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川市七旬辛林原在石嘴山市被冤判兩年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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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七十一歲的法輪功學員辛林原老太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公安分局政保大隊警察劉鵬飛等三人綁架,非法關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構陷。七月上旬末,辛林原的丈夫陳建國收到了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簽發的《刑事判決書》,辛林原被非法判刑兩年、勒索罰款一萬元。

《刑事判決書》落款顯示了本案的審判長是王玨,審判員是梁宗權、宋翠平,書記員周海斌;出庭公訴人是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檢察院張招娃。

本構陷案的開庭時間是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半,下午一時半至四時。開庭前幾個親友欲進法庭旁聽,法警不允許,辯護律師對法警說:這是公開開庭審理,應允許親友旁聽;法警請示領導後,允許八名親屬和親友進法庭旁聽。

庭審中律師從法律、道德層面為辛林原做了有理有據無罪辯護;陳建國從其了解的法律法規和老伴修煉法輪功做好人,退休前在工作單位是個好員工,分房子、漲工資都讓給了最需要、喊的最響的人,家庭中做好人等情況,家人認定法輪功是教人做好人的,修煉法輪功無罪。辛林原講述了人到中年,各種疾病纏身,身體每況愈下,一九九六年,幸遇法輪大法。通過修煉大法,獲得了健康身體,道德昇華,做一個更好的人。因不願放棄這麼好的功法,多年來屢遭各種騷擾與迫害。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庭審中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是:
1、辯護人認為本案指控事實與《刑法》第三百條不符合,法庭有權力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2、公訴機關的指控與國家規定不相符。
3、司法解釋違背了《憲法》等法律規定,不應該適用司法解釋。
4、宗教信仰不應構罪。
5、當事人被指控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6、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沒有明確具體。
7、本案不存在社會危害性。被做為所謂「同案犯」的李芝香的辯護人也提出其修煉動機,均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8、《詢問筆錄》顯示李芝香不認識辛林原,辛林原也不認識李芝香。
9、監控和證人均不能證實李芝香從辛林原處獲取法輪功宣傳資料。

律師還指出:一九九九年前後到現在廢止了的相關規定,印證當事人主觀動機不是破壞法律實施。公訴人提到的「兩高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和數量達到一定數量的說法,與法律應當維護善良良知,保護正義相違背。關於破壞社會秩序,法律必須是明確具體的,被告人是否犯罪,必須明確具體。關於搜查,公訴人沒有否認現場填寫《搜查證》,見證人沒有任何實際見證言行,明顯違反法律程序。關於劣跡,公訴人認可沒有《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必須當庭出示的,否則不能認定辛林原之前受到過行政處罰。希望檢察機關能夠撤回起訴。

庭審中親友辯護人辛林原的丈夫陳建國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對當事人不負責任,在《起訴書》中:
1、將辛林原的大專文化水平寫成中專文化。
2、將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移送起訴寫成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移送起訴。
3、將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被綁架,隨即被釋放,沒有《處罰決定書》一事,做為劣跡收入《起訴書》。
4、將公安認定的李芝香三次在辛林原處獲取法輪功宣傳資料寫成「多次」,何意?
5、卷宗詢問筆錄顯示李芝香、辛林原互不相識,哪個監控或哪個證人或跟蹤警察能證實李芝香從辛林原處獲取法輪功宣傳資料?又出現在《起訴書》中,證據何在?
6、起訴指控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如果做不到就是對人權的漠視和踐踏。
7、辛林原是個好人,應無罪予以釋放。最後,陳建國提出:自己現年77歲了,二零一八年查出患有肺氣腫,46%的肺黑了,身體每況愈下,自知來日無多,希望老伴辛林原能陪伴其走完最後一程。

本構陷案開庭前約一週時間,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批准了辛林原丈夫陳建國親友辯護人及閱卷的申請。閱卷當日,有法官見陳建國離不開吸氧,就幫助陳建國複製案卷,並將其送出法院至所乘坐的車輛,還告訴接送陳建國的親友,開庭時讓他兒子接送。

辛林原山西人,一九五三年八月二日出生,今年71歲,原寧夏寧光電工有限公司會計師,家住銀川市興慶區。一九九六年,她幸遇法輪大法,得到了身體的健康、道德的昇華,是工作單位、鄰居、家人公認的好人。因不願放棄修煉法輪大法,屢遭中共抄家、綁架、非法關押等迫害,一到所謂的敏感時期,都是被騷擾的對像,電話長期被監聽,出門就會被跟蹤、盯梢,住所被監控。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中午,一自稱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國保大隊姓劉的公安人員帶了四、五個公安人員強行搜查了辛林原的家,搜查證是現填的。大約一小時後,銀川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王滿也帶了一個人來到辛林原家。非法搜查後的清單既沒讓辛林原和家人簽字,也沒給他們留一份。之後,辛林原被綁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公安分局,因疫情原因,送看守所不收,非法改為「取保候審」。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國保大隊通知辛林原的家人,讓他們去配合調查。第二天,辛林原和家人在去大武口的路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辛林原家的二十幾萬的車被撞報廢。辛林原和家人將發生的事故告訴了國保大隊,希望他們能派人到事故現場協助處理事故,畢竟辛林原和家人都是七旬老人。國保大隊人員只是說,你們自己處理事故吧,過幾天,你們再來。

在此種情形下,辛林原不得不離家出走,躲避迫害。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已71歲的辛林原被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公安分局劉鵬飛等警察綁架,隨後被非法關押到石嘴山市看守所至今。

