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3日,黑龍江省富裕勞教所又一次製造了毒打、迫害大法弟子的流血事件。3月3日上午大約10點20分,當班獄警汪泉無故對大法弟子富川(黑龍江省泰來縣人)破口大罵,這時室內大法弟子告訴他「不要罵人」。汪泉不但沒有停止,反而動手打人。室內大法弟子同聲制止,所有獄警這時都動起手來強行把大法弟子拉到走廊毒打。
富川:黑龍江省泰來縣人
劉明雙:黑龍江省碾子山人
孔祥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
蔡長軍:黑龍江省克東縣
沙兆金:黑龍江省塔河縣人
以上五名大法弟子被惡警們毒打了20餘分鐘。惡警們將他們打倒後,又用腳向他們的胸部、肋部、頭部等處猛踢,致使沙兆金當場休克,額頭一條血口約20毫米,流血滿地。其他四人眼眶青腫,耳部大量充血,腰、腿、胸等處青腫,行動不能自如。惡警打人時像發瘋了一樣。最為狠毒的是四大隊副大隊長韓紹坤公然指使警察們毒打「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修心向善的大法弟子。打人的惡警有:韓紹坤、汪泉、黃殿林、揚雪峰、陸井峰、佟忠華(韓過去曾多次指使惡警打人)。
惡警們行兇時,勞教所政治處主任以及管理科等幾名幹部趕在當時場面,卻沒有任何人制止。而被打昏死在地的沙兆金、孔祥峰長達30分鐘沒人過問。事後惡警指使刑教人員揚曉東、胡振龍將這兩位大法弟子拖拉到勞教所的禁閉室(用鐵籠子關押,用鐵椅子禁錮大法弟子)。沙兆金和孔祥峰被固定在鐵椅子上,雙手反背在鐵椅背上,腳綁在鐵椅子腿上長達7小時之久。人被打的都不動了,還用這樣的刑具迫害,人性何在?!
事後,眾多大法弟子要求將被打傷的五人送去檢查,同時要求治療。大隊獄警一拖在拖,大隊幹部也拒絕見學員。直到今天被打的五人也未得到檢查,身體傷病尚未痊癒。這些惡警們常說的一句話:「整你們就是個玩。」尤其是惡警黃殿林和汪泉常說:「打死你們也沒人管」,「國家就這政策」,「告也告不贏」等。再次暴露了該勞教所惡警無視法律,殘酷剝奪人的生命權。
2002年4月中旬以後,黑龍江省富裕勞教所惡警用手銬吊掛大法弟子,多者長達120餘天,少者也達30餘天。最為嚴重的是因長期吊掛致使一位大法弟子死亡。
去年4月20日以後,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不斷立掌發正念清理另外空間的邪惡,惡警黃殿林、汪泉、佟忠華以制止煉功為名強行將大法弟子吊掛在高約2米的雙層床頭上,而且還變花樣地將手反扣(手不能動),使身體沒有活動空間;還用各種髒話污辱大法弟子的人格,拿大法弟子取笑。每天的吊掛時間多者長達15小時(早6點至晚9點),少者10-12小時,甚至大小便的時間也嚴加控制。除吃飯時外,每天都是吊掛站立。由於長時間的吊掛、站立,大法弟子的腿、腳都腫得很粗,行動更加不便。被吊掛迫害的大法弟子有:付志宇、周樹友、羅永全、劉晶明、黃利岩、陳彥博、張化彬、王平發、關昌安、陳繼輝、珍亞臣、武鴻軍、慈海、蘭紅軍等人。
由於周樹友不配合他們的迫害,惡警黃殿林、汪泉曾兩次將他的手腕用手銬壓緊,然後擰轉使腕部出血;並指使刑教人員五、六人強行將其吊掛在床頭上。被吊掛的大法弟子多次善意地向他們指出:他們的行為是違反中國的法律的,隨心所欲的亂用刑具也是不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而黃、汪、佟等人說:「對你們講甚麼法?」「就整你們,愛怎的、怎的……」。
黃殿林曾將大法弟子王平發的手臂掰傷,黃、汪等人利用刑教人員做假證,編造材料,欺騙所隊幹部給大法弟子加勞教期。惡警將良言勸其停止迫害的大法弟子強加以「帶頭鬧事」的罪名。因大法弟子付志宇、周樹友、珍亞臣、羅永全等人堅持立掌發正念,被吊掛120餘天,加期1-3個月。
惡警明知大法弟子付志宇在長期迫害下血壓高達200以上,心臟不正常(監室體檢時所知),四大隊不但不給醫藥治療,黃、汪等人還如此用刑。後期惡警又將付志宇等人雙手銬在離地面約200毫米的暖氣管子上,由於忽高忽低的反覆折磨,致使付志宇摘下手銬不久便腦出血死亡。
以上迫害事實被同期勞教人員都是見證。
另:早在2001年4月就有6名大法弟子因不配合富裕勞教所的迫害而被投入富裕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年多。於2002年6月末,王寶憲(黑龍江省綏化市人)被迫害致死,不久張曉春(齊齊哈爾市人)被迫害致死。
我們呼籲全世界善良的人們認清江氏流氓集團迫害民眾的邪惡本質,譴責其無人性、無人權地迫害善良的大法弟子,停止這史無前例的血腥鎮壓。
黑龍江省戒毒勞教所:
辦公室電話:0451-2424046
管理科楊科長:0451-2424093
所長:劉勇義(男) 副所長:陳桂清
教導員:寧麗新 副教導員:牛曉雲
一中隊隊長:趙偉 指導員:孫寶蓮 副隊長:張玉蘇 、 劉巍
管教:宋之雨(男)、張旭(男)、王丹(大)、王丹(中)、張春景、劉明、張力維
二中隊隊長:李全明 指導員:張麗 副隊長:劉祝傑、王麗梅
管教:尹娜、王冰、王丹(小)、王穎慧、杜曉波、董管教(男)、鄧玥璐、何秋紅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3/4/17/34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