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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大法弟子劉紅梅自述6年來遭受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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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0月2日】2003年4月26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法院在第一法庭秘密非法審判大法弟子徐恂、李成香(女)、田然(女)、劉紅梅(女)、王瑋(女)等七名大法弟子。

在法庭上,劉紅梅義正辭嚴地斥責歷下區法院的違法行徑並正告邪惡法官:「這種審判完全是非法的,是踐踏人權的,你們的審判是心虛的、見不得人的。你們將來一定要為你們今天的所為去負責、去償還的。」王瑋則正告惡人,自己講迫害真象完全是合法的,並沒有違法,公民有選擇自己信仰的權利;善惡必報是天理。劉紅梅、王瑋的正念正行,震懾了邪惡,使得審判草草收場。

劉紅梅因始終態度堅決,不肯轉化,且在法庭上義正辭嚴,所以被加重迫害,判了7年。

下面是劉紅梅在宣判後的上訴書中所述的幾年來遭受的迫害(略有刪節):


我想再陳述一下自己在這幾年的遭遇,讓我們來看一看到底是誰在破壞法律的實施,中國的法律到底是如何執行的。

2000年1月28日,濟南科院路派出所對我罰款5500元,並扣留了我的居民身份證,沒有任何罰款依據,沒有合理解釋,沒有開具任何票據、收條。收取現金就要開收據這是最基本的會計常識。

沒有理由就可以對公民隨意罰款;為了防止公民去外地或進京就可以隨意扣留其身份證;誘使、強迫公民在「六不」上簽字,違背《憲法》規定;不准許公民去外地特別是北京,剝奪公民上訪的權利和義務,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信息時代卻不讓公民使用電腦和上網;派出所可以肆意騷擾和要挾我們的單位和家人;「610」更是如同文革時的造反派可以凌駕於各級政府和法律之上,隨意支配一切,所有這些,都嚴重的騷擾了我們的正常生活,侵犯了我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權利。

2000年10月24日,科院路派出所以欺騙的方式將我騙到所裏關押並送到歷城看守所。看守所剋扣我們的口糧,嚴冬天氣每人只一床被子,冰冷的水泥通炕上沒有一床褥子,且對我們進行殘酷虐待,使我們過著飢寒交迫的日子,當我們詢問時,他們居然說「上面說了,餓不死就行」,在身心各方面均使我們受到很大的傷害。

2000年11月24日,看守所讓我在釋放證明上簽了字卻並不放我回家。緊接著歷下區委、區政府就以我未轉化為由,在無理羈押了我一個月之後又將我送至郭店一體育學校招待所進行洗腦強行轉化,毫無人身自由,並強迫我們的家人交納10000元、5000元、3000元不等的生活費。監禁的生活卻每天收取100元的生活費用,明顯的是在斂財。一批年輕小伙子身穿迷彩服晝夜監視我們,他們可以隨時闖入我們的寢室,甚至可以肆無忌憚的掀開我們的被子檢查我們的坐姿,全然不顧及男女之別。我們生活在恐慌之中,過著暗無天日的生活,毫無人權可言,經常會遭到毒打和辱罵。這是國家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我們,並利用各種不法措施剝奪我們的人身自由,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從重處罰。11月底,科院路派出所張貴生等一行對我們暴跳謾罵,並埋怨「轉化班」的打擊體罰力度不夠。民警劉峰在詢問時居然問道:「你們要法輪功,還是家庭?」我說:「我煉法輪功與我的家庭不相抵觸。」他跳著說:「不行,這兩樣你只能選擇一樣,休想兩樣都要。」我真莫名其妙,他有甚麼權利讓我做這樣的選擇?是否是文革遺風在警界一直留存?在高度文明的今天,警察竟然誘使和逼迫公民與家庭劃清界限、迫使離婚!還有他們所進行的家屬連累等逼迫手段,其實是對我們極大的精神摧殘。

2001年6月8日濟南天橋區公安抓我時對我進行嚴重毆打,將我雙手反銬(銬子扣的很緊)致使第二天我的手背成黑紫色,腫的比饅頭還高,6月9日送我至看守所體檢時,鼻樑、膝蓋處還有傷痕。

2001年7月8日,科院路派出所在將我無理羈押了一個月之後,一面填寫好釋放通知單,一面又毫無道理沒有任何解釋地將我接至派出所關押,令人驚異的是當晚只將我與一男性工作人員(非警察,繫從社會招聘的臨時工)兩個人反鎖在裝有鐵櫺的羈押室內。請問這是執行的中國現行法律嗎?允許只安排一個異性非正式工作人員看管被羈押的人員嗎?

