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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案件原告律師訪談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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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泰瑞-馬什(TERRI MARSH)
【明慧網2003年1月13日】【明慧網2003年1月13日】2003年1月13日(星期一)北伊利諾法庭將舉行控告江澤民案件的第一次會談,屆時律師和法官將擬定案件進展的下一步日程。在此我們採訪了本案件的主要律師泰瑞-馬什博士。

問:本案件的主要目的是甚麼?

答:本案件旨在制止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通過美國的司法系統提醒世界一樁群體滅絕的罪行正在中國發生,同時鼓勵更多的人也通過非司法渠道來幫助制止這場迫害。

問:誰是原告?誰是被告?

答:這個案件的被告是中國現任主席江××及『610辦公室』。『610辦公室』類似蓋世太保的機構,是由江××創建特別用來迫害及酷刑折磨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原告是所有住在中國、曾經住在中國、或曾經去過中國,因信仰真善忍在江××及『610辦公室』的手中受過非人折磨的人。原告還包括那些因修煉法輪功被列入黑名單的人。這是一個團體訴訟案(CLASSACTION),我們有一些受害者個人代表的證詞。

問:你向法庭遞交訴狀後發生了甚麼?

答:這個起訴狀在2002年10月18日遞交法庭,在江××10月22日來芝加哥訪問時向他遞交了傳票。那以後江××及中國政府公開否認這個案子的存在,可是國際媒體對這個案子早有許多報導。

問:這個案子的法律依據是甚麼?

答:這個案子主要依據兩個條例。異域侵權索取法案(ALIEN TORT CLAIM ACT)及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這兩個法案是美國法案,用以保護在美國及其他地區受到人權侵犯的人。只要某種人權侵犯嚴重到依照美國國家法律可構成酷刑、群體滅絕、危害人類、隨意拘留等罪都列為此條例管轄之內。還有一項群體滅絕罪的法案也被此案引用,這是一項國際法案,屬於自動生效類型,也就是說可以在本訴訟案中用為法律依據。這項法案指明國家元首如果觸犯危害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他將不享有豁免權。

問:能不能談談你所說的群體滅絕罪、危害人類罪在中國發生的具體情況。

答:針對法輪功發生的事是這樣的。江××建立了『610辦公室』,它是一個蓋世太保式的機構,用來在中國大陸鏟除法輪功,壓制信仰,不擇手段消滅所有信仰法輪功準則的人。中國是世界上僅有的,將信仰真善忍視為犯罪的國家。在中國,一個人如果舉一個真善忍的橫幅標語,就會被員警抓走,關進監牢,並可能遭受不可思議的各種酷刑。江××一夥還特別針對那些柔弱的法輪功學員,比如:婦女、兒童和老人進行身體折磨。六七十歲的婦女被強迫在雪地裏爬行,被不斷地毆打,如果失去知覺不能繼續爬行,受害者會被潑上冷水,恢復知覺後會又遭受同樣的酷刑,直至被折磨致死;母親會眼看著自己的嬰兒被殺害,婦女有的被強迫墮胎,有的被強暴,法輪功女學員被投入男牢進行侮辱與強姦,員警唆使犯人用煙頭燙婦女的私處,甚至將刑具插入婦女體內;法輪功學員被吊在屋頂、被剝光衣服、被關進籠子、被使用電刑,法輪功學員還被強行關進精神病院,並被注射各種損傷神經藥物,摧毀他們的思維能力,使他們無法正常思考。。這是一個標準的群體滅絕運動,它針對所有擁有真善忍準則的人及法輪功學員。

問:你是如何了解這些法輪功學員受迫害情況的?

答:我從國際大赦及其他人權組織的報告中知道一些情況,又從原告及其親屬那兒知道酷刑的程度。我還會見過很多受害者,聽他們的經歷,作筆記。後來越來越清楚我最初從受害者及國際大赦報告中聽到的情況確實在中國發生著。

問:中國似乎離得很遠,你覺得這個案子能幫助中國嗎?

答:能!如果美國法庭能認真審理這個案子,每一步都做出道義和合法的決定,我認為可以贏這個案子,我們能有一個判決針對江××群體滅絕罪及『610辦公室』所犯的酷刑、群體滅絕及危害人類等罪行。這將給中國一個明確的資訊:這種罪行是不能容忍的,這是美國法庭的結論。被告將面臨17億美元賠償費,而且來美國的旅行也將受限制。那些犯過同樣罪行的人,我們非常歡迎他們到美國法庭來受同樣的起訴。

問:你認為這個案子有哪些影響?

答:我認為這個影響是多方面的。它將對不同的地區、不同的人民、不同的政府官員產生不同的影響。我認為中國人民將會震驚,他們會知道江××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與當年納粹德國對猶太人的滅絕性質一樣。我認為在中國不少參與與迫害的人並不了解這是一種甚麼樣的迫害,他們正在無知中幫助江氏集團犯下群體滅絕罪。這個訴訟案將提醒他們認識他們的責任,他們不僅可能面對同樣的起訴,並且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違法的,他們必須停止。希望這個訴訟案能使更多的中國人覺醒幫助停止這場迫害。

問:如果被告回應,結果怎樣?如果不回應,結果會怎樣?

答:如果他來法庭,面對對他的控告,承認這個國家的法律對這個國家是極其有分量的。他將解釋為甚麼、怎樣、以及何種程度對修煉法輪功的人進行的酷刑、折磨所犯下的群體滅絕罪以及危害人類罪。我堅持他自己出來回應。

法律上我們有權向他質疑,我可以問他關於許多受害者的問題,(這叫盤問CROSS EXAMINATION),我可以問他受害者及其家庭發生的事情,對於他們每一個人都犯下了甚麼罪,他知不知道這些迫害的事情,他為甚麼做這樣的事情,他為甚麼在中國迫害法輪功。我們還有權傳喚在中國的證人,讓他們到庭作證。由12個人組成的陪審團,會越來越清楚江××和『610辦公室』被指控的罪行成立。然後,我們會有賠償聽證,要求陪審團給予受害者17億美元,用於賠償原告及其家人所受到的傷害

如果他不出庭,我們仍然可以在他缺席的情況下審理這個案子。當一方缺席,法庭可以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作缺席審判。通過受害者的證據,國際人權組織,如:大赦國際、人權觀察和其他第三方的報告提供的證據,可以判他有罪。法官同樣可以判定他給予17億美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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