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全國司法系統開始整頓處理公檢法內部的違法違規現象,並開展為期一年(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的「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專項活動。作為一個國家公民,有責任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下我的情況,希望給予合理的答覆和解決。
我是一名法輪功學員,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身心受益極大,不僅多種疾病痊癒,而且心靈得到淨化,不再像從前自私自利,做事先想到別人,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道德在不斷的回升。可在1999年7.20以來,江氏集團這場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給我及家人帶來了非常大的傷害,精神和心理造成了極大的壓力。
現將具體情況反映如下:
一、2000年9月27日我本著憲法賦予公民的上訪自由權去北京上訪,向政府反映我因煉法輪功受益的真話,卻被北京市大興縣公安局非法抓捕,審訊後關押大興縣看守所又搜身份證,搶走現金200元,關押七天。
二、2000年10月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押回吉林,經市昌邑公安分局,東大灘派出所送吉林市拘留所,第三看守所關押44天,後未經我同意非法判勞教兩年。(其中東大灘派出所民警王××要去200元說是交車費)
三、2000年11月24日送往黑嘴子勞教所,在非法關押期間,強迫放棄修煉真、善、忍,不簽字不讓睡覺,最少兩人看著,每天還要幹十六、七個小時的苦工,由於不讓煉功,病全犯了。
四、2001年5月11日吉林市昌邑區東局子街道黨辦幹事楊紫煙(女),去我單位市自來水公司要去二千元錢(2000,00元)說是交送我去轉化班的伙食費,其實我根本就沒去,單位轉扣工資。
2004年我家屬得知後去街道要錢,黨辦主任常亞楠(女)不但不給,還說不簽字,一分也別想要回去,哪去找都沒有用。
自從由勞教所回家後,身體越來越不好了,家裏根本無錢給我治病,因我丈夫治病,和往回辦我已欠外債7千元,就在我走投無路時,我想起了自己原來一身病是煉法輪功煉好的,我也不反政府,只是煉功祛病健身沒有罪,是他們強加給我的罪名,我頭腦清醒了,就又開始煉功,身體一天天好起來了。
五,因我又煉功了,單位、街道、派出所警察去找,不讓煉。
2002年11月7日我去姐姐家串門,被通江派出所片警俎金財非法綁架並交我家住地東大灘派出所,並對我非法審訊,抄家。當夜我戴手銬從派出所走脫。第二天讓我丈夫帶他們去抓我,沒抓著,並要去1千元錢,說賠手銬子錢等等。
六、被非法勞教期間吉林市自來水公司扣發工資共計一萬六千多元。
法輪功學員都在努力要求自己做好人更好的人,這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信仰自由,何罪之有呢?
基於上述事實,我要求:
1、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肅清腐敗,嚴肅國法,樹國家幹部的正氣。
2、依法追究和糾正上述侵犯人權和違法的行為。
3、返還我的合法財物、工資。
趙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