2001年9月28日,槐蔭公安無故抓捕我,手段非常粗暴,指使一批治保會的人員和他們混在一起,摔傷我的胳膊,打傷我的太陽穴和我的面頰,面部的傷痕20多天才恢復。9月29日科院路派出所沒有任何說明,強行送我至省婦幼體檢,我認為關於體檢理由我有權知道,他們也有義務告訴我,但他們一直未說。我不能一次次的縱容這些所謂的執法者執法犯法,無法無天。後來徑自將我送至山東省第一女子勞教所,沒有法律手續,沒有體檢證明把我放下就走了,十幾天後才通知我的家人。順便說一下幾年來公安關押了我多次,從沒在24小時通知我的家人,有時甚至拘留我一個月都不通知家人。在我絕食絕水半年之久的情況下,他們還是不考慮我的身體狀況,只顧瓦解式輪番轟炸一樣抓一幫又一幫邪惡之徒嗚嗚呀呀,12點甚至2點才讓睡覺。八個多月以來從未到戶外見過太陽。

2002年5月26日,科院路派出所民警楊家忠到勞教所找我,讓我在一張勞教通知書上簽字,被我拒絕,關押了我這麼久,一句解釋沒有就讓我簽字?後來管理科田科長授意楊家忠代簽,並讓他把落款時間寫為2001年底。那麼現在法官已經告訴我「2002年2月4日即解除勞教決定」。可是這一切均未通知我,且不說同樣是沒有法律可言,單就這個時間問題你們如何向我解釋?又如何向我家人交代?為甚麼在事發時不通知我,在解除勞教時不釋放我?過去四個多月之後卻突然讓我簽字辦入所手續。那麼沒有手續勞教所可以收人,有了解除通知,勞教所又可以不執行,繼續收容,這還要法律程序幹甚麼?

2002年6月14日曆下分局宋某去找我,一邊給我談話一邊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已經叫勞教所的人將我的所有物品收拾妥當,沒給我任何理由就讓我走,我問五大隊的大隊長牛學蓮讓我去哪裏,她說「你這種人還能去甚麼好地方嗎?」歷下分局的人拿著東西就讓我上車,我不肯,他們就託詞,說不知道,等當官的來了問領導吧。我就一直堅持等到他們所謂「當官」的來了,大約有四十分鐘左右,結果他們依然跟我打哈哈,最後說了一句「沒甚麼,給你換個地方」。我依然堅持,後來勞教所江所長和管理科的楊科長就惱羞成怒的推搡我,並向分局的人建議用繩子捆住我把我塞上了車,還咬牙切齒的甩給我一句話「劉紅梅,你快走吧,我們根本就沒收容過你。」最後車子停在了濟南市看守所,他們磨蹭了半天才拿出一張逮捕證含含糊糊的念了念,並告訴我說之所以在勞教所時不敢給我看,是因為怕我抗拒,那樣的話對我不好。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按照法律行事,還找歪理蒙人。不過也難怪這些執法者總是理不直氣不壯,因為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他們就是做的不對,而他們也自己清楚,所以就只能甚麼也不敢說,甚麼也不能說,因為他們說甚麼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說甚麼都不能自圓其說。曾經有位警察就對我說過這樣一句自我安慰的話:「將來即使你們平反了,也沒有我的甚麼責任,我只是一個普通的小警察,當官的上面的領導叫我抓拿你們的,我得執行啊,所以即使有那麼一天,我可以把責任推出去,保全自己,沒關係。」他真是太可笑了,誰都替不了誰的。我師父講過「無論甚麼人在世上做了甚麼壞事都得自己償還。」「善與惡的表現中都充份體現了各自將要得到的結果。」「人的一念也會決定自己的將來。」文革時的那些被指使造反、打人的紅衛兵、造反派有倖免的嗎?人民能饒恕他們嗎?他們的良心能饒恕他們自己嗎?須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啊。

我從2001年9月28日至2002年3月29日長達半年之久沒有吃飯,鑑於那些隨意毆打、體罰、無故抓捕我們、嚴重擾亂我們正常生活的執法者的惡行,且無論在哪裏都不依法辦事,所以我以絕食絕水抗議,因為我曾經依法上訪、寫信反映、當面訴說,但是不僅沒有人幫助我們解決問題,反而導致他們更殘酷的迫害。強迫灌食,使我的口腔、鼻腔、胃等臟器遭受嚴重創傷、經常出血,而且他們強行灌食,多次嗆入氣管,差點窒息。從來不顧及我的健康,視生命如草芥,還強迫我在那種情況下,打掃衛生,體罰我,不讓我睡覺,強迫我每天連續坐19甚至20小時,八個多月沒到室外活動,一直把我關在一間屋子裏,找兩個人看著我,在灌食的時候他們經常使用武力,謾罵不斷。管教人員隨意指使勞教人員毆打、辱罵我們,還不允許我與別人接觸,不讓我看書、報等,幾乎剝奪了我的一切權利,除了他們強行轉化我的那些歪理邪說、謠言謊話之外,不允許我接觸任何人、書等,而這些折磨幾乎是常人無法接受的,我也終於明白了在中國曆次政治運動和文革中被打成「右派」關進「牛棚」的人為甚麼會自殺了。勞教所就是「邪惡勢力的黑窩」,他們在邪惡命令的指使下對大法弟子犯下了滔天的罪行。不僅體罰,就連絕食的問題國際人權公約都是有明文規定的,而中國也是締約國之一。

往事不堪回首,我也真的不願再去回憶那些令人齒冷的日日夜夜。就我所經歷的一件件一樁樁往事我也不想發表甚麼評論,煩請中院按照法律的標準來衡量一下,究竟是誰在犯罪?!究竟是誰在破壞法律的實施?!

另外,也請你們別忘記了,這些上訴狀都是要存檔的,將來就可以以此為據追究你們的責任,你放棄了一次機會這是你自己的悲哀,道理已經給你們講明了,選擇怎樣的結局和命運那是每個人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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