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後,中國開始搞個甚麼所謂的改革、開放,開始在口頭上提出甚麼「以法治國」。其實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起,就開始搞「以法治國」了,到今年已有二十七八個年頭了,中國的人大常委會,也制定了數不清的法律文件,可是中國的法律,這二十多年來,只是一堆堆的書籍和文本而已,只是那些政客們,用於搞政治鬥爭的工具,在政治鬥爭中一派為了打倒另一派,就把中國的法律條文搬出來,就開始「依法辦事」了,在政治鬥爭中失敗的一方,就會按照法律條文被判刑,有的甚至被殺了頭,所以,在中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中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所有的法律,都只是中國那些政客們,用於政治鬥爭的工具,是它們手中的玩具而已。
但是,在中國,搞政治的人要利用法律,那麼就必須得有被利用的藉口,在中國,政治權力涉及到中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而那些玩政治遊戲的人,就必須面對錯綜複雜的各種社會關係和社會矛盾,可是無論多麼完善的法律體系,都不可能把中國社會各種關係全部都給規範起來,再加上中國的法律體系本身到現在也還不完善,甚至還差得很遠,這樣也更給那些政客們隨意踐踏法律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就是中國的政客們,踐踏「法律」的典型實例。
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須由各個國家的立法機構制定,才能稱為法律。例如,在世界上好多國家,法律都是由各個國家的議會來制定。在目前的中國,法律是由中國的人大常委會來制定,中國的《立法法》也規定,法律只能由人大常委會來制定,國務院和公安部等部門,只能制定行政法規。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講,1982年,由中國公安部製定,國務院轉發的中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在當時也只能算是一部試行的行政法規,後來公安部又把試行兩個字去掉了,但是還是沒有通過中國的人大常委會,所以,還是一部名義上的行政法規,仍然不能稱為法律。
中國的《行政處罰法》也明文規定,行政處罰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說受行政法規處罰的公民,不能被限制人身自由,那麼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不是法律,名義上又說是行政法規,那麼,受「勞動教養」處罰的中國公民,就不能被限制人身自由。
可是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卻明文規定,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中國公民,是被嚴格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勞動教養」的中國公民,全被關在中國的「勞動教養所」,有的叫「教養院」,但都被嚴格限制人身自由,也是高牆大院,由警察24小時看著,走掉一個人警察就算失職,而這個人也是在逃犯,公安部也會在全國通緝,一旦被抓回去後,也要被加期加刑。在中國,被判「勞動教養」和被判刑,在同等年限內,肉體上所受到的處罰是一樣的。
而在精神的處罰上,被勞教的人,所遭受到的痛苦,卻比被判刑還要嚴酷得多。儘管在中國監獄裏也有改造思想的任務,但是監獄裏改造中國公民思想的政治工作體系,沒有在勞教所裏的政治思想工作體系那麼完備,而且方針也沒有那麼明確。
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的方針,就明確地規定是通過強制勞動和深入仔細的政治思想工作改造被「勞教」的中國公民的思想,或者稱為洗腦。
以強制改造人的思想為目地的制度,自有人類社會以來,是從來沒有過的事情,自古以來無論多麼邪惡的政府,是從來也沒有制定過通過強制辦法來改造公民思想的制度這樣邪惡的事情,人類自古至今只有中共,才有明文的通過強制的手段改造本國公民思想的完備的制度體系,這就是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它是人類社會邪惡制度的集大成者,是邪惡勢力在人類社會從制度上迫害人的道德和良心的具體體現,是比海洛因還要毒千百萬倍還不止的精神毒劑。
那麼,這麼一個既違法又邪惡的制度,怎麼還能夠在當今社會存在呢?這就是邪惡之徒們通過欺人耳目玩的把戲造成的結果。
首先,它說文化大革命廢除了中國的法律體系,公檢法就是公安、檢察院、法院全沒用了,所以要發揮公檢法的作用,不能甚麼人都可以抓人,抓人只能由公安部門去執行,社會上其它部門沒有抓人的權力,這樣在中國老百姓的心目中,公安抓人,是合法的,法律在中國還沒有普及的今天,中國人想當然的認為,公安抓人了,就是這個人犯法了,他們想當然地認為,你不犯法,公安怎麼會抓你呢,他們的理由是,現在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所以在很多善良的中國老百姓的心目中,在中國終於只能由公安來抓人了,不是誰想抓就抓的,這樣在中國社會輿論上和社會心理上,普遍的一個認識就是,公安抓誰誰就犯法,至於接下來的檢察院負責檢察,法院負責審判,那只是程序上的問題,是判多和判少的問題,而不存在犯法和不犯法的問題。邪惡集團通過文化大革命廢除公檢法後,為日後恢復公安的權力,使中國公安的權力達到無法無天的地步,做到了思想和情感上的準備。
