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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之音報導美法院受理法輪功告江澤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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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2月1日】據美國之音1月30日報導,一些法輪功成員在美國控告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案子正由美國伊利諾伊州的一家聯邦法院審理。美國法律專家說,法庭受理此案是依據美國一項有200年歷史的法律,該法律允許外國人在美控告另外一名外國人違反了國際法。

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去年10月22號訪問美國芝加哥之前4天,也就是10月18號,被在美國的一些法輪功成員及其家屬以對法輪功成員使用酷刑和群體屠殺的罪名告上了美國法庭。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院的法官1月13號首次與代表法輪功的控方律師面談,法官准許控方律師用60天的時間準備有關案子的材料。

美國之音的報導說,美國聯邦法庭接受此案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美國佛丹大學法學院佛蘭赫提教授說,美國在200多年前的1789年制定了「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給予外國人在美國起訴被控違反國際法的外國人的權利。這項法律自建立以來一直處於休眠狀態,直到上個世紀後半期才越來越多地被使用,雖然勝訴的案子並不多,但卻有勝訴的先例。佛蘭赫提教授說,一名巴拉圭人1978年跟另外一名巴拉圭人打官司,靠這項法律勝訴。

據報導,佛蘭赫提說:「最著名的先例是紐約市的一個案子,菲拉蒂加控告伊拉拉案。一個名叫菲拉蒂加的巴拉圭人稱,他的兒子在巴拉圭遭受酷刑被處死。他以『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為依據,把他認為要為他兒子的冤死負責的巴拉圭前軍官伊拉拉告上紐約市的法庭,指控這名前軍官施酷刑,違反人權法。法庭判決菲拉蒂加勝訴,獲2千萬美元的賠償。」

佛蘭赫提教授說,「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是一項賠償法,不是刑事法。一般控方以此法為根據打官司時,一般並不是真要得到經濟賠償,而是要美國的法院主持公道,判處對方有罪,獲得道義上的勝利。幫助巴拉圭人菲拉蒂加打贏官司的人權律師格林說,就像其它成功勝訴的人權案子那樣,菲拉蒂加從來沒有得到過一分錢的賠償金,他的目的不是金錢,而是要為親人討還公道。

據美國之音報導,美國律師瑪什是代表法輪功成員的控方律師。她說,美國政府在中國政府的壓力之下[對法庭]發出了簡令。她說,江澤民是否擁有豁免權不是政府說了就算數的事情。她說,根據美國司法條例,被告人必須自己到法庭做出有關申訴。

瑪什說:「根據美國的司法制度,法庭程序是:被告人要親自到法庭說明情況。江澤民要聘請一位律師,和律師一起到美國的聯邦法庭說明他認為他擁有外交豁免權。聯邦法庭實際上正在展開對江澤民一案的司法程序,法官已經和我見了面,制訂出下一步的程序,我將於3月13號再次與法官面談此案。」

*美國政府對司法沒有管轄權*

據報導,瑪什律師在談到國家領導人享有外交豁免權時說,國家領導人被送上法庭的不止一人,其中有南斯拉夫前總統米洛捨維奇、巴拿馬前總統諾列加等。她說,由於他們犯下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等各種反人類罪行,所以他們都被剝奪了豁免權。瑪什律師還說,在美國的法輪功成員和家屬在此案中不僅起訴了要為鎮壓法輪功負有最大責任的中國領導人江澤民,也起訴了執行鎮壓任務的610辦公室,而610辦公室並沒有任何豁免權一類的保護。她認為,如果美國法院認真審理此案,她就可以打贏此案。瑪什律師說,如果勝訴,被告江澤民將面臨數百萬到17億美元的賠償。

美國佛丹大學法學院的佛蘭赫提教授說,美國政府對司法沒有管轄權。他說,美國的開國之父建立了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分立的國家體系,使得司法系統獨立於政府。

佛蘭赫提教授說,現在看起來這起法輪功控告江澤民的案子沒有被立即駁回,法律程序依然在伊利諾伊北區聯邦法院中進行。佛蘭赫提教授說,美國法官可以對政府意見置之不理。

報導引述佛蘭赫提的話說:「法庭在一樁案子的審理方面掌握最後決定權。法庭決定案子是否要審下去,法庭決定誰輸誰贏。不過,如果總統或者國務院發出簡令,法庭一定會嚴肅認真地對待,儘管法庭完全可以置之不理。」

據佛蘭赫提教授說,美國聯邦法院有各種不同的審理系統,不同的法官在解讀法律時可以有不同的結論,所以儘管法律相同、案子相似,不同的法官仍然可以做出不同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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