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總理並呈江主席:
我們是一些法輪功修煉者,現在向你們反映公安部一局執法違法,侵害公民權益的情況,請予明察。
法輪功是深受我國各族人民群眾喜愛的一門佛家修煉功法、修煉者目前已達數千萬之眾。法輪功的傳播,不僅使修煉者自身受益,而且對社會的穩定,對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都是有益的。這樣一個好的功法,自去年以來卻屢屢受到我國公安部門的指責和干涉。1997年初,公安部一局曾以法輪功「非法宗教活動」為名,布置全國公安部門進行調查。由於法輪功根本不存在所謂「非法宗教活動」,調查不了了之。最後,有些地方公安部門在審訊當地法輪功學員時,向他們宣讀了今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發出的公政[1998]第555號《關於對法輪功開展調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依據《通知》拘禁法輪功學員,闖入學員家中抄查法輪功圖書,禁止學員煉功引起群眾強烈不滿,把千百萬群眾推到政府的對立面。鑑於問題的嚴重性,從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司公正出發,我們只能直接給你們上書,請中央領導同志百忙中能過問此事。
一、《通知》「先定罪、後調查」違反法律規定
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權益,這是公安部門的職責。出於這一目的,公安部門對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是正常的,無可非議。但是,公安部門在履行職務時,也必須服從法律,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公安部一局在《通知》中認定李洪志先生「傳播的謠言邪說及一些骨幹利用法輪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但緊接著又提出:要掌握「活動內幕情況,發現其利用法輪功違法犯罪的證據,各地公安政保部門要深入開展調查」云云。由此可見,公安部一局《通知》在未認真調查、掌握確鑿證據之前,即給公民戴上了「違法犯罪」的帽子,這種「先定罪,後調查」,甚至早已將法輪功列為「內控邪教」,這是完全違反法律規定的。
其一,公安機關無權對公民定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定罪屬於人民法院的法定職權範圍。《通知》任意對公民定罪,違反了依法行使職權的原則。
其二,《通知》在未掌握證據之前,就認定公民犯罪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違反了我國法律禁止「有罪推定」的規定。
其三,《通知》指控法輪功「犯罪」,沒有任何事實根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六條關於公安機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
其四,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時「必須依靠群眾」。《通知》卻脫離群眾,大搞神秘主義,主觀辦案,孤立偵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依靠群眾偵查的原則。《通知》還違背公安機關應有的嚴肅性,肆意散布謠言對法輪功創始人進行人格污辱,構成了對其名譽權的侵害。這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由上可見,《通知》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見附件一)
二、《通知》說「一些人因煉功損害了身心健康」,這是不負責任的歪曲事實