經歷了二十幾年的迫害,在高壓恐怖的環境下,老人的身心受了極大的傷害。而她沒有違背任何法律,只是堅持按照「真、善、忍」做一個好人、一個高尚的人。

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簽發的《刑事判決書》,其判決依據是:
1、辛林原多次向李芝香提供了法輪功宣傳品。
2、從辛林原住所搜查扣押的打印機、「真相幣」、U盤、MP3等物證。
3、被告人辛林原對其涉嫌宣傳「法輪功」的情況沒有相關供述。

本構陷案《刑事判決書》使用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往來法律文書中對法輪功學員李芝香「三次」或「多次」從辛林原處獲取法輪功宣傳品有兩種描述,一是大武口公安分局劉鵬飛警官親口對辛林原丈夫陳建國講的,是公安分局的偵查人員跟蹤李芝香由大武口到銀川辛林原家的,本案《刑事判決書》之前的往來法律文書均是如此沿用的;一是本案《刑事判決書》第八頁(6)描述的,「案件現場照片,監控截圖,證實:同案被告人李芝香(已被非法判三年半入獄)前往辛林原位於銀電小區的家中,拿取法輪功宣傳資料。」

對同一件事件的發生及其全過程在同一案件中的法律文書裏的描述應該是唯一的,如果出現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描述,在沒有其它有力佐證的話,那就是疑證或假證。疑證或假證是不能做為判刑的依據的。本案《刑事判決書》沒有列舉第三方、第四方以至更多證據來證實這兩種描述的真假,故依據這兩種描述中的任一種描述判案都是違法的。

本構陷案製造的所謂「同案犯」李芝香從大武口到銀川辛林原家拿取法輪功宣傳資料,是《刑事判決書》認可了偵查機關、審查機關的認知,但三家均沒有給出這一行為的證據。

這種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證實推理的真實存在,只能證明辦案人員在製造案件、製造證據。《刑事判決書》的第十三頁、十四頁附有《隨案移送物品清單》所列扣押證據,全部沒有來源,特徵描述嚴重缺失,就可從側面證明李芝香到辛林原家獲取「法輪功」宣傳資料是沒有證據的主觀臆想,好聽一點就是攪了一鍋漿糊。法律文書必須要嚴肅認真製作。

《刑事判決書》的第十三頁、十四頁附有《隨案移送物品清單》。這個《隨案移送物品清單》近似於萬能,物品特徵的描述缺失太多,全部無來源、出處描述,嚴重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起碼要求,直接導致近似物品均可當作物證使用。為製造案件、製造物證、誣陷他人留有隨意變更物證的充份餘地,開了方便之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的修改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刑事判決書》所附《隨案移送物品清單》,有寫錯物品名稱的,有用別字替代的,數字大小寫混用的,特徵欄除了重複名稱、數量、單位外,特徵描述少的可憐,扣押物品均沒有來源和出處的描述,每項多件物品沒有編號。《隨案移送物品清單》不能作為判案依據,不能做為證據使用的。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於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師父傳出,他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原則指導人修煉,輔以簡單優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煉人在極短的時間內達到身心淨化,道德回升。修煉法輪大法福益家庭、社會,是合法的。

中共殘酷迫害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已經二十五年了,顛倒是非善惡,警察非法抓捕、入室搶劫,給眾多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庭造成了重大傷害,而且也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災難。

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和使眾生明白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在未來法制昌明之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都面臨未來正義法庭審判和終身追責。

本構陷案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指控是虛無縹緲的臆斷,每一個構陷環節都是違法違規的,都是不能做為證據使用的,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冤假錯案。衷心希望所有辦案人員和到庭人員能從庭審的各個環節、正與邪的較量中能明辨是非看清善惡正邪,依現有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規做出正確選擇,不要參與這場迫害,毀掉自己及家人的未來,維護法律和道德的尊嚴,在自己的能力之內儘量避免給當事人及家人造成更大的傷害,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司法賠償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部份信息
總機(手機)0952-2011190
一、審委會專職委員
張德平 0952─2213226、18009526177
馬克勤 0952─2213370、18009526004
董雅玲 0952─2027323、18009526002
劉 楠 0952─2030550、18009526133
周清宇 0952─2017259、18009526019
丁彩霞 0952─2017259、18909526037
安繼民 0952─2213255、18909529980
楊中祥 0952─2213255、18909526012
李 濤 18009525510 18009526818

二、紀檢監察室
張學海 0952─2023508
蘇發林 0952─2023508
三、政工科
強 梅 0952─2212611、18009526035
李治剛 0952─2212611、18009526169
許 瑞 0952─2011190、18009526103
蔣冰心 0952─2011190、18009525826
展可婷 0952─2011190、13469565730

三、刑事審判庭
李天軍 0952─2017260、18009526090
魏娟娟 0952─2016148、18009526098
王 偉 0952─2017260、18009526192
宋翠平 0952─2016148、
周海斌 0952─2016148、18009526068
申曉麗 0952─2016148、18009526150
許永濤 0952─2016148、18009526602
張 潔 0952─2212352、13895625743
張 敏 0952─2212352、18009526151

四、審監庭 0952─2017739
徐 寧 18009526159
楊紅霞 18009526802
蘇 琦 18009526620
馬 智 18009526030
張 強 18009526005
蔣光瑩 18009526109
劉寶義 18009526805
楊 琴 1510962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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