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神聖不可侵犯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意志的最高體現,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中國《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二、在各種法令法規認定中邪教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
關於公通字[2000]39號
在中國,很多人都誤以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
「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中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就在這之後不久,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十五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十四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新聞出版署五十號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網上搜索輸入「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號」,可以找到這兩個廢止文件)。這兩個文件的廢止,表明法輪功書籍完全是合法的。
三、中共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法條均違憲、違法、無效
刑法三百條是故意錯用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中共以刑法三百條來指控法輪功學員顯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而從公訴人提供的全部證據來看,都不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關聯性,都是無效證據。由於構成犯罪的兩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因此用刑法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不能成立,是錯誤適用法律。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普通社會群體,只存在是否違法的問題,而根本談不上甚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問題。因為對於一個普通公民來講,根本就沒有條件也沒有能力實施這樣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這不是犯罪證據。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法律規定吸毒違法,那麼毒品就是犯罪證據;而法律沒有規定吸煙違法,那麼香煙就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
以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指控法輪功學員,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立。另外,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而且這種社會危害性必須是具體的,必須是能看得見摸得著的,也就是說必須是可以查實的,有的甚至是可以量化的。沒有社會危害性,就談不上違法犯罪問題。
而客觀事實是,沒有人因為我們修煉法輪功而受到傷害,也沒有哪條法律因為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而不能實施。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與「破壞法律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請問有哪條法律因為這些所謂證據不能實施了?那這些行為怎麼能成為指控犯罪的證據哪?可見起訴書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兩高司法解釋的違法、無效
現在公檢法指控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法律」依據是兩高司法解釋,但這個依據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而無效。
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立法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構,它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甚麼行為需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這些行為表現,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是荒唐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處刑呢?這不是笑話嗎。刑法三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怎麼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哪。
兩高這種完全脫離《刑法》第三百條文本範圍而做的所謂司法解釋,其實這不是在做司法解釋,而是在蓄意編造謊言,是在為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這是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是違法的、無效的,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2、兩高司法解釋因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立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立法法》第一一九條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地、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八一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刑法三百條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即應當述明,滿足何種條件,如主觀上是否為故意,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才構成本罪;而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舉的多少條多少項的行為表現,與「破壞法律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與《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風馬牛不相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不能成為指控觸犯刑法三百條的依據。
3、兩高司法解釋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
「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中國刑法中沒有說修煉法輪功違法。法輪功學員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法輪功學員的這些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完全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僅是違法的、無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來自政府內部及法律界的異議
由於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也太違背常理,因此在黨內都遭到了強烈的反對,當時的七常委中六個常委都不同意。朱鎔基總理在常委會上說,人們煉功鍛煉身體是公民的權利,而且對國家有好處,我們不應該干涉。
原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一直強烈反對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他在2015年6月臨終前表示:自己可能看不到法輪功被平反的那一天,但堅持自己在1998年的表態,「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提出要求,不允許江澤民參加自己的遺體告別。
原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任期間曾幾次提出平反法輪功,尤其在201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常委會研究處理薄熙來的問題時,溫家寶又提出借處理薄熙來事件將法輪功的問題也一起解決了,但是遭到周永康的強烈反對。
另外還有一批像原江蘇省委書記陳煥友等省部級高官也反對迫害法輪功。由此可見中共高層一直存在反對迫害法輪功,要求給法輪功平反的呼聲。
