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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非法將陳丹等大法弟子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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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4月3日】2002年11月13日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非法將大法弟子陳丹、山峰、朱愛雲、王曉黎、王靜分別判九年、七年、七年和五年。公訴機關是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書(2002)天刑初字第407號)。

大法弟子陳丹,女,現年31歲,原吉林省長春市紅旗街小學教師;山峰,女,烏魯木齊市日用化工廠工人;朱愛雲,35歲,新疆阿勒泰市農十師183團人;王曉黎,女,現年29歲,新疆伊犁察布查爾縣人。

2001年6月,以上大法弟子及現已被迫害致死的袁江(原蘭州總站負責人),在烏魯木齊市建立大法上網點及資料點,製作大法真相及音象資料向當地人民講清真相而被非法判刑,現知王靜已提前出獄外,其他大法弟子被非法關押在新疆女子監獄(新疆第二監獄)。

參與此次非法判決的有關人員: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審判長 林薇華
審判員 張新濤 於克勤 書記員 王潔
院長8552770 政工科8559369 行政辦8558987

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楊楓、賈曉宏
檢察長8888301 書記8895376 政工科8890037 辦公室8893133

新疆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孫健 閆新安 鄺習勤 李鴻軍 陳瑛
主任2810651 秘書接待處2822323 會議室2827930 傳真28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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