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8日,610辦公室和江澤民在美國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庭受到法輪功學員的群體訴訟,中國前領導人江澤民被指控對殘酷迫害法輪功負有直接責任。
兩個訴訟中的具體起訴原因非常類似,都涉及酷刑、群體滅絕、剝奪生存權、剝奪自由權和人身安全、剝奪免遭任意被抓、被監禁的權利、剝奪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
兩個訴訟中都指控主犯,即中宣部、610辦公室和江澤民,不僅對歪曲法輪功的基本原則和教導,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和學員,而且製造仇恨的環境以使在國內外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和違反人權合法化,主犯中宣部、610辦公室和江澤民對這些致命的宣傳和謊言負有直接的責任。
江案中的訴訟更深入地控告前領導人江澤民為在中國執行折磨法輪功學員的政策而建立的610辦公室,其對法輪功系統的徹底的鎮壓,下達大面積執行酷刑的命令,實行任意逮捕、拘留、毆打、折磨,甚至屠殺法輪功學員的政策──主要指「名譽搞臭、經濟截斷、肉體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對法輪功學員不講法律」等,以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他們的精神信仰和修煉。610辦公室在執行這一政策中扮演了關鍵的角色。
兩個訴訟中都認為前主席江澤民是鎮壓法輪功的主要策劃人。在2002年10月18日的訴訟中,正式控告中國前國家主席為被告,指控其不僅策劃、命令、執行和指揮了在中國鏟除法輪功的系統政策,而且它在這一非法的運動中負有最主要的責任和罪行。
與訴訟丁關根案的裁決不同,丁案的裁決是宣示性的判決,確認被告和其他犯罪方的責任,而控告610辦公室和前中國主席江澤民的訴訟則尋求追究更廣泛的責任,根據被告罪行和其帶來傷害的特殊性和總體的性質,不止限於懲罰性的賠償金,責任的廣泛性將在開庭中提出。
2001年12月底,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曾做出一項當時史無前例的民事判決,「缺席審判」判定中國大陸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趙志飛虐殺法輪功學員,侵犯美國聯邦法律中的「受虐被害人保護法」。趙案是由兩名美國律師代理中國大陸湖北省的法輪功學員彭亮於2001年7月提出起訴的民事案件。這項由美國司法機構對中國大陸官員的施政做出的判決可能成為敗訴的這名官員未來訪美的障礙。
江澤民在任期間利用職權將曾經留美的兒子江綿恆提拔為中科院副院長,使其子在中國電信產業上大做權錢交易(如操控上海電信業),據國家資產為己有,成為中國最大的貪官、官商。江澤民本人則因「六四」、賣國、制定和推行滅絕法輪功政策、破壞國家經濟、謊言欺世等對中國人民犯下八宗大罪。近年來,大陸高層盛傳江澤民早用兒子的錢在美國為自己準備了後路。
據了解,丁案法律程序實行過程相當順利,而江案則受到嚴重干擾與阻力。江澤民宣稱一定要通過外交等途徑中止此案,並為此而「不惜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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