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聲明相關部份的譯文如下:
2003年5月3日,香港大赦國際將就政府提出的第23條立法建議向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呈交一份意見書。
大赦國際對諮詢文件中一些未做修改或未嚴密界定的條款存有許多憂慮。該組織還對一些存在問題的新規定表示關注,大赦國際認為草案中繼續包括了使用煽動性資料的罪名,有關取締在中國大陸被禁團體的提議仍然是不可接受的部份。
目前的草案中,有數項罪名看上去與《國際民事與政治權利公約》所規定的基本自由是相抵觸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所授予香港人民的結社自由和表達自由也是相抵觸的。此外,大赦國際認為草案中的數項條款嚴重違背了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制」原則,因為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含糊不清的法律概念納入了草案,並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法律定義和慣例具有最高解釋權。
大赦國際認為,對叛國罪、煽動罪和顛覆罪的定義需要進一步修改和澄清以避免這些罪名被用來限制基本自由,同時還要確保港人清楚知道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這樣的澄清,煽動叛亂和使用煽動性資料等罪名就仍然是含混不清的。
大赦國際重申早前向立法會提交的意見書中所提出的呼籲,亦即把煽動叛亂的罪名從立法建議中刪去。煽動叛亂罪長期以來一直被用來壓制和監禁異見人士以及那些和平行使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權利的人們。把這個罪名引入香港是一種倒退。
大赦國際認為,除非立法提案得到修改和澄清,否則在保護和促進港人行使基本言論自由、資訊自由、結社自由方面,就仍然存在著被廣泛濫用和嚴重侵蝕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