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天安門自焚」 騙局又露馬腳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1年9月16日】2001年8月17日,中央電視台新聞節目,關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天安門自焚」當事人的判決,進一步暴露和證明了「自焚」是栽贓誣陷法輪大法的騙局。

一、王進東是張冠李戴的。從電視畫面可以看出,法庭上的王進東與「自焚」時被燒的王進東面貌特徵非常相似,但是卻與多次《焦點訪談》中提供的照片大相徑庭。王進東的照片是長臉瘦型,額頭上有一顆黑痣,而法庭上的王進東則是圓臉胖型、無痣。

二、劉仁芳和劉葆榮一樣,不是法輪功修煉者。就像上次《焦點訪談》中的劉葆榮因沒有看過法輪功書籍,講德燃燒應是冒白煙,而不是冒黑煙一樣。劉仁芳也沒有看過法輪大法書籍。他在電視中講的甚麼「眾生利益」、「法書」等在大法著作中根本就沒有這種概念和有關說法。因此,凡是法輪大法修煉者或看過《轉法輪》一書的人都知道,這些台詞是經過精心編導而成,只能矇騙沒有讀過法輪功著作的人們。這也許就是為甚麼江政府竭力禁止人們看法輪功原著的原因吧。

三、沒有辯護律師的聲音和當事人的申辯。7月19日的公開審理既沒有當事人的申辯,也沒有律師的辯護。近一個月後,才通過電視公開判決,這真是新聞加舊聞,聞所未聞!再說,在電視播放之前,「610」通過行政手段,提前通知有關大法學員必須收看電視節目,這又說明甚麼問題呢?

四、藉機給法輪大法與大法學員強加罪名。任何法律條款中都沒有提到過法輪功是x教,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庭長移花接木,把「兩高」司法解釋作為法律依據,其目的是混淆黑白,誤導人們正邪不分、錯誤套用法律。明眼人應該知道,將邪教的罪名強加在法輪大法之上者是個別當權者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個人意志。「兩高」司法解釋(一)、(二)只能作為鎮壓的藉口而已。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