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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違憲違法 公民有責任用非暴力行動維護法律和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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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1月23日】美國的法輪功學員對「北京衛視」插播法輪功真象的壯舉感到非常振奮,認為這是在不公正面前行使公民的義務、維護憲法的勇敢和平抗爭行為。

甘地曾指出,在面對壓迫和不公正時有三個可能的反應。一個反應是懦夫的方式,即「向不公正低頭,或者跑掉」;第二個選擇是「站起來用暴力反抗」,甘地說這比向不公正低頭或者逃跑要強;「第三個方式,」甘地說,「是最好的,但是需要最大的勇氣,那就是只用非暴力的方式。」

當一個政府違反了本國的法律、侵犯了本國公民受憲法保護的權利,當一個政府違反了國際公約,特別是其自己簽署的國際公約,那麼該國人民就有權利,更確切的講是有責任,來維護法律。

事實上,在和平抗爭的歷史中,正如亨利-索羅(Henry Thoreau)、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甘地(Mahatma Ghandi)、馬丁-路德金和曼德拉(Nelson Mandella)所教導的那樣:當一個國家違反了法治、踐踏了人類的權利,那麼人民自己就有義務不接受這樣的錯誤、但不是用暴力而是用純非暴力的方式進行抗爭。

這場用恐怖和暴力對法輪功施行迫害的政治運動,有著明確的目標:「從肉體上消滅」(即:從肉體上消滅所有拒絕放棄信仰法輪功真善忍原則的人們)。在此過程中,江澤民集團持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35條,該條款保證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和示威自由的權利。

江氏集團還違反了中國憲法第36條(宗教信仰自由)、第37條(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的自由)、第38條(擁有個人尊嚴的權利,免於受到不實指控和免於被構陷的自由)、第41條(公開批評政府官員違法和瀆職行為的自由)。

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公民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公約》上簽字。江氏集團持續違反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公約》中的第16條(法律面前做為人而得到承認的權利)、第18條(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第21條(和平集會的權利)、第22條(結社的自由)。其實在1997年,中國還簽署了聯合國的《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江氏集團一直在持續違反警察法、監獄法,並侵犯刑事和民事訴訟中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法輪功學員在中國應享有公平法律程序的權利)。

中國法輪功學員用電視插播講真象的行為勇敢、高尚。在美國,代表法輪功學員的律師們對此表示喝彩,並要求中國政府停止迫害法輪功。(明慧記者林易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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