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國法律界的許多著名學者教授都強烈譴責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如中國政法大學著名學者滕彪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讚甯教授等),並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這些年來,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
許多律師在辯護中指出:在當今社會,貪污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煉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們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讚揚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中國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輪功案子都是冤假錯案,所有辦案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使許多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及旁聽者受到震動,經常有人佩服的豎起大拇指說,律師講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啊,原來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打壓法輪功才是違法啊,以前我們仇視法輪功原來是上當受騙了啊。人們都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邪惡與荒謬。
二十多年來,面對無理的打壓,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和打壓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
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了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如據明慧網報導,從2016年開始,特別是2017年以來,已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
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已難以為繼,隨時都有被終止的可能。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是每個人的公民權利的根本保障。破壞國家法治,受害的將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輪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連曾是國家主席的劉少奇,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隨意迫害致死。「文革」時可以一夜之間砸爛「公檢法」,大批公檢法人員被遣送到邊遠農村接受勞動改造。這都是由於破壞了國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劇。
為了使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希望每一個有正義良知的人都能站出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
五、國際制裁的聲浪
二零一六年,美國通過了《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該法案規定,對確認的人權侵犯者實施制裁。
該法案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馬格尼茨基法案》已在美國、加拿大和英國成為立法。目前有二十八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準備制定類似於美國的「馬格尼茨基法」,對人權迫害者拒發簽證、凍結海外資產。《馬格尼茨基法案》的實施,標誌著任何侵犯人權踐踏人權的人都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二零一九年五月, 美國政府開始推動《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的施行,加拿大、英國、澳洲、歐盟等二十多個國家表示跟進,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法案必將在更大範圍的國際社會得到執行與落實。
同時,包括法輪功在內的在美國的宗教信仰團體也被告知,美國政府將更嚴格地審核簽證申請、對人權及宗教迫害者拒發簽證,包括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如旅遊、探親、商務等),已發簽證者(包括「綠卡」持有者)也將被拒絕入境。美國國務院官員告訴法輪功學員,可以提交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子女的名單。
美國政府官員還告訴法輪功學員,這只是第一步,還有更多舉措將陸續推出,任何侵犯人權和迫害宗教信仰的人,包括他們的家屬、子女,都將受到嚴厲制裁和懲罰。
六、真相
熟悉中國近代史的人都知道,中共自產生之日起,特別是中共建政以後,進行的歷次政治運動,都是靠編造謊言,欺騙世人才得以進行的。當中共要打壓誰時,就先給誰造謠,捏造罪名,然後通過它控制的媒體和政策灌輸給世人,煽動人們的仇恨,矇騙人們參與到中共的罪惡中去,這就是中共所說的群眾運動。例如文化大革命時,為了打倒劉少奇,就造謠說劉少奇是叛徒、內奸、工賊。其實是不是,根本不是。打壓法輪功也是如此。為了煽動人們對法輪功的仇恨,矇騙人們加入到中共打壓法輪功的運動中去,中共江澤民集團利用其操控的媒體,肆無忌憚的造謠,極盡誹謗、污衊之能事,編造謊言,進行抹黑宣傳。如所謂的「天安門自焚」、「四﹒二五」、「1400例」等,拙劣的謊言一個又一個,目地就是煽動仇恨,欺騙人們加入到迫害法輪功的罪惡中去,充當中共江澤民集團殘害善良的幫兇和工具。
如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江澤民為了抹黑法輪功,在天安門廣場導演了一場「天安門自焚」鬧劇,以煽動人們對法輪功的仇恨,為升級迫害造勢。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在聯合國會議上,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ED)就「天安門自焚」事件發表聲明,強烈譴責中共的國家恐怖主義行為,「我們得到了一份該事件(天安門自焚案)的錄影片,並從中得出結論,該事件是由這個政府一手導演的」。面對確鑿證據,中共代表團啞口無言,沒有辯辭。該聲明已被聯合國備案。
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由新唐人電視台製作的揭露「天安門自焚」的紀錄片《偽火》,獲第51屆哥倫布國際電影電視節榮譽獎。哥倫布國際電影電視節在紀錄片領域享有盛譽,其歷史僅次於「奧斯卡」。該片揭示了二零零一年初的「天安門自焚」案的諸多疑點,從而證實了該案是中共江澤民集團為栽贓法輪功而炮製的一起偽案。
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目地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澤民集團為了打壓法輪功而編造的謊言,使人們能從這些謊言中解脫出來,以免成為這些謊言的犧牲品。俗話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當你真正了解了法輪功,你自然就能從這場善與惡、是與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因此,了解一個真實的法輪功,對每個人都非常重要。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法輪功教人向善,它要求修煉人從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從而獲得心靈的淨化和身體的健康。法輪功一經傳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短短幾年就傳遍神州大地,到一九九九年,已有上億人修煉法輪功。
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發生前,國內許多報紙、中央及省市電視台、電台都對法輪功做過正面報導,讚揚法輪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
一九九八年,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界專家,對近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98%以上。
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現在法輪功已洪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
法輪功傳出至今的近三十三年來,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不僅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而且確實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
(責任編輯:任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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