同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請求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依法無條件釋放何明英。
4)返還何明英的合法私人財物。

事實與理由:
1)被控告人郝小麗違反庭審法定程序審理本案,涉嫌徇私枉法罪:未經請示院長之前,就明確表示迴避理由支持不了;被控告人郝小麗所說「集中管轄」缺乏法律授權,瀋陽市渾南區檢察院、渾南區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所有證據均未進行當庭質證。
2)被控告人無視親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對親友辯護人遞交的一系列法律文書均未給予答覆,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3)被控告人對兩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採納,明知道當事人無罪,卻對當事人作出有罪判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被控告人郝小麗、王文豔的一系列違法行為不僅嚴重敗壞國家司法形像,而且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還當事人清白與自由。

參與迫害單位及人員信息:

瀋陽鐵路公安局瀋陽北車站派出所: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北站路102號
電話:024-22520536、024-22523557、024-62042378

所長張冶,警號112633
副所長常松,警號113976
辦案警察:陳東旭、高璽堯、李金洋、邱大維15940275366

瀋陽鐵路公安局瀋陽公安處國保支隊: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敬賓街4-2號,郵編110011
電話:024-62043648
辦案警察:余岩13940359808范震13889280512宋光耀、張偉、曲高磊

瀋陽市渾南區檢察院:
地址: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16甲號,郵編110179
電話:024-84826706

案卷管理中心:024-26209419
檢察長劉宏立
第一檢察部:
主任趙丹(男)024-26209151
本案公訴人赫夢瑤024-26209515

瀋陽市渾南區法院:
地址: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16甲號,郵編110179
電話:024-84829750
院長:王文豔
法官:郝小麗024-84829140、84829044、84829859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