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先生說,甚至眾所周知的事情都可能定義為國家機密。
據信息中心消息,一位湖南省的持不同政見者因把村民的抗議活動告訴了海外的電台而在1999年被判10年監禁。
在另一起事件中,37歲的法輪功成員、美國綠卡持有者滕春燕提出的上訴本月被駁回,她在原審判決中被以間諜罪判處三年徒刑。滕被確認進行間諜活動和向外國人提供國家情報。在對她的判決書中,法庭說她把外國記者帶到北京的某村莊,在那裏採訪了關在「教育中心」的法輪功成員。
採訪後一個月,滕回到那個地區並把數碼相機交給一個同伙去拍攝被關押的法輪功成員。
據說滕把照片交給了在北京的外國記者。之後這些照片在海外發表了。
盧先生說:「外人很難理解大陸怎樣定義國家機密。」
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的劉肇啟(音譯,Lau Siu-kai)教授認為「國家機密」是政治意義上的名詞而非法律名詞。
他說:「在大陸,沒有一個法律框架能夠告訴人們甚麼樣的信息算是機密的。國家機密的定義還依賴於政治氣氛。」
劉教授說學術著作和媒體已經被高級官員操縱,信息在權力鬥爭中被用來攻擊對手。
中文大學研究中國法律的研究員翁月金(音譯,Ong Yew-kim)說,大陸和台灣之間的間諜活動在最近幾年已經減少了。這使宣稱學者李少明博士為台灣做間諜的指控顯得更加神秘,他補充說。
「政治和外交事態總在變。對於這個事件就更難推測,因為關於李博士的消息很少被透露出來。」
翁先生以前曾在大陸當法官。他說儘管國家安全部以秘密處理案件而聞名,但這並不等於它可以不經過法律程序。按照刑法,安全部應該在逮捕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嫌疑犯的家屬。如果被拘留的是外國居民,還應通知有關國家的領事館。
翁先生說,儘管為防止作為證據的機密信息被透露出去,間諜案的審判要秘密進行,但審判結果和定罪理由應該公開。
被告由國家安全部指定律師。
據刑法110條,對於一個人因參加間諜組織和接受間諜任務而被判有罪,其刑罰根據案件性質不同將判3年有期徒刑到終身監禁。
翁先生說:「國家安全部在刑法下沒有特權。律師無須站在安全部一邊。但嫌犯仍可能被判間諜罪。」
「有時,被定罪者被送進監獄。其它情況下將通過醫療假釋或與另一政治犯作交換來解決。法官根據當時的政治和外交氣候知道如何來宣判。」
本文譯自:https://focus.scmp.com/ZZZ60S5UTM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