法輪功之所以傳播的如此廣泛,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祛病健身的奇效為廣大修煉者所稱頌。據對北京市355名、大連6478名修煉者煉功前後身體變化狀況抽樣調查,結果表明:一些原來患有心腦血管、呼吸、消化、泌尿系統等常見病的人(多為一人患多種病),煉功後康復率均在70%以上,人均年節省醫療費二千餘元。這樣的事例很多,每個煉功者都有自己祛病健身的體會。(見附件二、三)但是,有個別人未按照煉功人的心性標準去做,他不能算作真正法輪功修煉者。這樣的人出了問題,不能算在法輪功頭上。《通知》說「一些人因煉功損害了身心健康」,純屬不實之詞。
三、法輪功光明磊落,不存在所謂「活動詭秘」問題
《通知》稱中國氣功研究會已註銷法輪功登記。國務院社團管理法規明確規定,社團登記與註銷的行政權力在民政部門。中國氣功研究會屬於社會團體,不具備註銷任何功派的行政權力。可見,《通知》對相關法規的概念也是極其模糊。需要說明的是,按中央七部委文件規定,國家體育總局是健身氣功管理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中國氣功研究會實屬向氣功門派徵收費用的「氣功商」。早在1995年法輪功開始向海外傳授時,就已停止向他們繳納管理費。1996年3月,李洪志先生責成專人向他們轉達了脫離隸屬關係的意見。
為了把修煉法輪功的廣大群眾納入國家社團法規的有序管理之中,自1995年以來,法輪功研究會工作人員一直在向民政部社團登記司、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諮詢申報社會團體的問題。1996年4月19日正式向全國人大黨委會民族委員會呈送報告,申請建立非宗教社會團體,解決掛靠管理問題。1997年2月20日向中國佛教協會遞送報告,申請掛靠設立非宗教佛學文化團體問題。1997年7月1日向中央統戰部呈送報告,申請註冊非宗教社會團體,解決掛靠管理問題。1997年11月1日和12月5日,分別向中央統戰部二局和公安部三局遞送報告,說明申請註冊本社團的過程原由。可以說,法輪功研究會工作人員,一直在向國家各有關主管部門呈送報告,登門彙報,說明情況,請示予以管理指導,主動尋求主管部門。這些報告在公安部同樣存有文字材料。由於統戰部明確表示不同意註冊非宗教社會團體,法輪功申請註冊社會團發起人遵照組織原則,正式表明不再申報註冊事宜。可以說,法輪功研究會一直在積極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解決對數千萬煉功群眾按國家法律實現有序管理的問題,是堂堂正正地請求國家有關部門給予監督指導。然而,兩年來一直不能得到解決。這些情況,公安部是清清楚楚的,怎麼能說法輪功「組織內部控制嚴密,核心骨幹活動詭秘,內幕情況很難掌握」呢?而且《通知》還要求各地公安部門「積極募建秘密力量,設法打入組織內部」;強調「偵查工作的各個環節要秘密進行,講究方法方式,防止授人以柄」。我們真不知道有甚麼必要這樣做。李洪志先生已於1996年末結束了他的功法傳授。他在國內外的傳功活動,對新聞界和政府當局從來都是公開的。李洪志先生傳授法輪功,目的只是為了使廣大修煉者受益,沒有任何個人利益所求,他所作的一切,都是光明磊落的。法輪功根本不存在所謂「活動詭秘」問題。
四、千百萬群眾的實踐證明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本的正法修煉
法輪功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修煉之本。修煉者以真、善、忍作為自己的心性標準,修心向善,諸惡不作,提高心性,道德昇華,處處做好人。在工作單位,他們任勞任怨,無私奉獻;在社會上,他們遵紀守法,道德高尚;在家庭,他們尊老愛幼,和睦相處,鄰里團結。修煉法輪功的人,走到哪裏都是祥和圓融、與人無爭。在當前機關人員分流、企業職工下崗中,法輪功修煉者能夠以大局為重,不提非分要求,服從安排;有的還主動提出分流、下崗,讓出工作崗位給別人。這就是一個法輪功修煉者的思想境界。法輪功是一片淨土。在這片淨土裏,人人都在向上、人人都在改變著自己,出現了大量令人感動的好人好事,促進了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通知》顛倒是非地說法輪功「對社會精神文明建設造成極大的危害」,完全是惡意中傷。
五、所謂「世界末日的邪說」與法輪功無關
80年代末,我國有人翻譯出版了日本人五島勉所著《1999年人類大劫難》一書,鼓吹法國人諾查丹瑪斯預言:「1999年7月人類將有毀滅的災難」。這本書一時成為暢銷書,我國新聞媒體也多有介紹。所謂1999年「世界末日」就如此傳開了。有些宗教也在宣揚世界末日人類劫難問題。《通知》卻把宣揚1999年世界末日人類大劫難這一盆污水,潑到了法輪功身上。
