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李建輝先後所委託的兩名律師均不是法輪功修煉者,但他們在閱卷和全面了解案情後均提出了李建輝無罪的辯護意見。但就在開庭前兩天,有關部門通過各種方式對該兩位律師施加了強大壓力,最終迫使李建輝先後委託的兩名律師均不得不相繼解除與當事人的合同關係,因此,原定開庭根本無法如期舉行。現在法院為李建輝指定辯護律師,若李建輝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他在開庭時將不得不自行為自己辯護。
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有關規定,作為被告一項最為基本的訴訟權利,被告有權獲得辯護;辯護人(包括辯護律師)有權獨立行使其辯護職責,完全有權提出被告無罪或輕罪的辯護意見,而不應受到任何司法或行政干預。
李建輝所委託的兩位律師不過是依法正當地履行其對當事人的職責,並根據其對案件事實與法律的認識提出了無罪的辯護意見,是完全合法正當的,卻不料因此招來層層巨大的壓力和種種干預,並最終被迫解除與當事人的合同關係方告平安無事。此種嚴重違反法律、侵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咄咄怪事竟然發生在「依法治國」的今日中國,實屬中國法制的悲哀!我們常聽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這樣一句話,如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真是真理在握、證據「確鑿」,讓律師發表一番無罪辯護意見又有何妨?任你律師說破嘴皮,一句「本法庭認為不足為信」則足以一言蔽之,反而讓外人看起來十分公正、公道,豈不更妙?由此看來,此種審判尚未開庭,先露了內怯;連律師講話的權利都予以非法限制,其審判程序和判決結果又有何公正性可言?對此,我們也不妨一語道破之:謊言最怕真理的聲音,露水最見不得太陽的光芒!
(註﹕到目前為止,審判尚未有結果。2000年1月24日大陸學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