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律師團代表的是在中國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相對那些收到法庭傳票後迅速消失,遁回國內的中國官員,在坦桑尼亞以貴賓身份行外交訪問的陳至立,在被訪國的法庭上沒能找到迴避的藉口,成為來不及隱遁而被迫上庭的第一人。
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調查報告顯示,陳至立在任教育部長期間,利用職位之便有系統的向中國下一代灌輸「仇恨及鎮壓法輪功有理」的思想,並直接導致教育界大量煉法輪功的學生、教職員工被關押,61人被迫害致死。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主流社會民眾被殺、失蹤、強迫失學、非法關押等等,都屬於基本人權的問題。
目前外界尚無陳至立的回應報導,也無中國政府的片言隻語。類似陳至立這樣的案例在世界各地已經如雨後春筍,越立越多。被告的中共高官或手上沾有血債,或有直接迫害法輪功的嫌疑。其中最著名的被告是鎮壓法輪功運動的發起者江澤民,有關他的法律程序仍在美國芝加哥法庭的審理中。
類似江澤民「不惜一切外交手段」彈壓訴訟案的做法,在陳至立事件上,中國政府沒有回應的原因,可能是寄希望於兩國的暗箱操作,期望用外交手段結束此事,並儘量避免聲張。
用「外交手段」擺平訴訟案,說白了,就是利用兩國政治及經濟利益的牽制或交換來影響司法公正。
世界各國司法概念雖不盡相同,但對「司法獨立」的強調早成各國通例,這是保證「司法」能最終達成公正的前提與底線。
但中國的司法因其一個政黨的體制,與世界其它法制國家存在著很多衝突。比如各類高官可在自己的權力範圍內對司法指手畫腳,包括各類文件、指示、或利用高壓手段,令司法機關受政府越權之苦。
從加拿大最近發生的「加法院下令扣押中國外交官財產」事件,可以窺現一般中國官員對待司法的心態。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因言語攻擊當地一法輪功學員被判罰款。但潘倚其外交官員身份,不回應加法庭的傳票、裁決及扣押令,並以先行取消自己銀行賬戶的手段逃避罰款。中國政府方面亦通過被告律師發出了「希望加拿大政府能夠介入」的聲明,稱此事將「影響兩國關係」。
問題在於,加拿大的法制制度與中國有根本上的區別,政府沒有權力控制法律程序。在中國司空見慣的「政法介入司法」,在法制國家是莫大的醜聞。
坦桑尼亞作為非洲的一個小國,在經濟與國力建設上曾受到中國政府諸多援助。例如其「交通大動脈」坦讚鐵路的建成,便有中國派遣的數萬名工程技術人員參與;其鐵路、煤礦、農場、紡織廠、糖廠、農具廠等一百多個項目方面皆有中國方面的技術合作、貸款或參與。在這種情況下,政治、經濟因素會否影響到司法公正?這對坦桑尼亞的司法獨立和法庭的誠實性構成了考驗。
不過,在陳至立案件上,坦桑尼亞法庭的迅速反應對於弱勢的受害者是一種鼓舞。對於政府不敢得罪的援助國官員,司法系統敢於出面,對其可能有的罪行進行取證及審理。也就是說,不因為「我是平民就可以輕易被抓,她是政府的贊助者就可以免遭起訴」,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這一點上,中國的司法界境遇是比較特殊和可憐的。非洲小國的司法部門敢挑起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部門不敢承當。所以煉法輪功的民眾在中國的言論渠道和合法權益都可以被江澤民封死,沒有律師或法官敢違背江的意志保護受害者,或幫助本國公民履行其合法權益。
也因此在各類海外法輪功學員起訴中共高官的案例中,常見中方政府以「影響兩國關係」為由發出「撤案」的要求和警告。從世界各國風起雲湧的「訴江」案看,這種警告的效用是比較蒼白的。因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政治體制是建立在多黨執政和民主的基礎上,和中國政府一黨統治的欲求是背道而馳的。這是導致中共高層和世界通認的司法規則產生衝突、發出「政府介入」等不適宜言論的原因;同時中國官員也難以適應這種落差,如誹謗罪名成立但拒受制裁的潘新春。包括陳至立本人,作為受慣尊敬的中國高層官員,在面臨法庭聆訊時,相信其內心是震驚和彷徨的。
法輪功學員運用公正獨立的司法程序,利用受迫害的各類證據,已經在國際上對迫害法輪功的中國官員形成了圍堵之勢。雖然國內的迫害尚未停止,但國際上的譴責和法律制裁,足以引起國內高層的警戒和反思。
陳至立事件仍在進行之中,相對結果更重要的是,法庭、民眾和其它國家政府都將有機會通過此案了解更多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明白真相的人越多,這場迫害就越難維繫,也就是說,這個事件的影響和意義遠遠超出了個案本身。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8/8/51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