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名控訴人
授權卡萊克律師提起該刑事控訴的40名法輪功學員中,有14名德國公民因為在北京天安門廣場為法輪功和平呼籲而被逮捕並受到虐待。還有來自不同國家的15名法輪功學員,他們本人或其家屬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受到酷刑折磨,甚至被迫害致死。這其中包括來自愛爾蘭的趙明、來自澳大利亞的章翠英和戴志珍女士以及加拿大公民張崑崙教授等。其他的11名法輪功學員包括9名德國公民及2位生活在德國的中國公民。
* 16名提及姓名及其他未提及姓名的被控訴人
在該刑事控訴中被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原中國國家副總理、迫害法輪功專設機構「610辦公室」的第一負責人李嵐清;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員、迫害法輪功專設機構「610辦公室」的第二負責人羅幹;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原北京市副市長、現北京2008奧委會主席劉淇;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趙志飛;北京團河勞教所管理科科長蔣萬來;北京團河勞教所教育科科長楊風華;北京團河勞教所教育科副科長蔣海泉;北京團河勞教所兇手杜啟文;北京團河勞教所兇手莊許宏;北京勞教人員調遣處獄警王超;北京勞教人員調遣處獄警莎雪梅;北京新安勞教所(現北京女子勞教所) 獄警王兆鳳;北京新安女子勞教所獄警程翠娥;北京新安勞教所焦學先及所有其他未提及姓名的涉嫌參與該訴狀所提交的犯罪案例的犯罪嫌疑人,特別是在該控訴所提交的附件中列舉的對迫害最嚴重的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及山東省應負責任的省政府官員及610辦公室負責人。(該附件中的責任人名單由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提供)。
* 罪行的法律論定
在86頁的控訴書中,卡萊克律師以國際特赦、人權觀察等國際人權組織,聯合國難民署及國際媒體1999年以來對法輪功迫害的記錄及報導,以及15名親身受到酷刑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的證詞,和來自明慧網的818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案情報導為依據,詳細地陳述了自1999年以來對中國及世界法輪功學員進行的廣泛系統的虐殺及酷刑和精神迫害。在對大量的迫害案例及中國官方文件和媒體報導的分析中論定,被控訴人對法輪功學員虐殺、使用酷刑、在勞教所長期關押等等行為已構成了國際刑法所定義的群體滅絕罪及反人類罪。
一)、群體滅絕罪
德國刑法第220a條(修改前條款,適用於所有2002年6月30日之前的案例)及德國國際刑事法典第6條對群體滅絕罪作了罪行規定,對該罪行的解釋以《防止和處罰群體滅絕罪公約》第二條,《前南斯拉夫特別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第4條,《盧旺達特別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第4條和《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第6條及國際司法判例對該罪行的定義為基礎。概括地說,群體滅絕罪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相當於國家的機構;一個政府,或一個相當於政府的機構,大規模地、系統地採取行動,企圖鏟除一個可以與其他人區別開來的,有明顯自我特點的種族或宗教信仰團體。
來自中國官方的文件證明,中國從1999年開始的對法輪功的鎮壓由被控訴人江澤民發起。他利用其所擁有的權利,將全面消滅法輪功這個信仰團體作為政治指令,通過其一手成立的610辦公室系統下達各級政府部門及司法部門直到各監獄、看守所、勞教所、洗腦班及關押法輪功學員的精神病院等地,並被要求貫徹和執行。這個指令成為在勞教所或監獄等地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虐殺和酷刑迫害的基礎。
消滅法輪功這一信仰團體的目的和意圖體現在廣泛發生在中國30多個省份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虐殺及對上百萬法輪功學員的關押、勞教及酷刑和精神的折磨中。從大量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實施虐殺和酷刑的兇手是有意識地和系統地針對法輪功信仰團體的成員。僅僅因為他們是法輪功成員,所以才對他們實施酷刑甚至虐殺。
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將法輪功學員進行徹底的轉化同樣也體現了在社會中消滅法輪功作為一個有自我信仰特點的群體的意圖。從大量的證詞及迫害致死的案例中可以發現這樣一個迫害的模式:警察首先將被認定是法輪功學員的人逮捕並將其關押在看守所或警察局,他們首先強迫法輪功學員看和聽大量的對法輪功的誣蔑造謠材料,逼迫他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一切煉功活動。如果法輪功學員不放棄,在釋放後他們被更加嚴厲地受到監視。伺機警察將再次將法輪功學員逮捕並施以肉體和精神上的暴力折磨,以達到使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並與法輪功決裂。通常沒有任何法律程序法輪功學員被立即送勞教,而且勞教期限可以任意地被延長。在勞教所或監獄的關押期間獄警設法通過誣蔑造謠材料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同時對他們進行殘酷的酷刑折磨,為了達到讓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並與法輪功徹底決裂,如果他們不放棄,對他們的肉體和精神的折磨就不斷地被加重和加長。如果他們始終不放棄,那就可能被折磨致死。
