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家的大法弟子有的手裏有一些餘錢,可以適當地借給他們一些,保證他們的正常生活,使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做大法的工作。同時又符合人的理,避免他們用做資料的錢幹別的。使他們走的路更加純正。使我們整體更加純正。
從另一個角度講,有些大法弟子手裏有一些餘錢,想拿出來證實法,救度眾生。但是想要走得穩一些,拿出來的錢能不能起到證實法、救度眾生的實效心裏沒底。我想可不可以和收到錢的弟子有個約定:「我們拿自己的收入是為了證實法,救度眾生,如果用到了別處只能是借用。一定要還回來。
希望我們都能真正按照師父說的去做。
師父說:「即使這樣我告訴大家,你們也不能夠對靠工資收入生活的學員徵集資金。原則是不能在學員中徵集資金,這話我早就說過。大法弟子中有做生意的、有的錢稍微多一點的,他們自願拿出來做點事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分寸。我們一般的學員自己在證實法中用自己的收入在做,這個原則上都沒有問題,都沒有甚麼說的,因為拿自己的收入證實法,救度眾生,那是威德。」(《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
我想有個約定能避免收到錢的大法弟子沒同化法的人的表面做錯甚麼。萬一做錯了甚麼,把錢還了,也就彌補了。而神的那一面自然能按照法的要求去做。
個人認識,如有不當,望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