在中國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社會風氣和社會道德一日千里地下滑著,各種社會醜惡現象泛濫成災,過去在中國社會沒有的東西,隨著改革、開放一下子都湧進來了,而且在中國還「發揚光大」了,土包子開花,更是無法無天了。在這樣的形勢下,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而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程序,又無法儘快地解決中國的治安形勢,因而中共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從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就開始搞「嚴打」,提出的口號是從重從快打擊各種社會犯罪和各種社會醜惡現象。這樣在「嚴打」的方針的指導下,通過檢察院檢察,再通過法院審判,就達不到所謂從重從快的目地。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中共又把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已經停辦了的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又給堂而皇之地給搬了出來,這就是當時引蛇出洞的原因。
但是中共畢竟在喊著「以法治國」的口號,而「勞動教養」從根本上來說是與法律相抵觸的東西,那麼怎樣才能把它用於法律呢?這樣它們就又玩了一個花招,搞了一個所謂中國特色的東西,用它們的話來說,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任何一個在世界上公認的準則,只要到了中國,加上一個中國「特色」,就全部變味了,全部變質了,在世界上通行的法律制度,只要加上中國特色就變成了中國政客們的工具。
中國自己的《憲法》都明文規定,中國公民不通過檢察機關批准不得逮捕,中國公民不通過法院審判,不得被判有罪。
就是說,中國公民只有通過法院公正的審判才能被判有罪或無罪,這一點與全世界都是一致的,而中國現在又正在搞所謂的對外開放,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中國的法律要與世界通行的法律接軌,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是否犯罪,都只能由法院通過公正的法律程序來進行審判,這一點在各個國家都是不用懷疑的。
可是為甚麼在中國,「勞動教養」不需要通過法院,只需中國的公安機關,就可以決定中國公民「勞動教養」呢?
這一點,是邪惡玩的另一個花招,它說,被決定「勞動教養」,不是被判有罪。它也說被判有罪只能由法院來判,公安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只能決定行政處罰措施,那麼它的說法是,被決定「勞動教養」不是有罪的判決,而只是最高的行政處罰措施。
而中國自己的《行政處罰法》,已經明文規定,行政處罰不能設限制中國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要是受到行政處罰,無論是多麼高的行政處罰,無論是怎麼最高的行政處罰,也不能設限制中國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而限制中國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才能設定,而中國的「勞動教養」只是公安部門的一個行政法規,是不能設定限制中國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的。
所以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如果說它是《行政法規》,可是它卻可以嚴格限制中國公民1至3年的人身自由,而且「勞教」機關還有任意延長1年勞教期的權力,所以它根本上不是《行政法規》;如果說它是刑法,可是中國已經有了一部完整的《刑法》,就不可能還來第二部《刑法》,即使《刑法》不完善,那也只是修改《刑法》的問題,不需要「勞動教養」作為次《刑法》而存在;如果說它是別的甚麼法律,可是它又不針對任何一個領域,就是說它甚麼也不是,那怕就是泛指的法律,可是它又沒有通過人大常委會,就是中國的《立法法》也明文規定,只有人大常委會才能有權力制定法律,在中國任何一個部門都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中國的公安部門制定的「勞動教養」辦法,當然不能成為法律,就是說,中國的「勞動教養」,就是在中國社會,也是一個甚麼都不是的東西,它雖然打著法律的名,其實它與任何法律都毫無關係,恰恰相反它卻是地地道道的破壞法律的一個怪物。
它既破壞中國現行的《憲法》,又破壞中國現行的《行政處罰法》,也破壞中國的《刑法》,還破壞中國現行的《立法法》,是中國現行的整個法律體系中的毒瘤。
可是它在破壞中國整個法律體系的同時,卻高喊著掩蓋其罪惡的口號,這是它真正邪惡的地方所在。
1999年以來,當因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而被人揭穿其「披著法律的外衣破壞法治」的特點後,它又變了一個花招,把自己說成是教育人、感化人的「學校」。
那麼它這個「學校」是怎樣「教育人、感化人」的呢?
眾所周知,學校是學習有用的知識的地方,是文明的場所。如果一個學校既不學習有益的知識,又不提倡文明的行為方式;而是在那裏強制勞動,實行集中營式的管理,為了某一個政治目地宣揚暴力和仇恨,那麼這樣的地方還能稱為「學校」嗎?那只是打著學校的名,實質卻是人類文明的屠宰場。
中國的「勞動教養所」既不是法律的執行機關,又不是甚麼教育人的學校,恰恰相反,它是宣傳愚昧無知的場所,是仇恨加工廠,是中共邪惡集中展示的場,是褻瀆神的罪惡的魔窟。這個怪物應該解體了,不應允許其繼續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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