另外,針對法輪功的全方位的誣蔑宣傳以達到讓全社會的人對法輪功產生仇恨及對法輪功成員的恐怖性的虐殺和迫害而讓人產生恐懼而遠離法輪功,都限制了法輪功獲得更多的新成員,即使在短時間裏無法將法輪功成員全面轉化或虐殺,這種對全社會實施的國家恐怖,也將在長時間裏達到對法輪功的消滅。
充份的證據可以確定,目前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是有目的地、有系統地試圖消滅法輪功這樣一個信仰團體,因此可以將其認定為群體滅絕罪。
二)、反人類罪
根據德國國際刑法典第7條的規定,反人類罪是在廣泛或者有系統的針對平民的攻擊中實施的殺人、酷刑、性迫害等犯罪行為。人權組織,聯合國及媒體的資料都無異議地表明四年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廣泛系統地人權迫害。虐殺、酷刑及性迫害在大量的案例中都得到證實。
被控訴人的刑事責任
被控訴人之一的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親自發動和領導了對法輪功的迫害。大量的官方文件及其講話都可證明其在這場迫害中所起到的領導作用。他親自在全國上下設立了結構嚴密的迫害法輪功專門機構-「610辦公室」,並通過其下達了各類迫害法輪功的秘密措施和命令。
被控訴人前中國國家副總理李嵐清及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員羅幹,由被控訴人江××指定為「610辦公室」的第一和第二負責人。作為「610」第一、第二負責人,他們擁有對地方各行政及司法部門的命令權。他們負責擬定和協調針對法輪功的有系統地迫害的政策和措施及其貫徹執行。他們不僅僅只是對這場系統迫害有意識地容忍,而且也直接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他們在各種公開講話中誣蔑法輪功,煽動人們對法輪功的仇恨並支持迫害。被告人羅幹到各地蹲點,親自參與迫害。在2000年春節期間他親自審問控訴人、澳洲華裔公民章翠英,並安排和命令警察和犯人對她進行酷刑。
被控訴人夏德仁,在任遼寧省副省長期間,自2001年5月以來一直負責在其所在省份貫徹和執行對法輪功的迫害政策。夏還負責制定遼寧省的具體迫害政策。在遼寧省對法輪功的迫害極其殘酷,自1999以來在該省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90人。
被控訴人劉淇,原北京市市長及市委黨委書記,負責在北京市貫徹對法輪功的迫害政策,並指揮警察及公安人員如何處理法輪功學員。通過大量媒體對不斷在北京所發生的對法輪功學員的任意逮捕和酷刑的報導,他清楚地知道犯罪行為的存在,但從未加以制止。
被控訴人趙志飛,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對其管轄省份的公安人員及警察有直接的命令權。他有責任對其管轄人員的侵犯人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制止和懲罰。但他不但從未履行其監督責任,還親自指揮和安排對法輪功的迫害。
被控訴人之七至十六,直接參與了在團河勞教所、北京市勞教人員調遣處及新安勞教所對許多法輪功學員的酷刑迫害。例如被控訴人蔣萬來、楊風華和蔣海泉在2002年3月對控訴人趙明進行了長達一個多小時的電刑。電伏高達6萬伏。
* 德國法庭的管轄
德國國際刑法典第一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其中所規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即使行為是在國外實施並且於本國沒有聯繫,本法亦應適用。」聯邦總檢察院接到控訴書後面臨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德國的刑法是否適用?這個問題的答案顯而易見是肯定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德國檢察院是否必須對此進行調查?卡萊克律師認為,這一問題的答案也是非常清楚的。因為,一、案件中提到的罪行有不少與德國有關;二、中國有關的高級官員很有可能在近期到德國訪問。此外,迫害案件也涉及到了德國人與在德國生活居住的人。所以德國檢察院應該對此進行最大範圍的調查。
卡萊克律師認為,最應該提出訴訟的地方當然是中國。但是在過去的幾年當中,中國在刑法方面,特別是在如何監督政府行為方面,中國還遠遠沒有達到一個法制國家的狀態。受害者無法在中國提出訴訟。相反,那些試圖提出訴訟的酷刑受害者或是試圖將迫害的案例公布於眾的人往往成為進一步迫害的受害者。因此,目前在中國追究犯罪者的責任還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第三國家提出的指控就非常重要。
如果世界各國在國際上對人權問題的討論是認真的話,也就是說不能夠允許嚴重迫害人權的人逍遙法外,那麼就必須從一點上,從一個地方開始做起。他希望德國能夠做一個表率,德國最高的法律機構──德國聯邦檢察院接到訴狀後,能夠開始進行調查。這個調查可能會比較複雜,過程可能會比較長,因為調查會有難度,而且這個案件牽扯了過去整整四年的政治歷史,而且這場迫害還在進行之中。
由於德國對海牙國際刑事法庭起著重要作用,德國刑法部門至少有義務儘量澄清具體案情。在審理過程中,如需要對嫌疑犯的犯罪行為進行緊急調查,則需要申請(國際)拘捕證,最近一個例子便是在紐倫堡-福約特(Nurnberg-Furth)的對前阿根廷軍事獨裁的起訴案。這樣,被告今後要到哪個國家去時,他必須慎重考慮。德國的調查也可以激勵其他國家的執法部門做進一步的調查、收集調查結果,將來盡可能在中國對人權侵犯者進行判決-這無疑是最合適的地方。
* 豁免權
去年四月,江澤民訪問德國時,德國的人權組織「為了被威脅的民族」也對他提出了訴訟。但當時訴訟並沒有立案。江澤民那時擔任中國的國家主席,受德國政府的邀請作為國賓訪問德國,所以他當時享有豁免權。江澤民現已不再是國家主席,如果他現在到德國來的話,將不再受豁免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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