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一夥嚴重的侵犯了人權,踐踏了中國憲法和中國法律,他們犯了七種罪:1 侵犯人權罪;2 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47條);3 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4 侮辱罪(刑法第246條);5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6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7 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
在當前司法系統開展大力整頓公檢法內部的違法亂紀現象和嚴肅查辦公職人員侵犯公民人權犯罪案件的專項活動中,他們竟敢無視法律,他們執的是甚麼法?他們還配當執法人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