事實上,李洪志先生說進,某些宗教所講的人類毀滅,那是歷史上的說法。今年3月,李洪志先生在美國講學時,針對有人提問明確回答:我可以嚴肅告訴你們,說1999年世界末日發生人類劫難是根本不存在的,世界末日是邪教講的。5月在德國講學時,又講到這個問題,說:還有一些專門講甚麼世界末日的,這種宗教專門講這些東西,這都是百分之百的邪教。李洪志先生對這個問題的論述是非常清楚的。法輪功修煉者也從不理會甚麼「世界末日」問題。所謂「鼓吹世界末日邪說」的帽子是戴不到法輪功頭上的。
六、公安部一局對法輪功兩次調查造成嚴重後果
公安部一局1997年初,以調查法輪功「非法宗教活動」為由,向地方公安部門發出通知,以不實之詞歪曲法輪功和污衊法輪功創始人。《通知》的目的是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誘導地方公安廳局參與網羅罪名。某些地方公安機關以宣讀《通知》內容要挾群眾,並製造謠言對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群眾進行人身攻擊,構成對他們名譽權的侵害。李洪志先生為對社會負責,對法輪功的海內外民眾負責,於1998年5月17日在加拿大講學時,向新聞媒體公布了移民美國的消息,以正視聽。在《通知》的錯誤引導下,江蘇鹽城市、遼寧朝陽區、遼陽市、凌源市及山東一些地方公安局,宣布煉法輪功的群眾是「非法集會」,強行驅散;非法查抄煉功群眾的私有財產;對煉功群眾非法拘審、關押、打罵和動用宣傳媒介進行污衊性宣傳。尤其是遼寧省朝陽市公安局,也仿效公安部一局的《通知》,以「法輪功是公安部明令禁止的非法氣功」為名,向所屬公安部門發出了朝公發(1998)37號《關於禁止法輪功非法活動的通知》,下令對法輪功「立即予以取締「。輔導員被數次罰款,累計金額達4000多元。有的不給收據,有的只給白條。其政保科還直接撰文攻擊法輪功,強行要求朝陽日報發表。由此引起40餘人到公安部上訪;1000餘人聯名投訴朝陽市公安局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遼寧一個輔導員被遼化公安處傳訊說:你們在一起學法輪功是非法集會,要麼判刑2-3年,要麼罰款10000元,不要收據只罰6000元。並聲稱:你們上告,回頭有你們好看的。公安一局的《通知》到了基層就是這樣為所欲為,造成極惡劣的影響。
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又向全國公安部門發出《通知》,繼續以極不負責的態度,毫無根據地把一些造謠污衊的不實之詞強加在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骨幹頭上。這個《通知》再度引發新疆、黑龍江、河北、福建等地基層公安部門強行驅散煉功群眾,非法抄家,私闖民宅,沒收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等違法亂紀問題,人為地挑起了公安部門與煉法輪功群眾的對立,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例如:1998年8月13日,新疆瑪納斯縣兩名便衣公安人員到公園強行驅散煉功群眾,審訊煉功人員,聲稱公安部有文件(指《通知》)說法輪功是「邪教、迷信」,並對煉功群眾以抄家、罰款、蹲班房相威脅。某些基層公安幹警之所以如此不講政策、蠻橫無理地對待群眾,就是因為他們倚仗公安部一局的《通知》,把數千萬修煉法輪功的群眾推到政府的對立面。指示下發這個《通知》的人,不論對其動機作何種解釋,都要對其產生的後果負有法律責任。
七、我們的要求和建議
1. 建議國務院辦公廳調閱公安部一局公政[1998]第555號文,對其違反法律規定問題予以審查,並依法糾正。
2. 建議國務院辦公廳組成專項調查組,對法輪功進行客觀、公正、全面的調查,澄清對法輪功的一切污衊不實之詞,還公正於天下。
3. 對《通知》在全國範圍引發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事件和破壞社會穩定的責任進行查處;對簽發《通知》的主要責任者應予追究責任;依照行政法規,為受到侵害的公民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特此報告。
一些中國法輪功修煉者
20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