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杭州的天堂傘──老東越看守所的血和淚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2年3月4日】一、北京

我於2001年7月19日去北京和平請願,和我同行的還有一位20歲的同修小苗。

7月20日下午四時整,我們在人民英雄紀念碑下打出橫幅「停止迫害法輪大法!」旋即被廣場上的便衣抓捕,塞進預先停在廣場的車裏(因7月20日是個敏感的日子,故當日廣場停有14-15輛大小車準備抓人)。在車裏我們被警察羞辱,一個警察用手持的東西打掉我的帽子。

在天安門派出所,一個牙齒凸起的警察毆打了我和我的同伴。我被刮耳光,而小苗承受得更多。我被打得眼冒金星,有一會兒失去了意識,等我明白過來時,只聽到」啪」啪」聲,是小苗在給我擋著呢。那警察總是打他,還專門把他叫到另一房打,只聽到悶拳重擊聲。他回來後沒有說甚麼,只是笑笑,是怕我難過,但他全身上下都是灰……那天所有男性學員都遭重毆。

現在小苗已不知下落。

當日有十位大法弟子被抓,他們大部是北方人,都被」分流」到各縣。我和一大媽被分到北京市通州分局,一小時內大媽就被投入拘留,而我被留滯盤查。兩天後他們騙我說出姓名,就把我遣送回杭州,我以為會像他們承諾的那樣放了我,可當晚,我被送入杭州市老東越看守所。

二、在杭州

杭州的天堂傘質量好,是中國最大的名牌傘,然而,每把傘每一針背後都淌著這些在看守所被關押的人的血汗和淚水。關進的人不管你有沒有確定有罪,先編個工號!我進去頭一個禮拜每天被逼跪在廁所背《監規》,由於暴徒惡意的刁難,哪怕錯一個字都招致毆打。

住宿

整個看守所很臭,二三十人被關在一間房,便池就在房裏,有半個隔斷。先來的和混得好的睡在隆板上,另一半人則睡在水泥地上,室內又熱又臭,囚犯們多數只穿內衣,甚至一絲不掛的都有。

在這裏我遇見了另一位深受非法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甘。

第二天,我被從五室調到了六室。真正的折磨開始了。

奴役

老東越流傳兩句話「人命不值錢,傘比命重要」、「管理(警察)甚麼都不認,只承認傘」。

每個監室有個「老大」,直接由主子撐腰,她們的任務是管好生產。於是,她們對在押人員進行惡毒的體罰和任何羞辱。只要把傘做多做好,甚麼辦法都可以使。管教幹部則睜隻眼閉隻眼。

看守所裏的搜身連褲子拉鏈扣和胸罩裏的鋼絲托都得取掉,可是監室裏卻有針有線有繩子有剪刀甚麼都有,有的在押人員(非法輪功學員)受不了勞役晚上在放風場上吊死亡的,我關的六室亦有一個吞剪刀的,吞了剪刀還被全室人打得半死,因為此事要罰整個監室兩個月不准寫信、接見、買東西。

從早到晚拼命做傘,根本沒空上廁所,中午吃飯得把很燙的飯菜一口氣吞下去,為了使剛來的「新兵」拼命做傘,就狠打!我開始只能半天做一把,挨了很多打。後來才做出十幾把,然而我們平均每天得做三、四十把傘,最多要達到六、七十把,八十把傘!沒兩三個月特訓根本做不出四十把傘來,每天發瘋一般地做傘,時間一到就要來收傘,於是又要打罵了,曬太陽、跪筐、跪帽蓋,最殘酷的是跪帽蓋(傘頭上的塑料帽蓋,狀若木螺絲,後來改成了鐵製的),跪得骨頭都出來了,商標則印在膝蓋上數月不退;而跪筐則體液滲出,變成很大的一個個水泡……晚上,則在昏暗燈光下釘珠珠,做「連傘」(剪刀被收走)睏了就把牙膏糊在臉上醒醒瞌睡…「老大」王有珍隨時都可能找岔施刑,她看不得我們高興,我們如果稍露笑容就會被她整得很慘。她們在放風場暴打折磨我,另一些人則在監室裏偷偷哭泣。

我把這些刑罰告訴了我的城辦及管教,姓李的女警看了我的傷口並詢問我,可是,情況非但沒有改變,而且就在當晚,我更被群毆。

供水供飯

杭州看守所為了「節約」,水是每天限時供應的,大約在下午四、五點和半夜。「快手」做完傘便趕緊就著短暫的供水洗澡,而我則要立即打掃勞動現場,小便都來不及解,等收拾完畢也就開飯了,又不許解手,於是就這樣從早上憋到中午又從中午憋到晚上…吃的是很少的,沒有油水,早上喝點薄粥,喝生水,餓得真的是牙膏都想要擠出來吃!

三、在九江

九江瑞昌馬家壟勞教所更是邪惡,教那些吸毒人來「管」法輪功學員,那些人很多都是社會上的人渣,每天「包夾人員」要彙報「工作」,其實就是把盡情地把發洩私憤打小報告的本事合法化了,勞教所的氣氛是非常邪惡壓抑的,那裏的精神折磨常人無法想像又無從描述,看電視,學習,以及軟硬兼施的辱罵和欺哄,把好人當成精神不正常,家屬探望必須先罵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等等。

暴徒還給一位四、五十歲的婦女楊東芝戴銬,就是站立把雙手雙腳分開,分別掛在兩張高低床的上鋪和床腳,人呈大字形站著,吩咐掛銬的是宰科長(音譯)以及一個只有二十五歲的女幹部(姓羅)。值班的吸毒者不忍心,悄悄把床移近點被她發現,她立即吩咐把床距拉到最大。目睹的吸毒犯說:「東芝姨按年齡足以當她媽了,一輩子也沒做過壞事,就練個功,被活活掛了三天兩夜沒有吃飯沒閤眼,(姓羅的)她真狠心哪。」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3/10/19662.html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