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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一監獄樊雅勝等惡警報復大法弟子徐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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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4月17日】天津大法弟子徐小龍,男,今年47歲,原天津渤海石油工貿公司保溫廠工程師(被非法開除公職)。

徐因堅修大法,99年10月28日被原所在單位和當地派出所綁架。

2000年3月22日徐被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非法判刑五年。他不服,當即上書天津高級法院。高級法院非法維持原判。所謂判決書中的「事實」竟是說徐小龍看了《耶穌傳》。眾人皆知,這是一部公開放映的電影,法院的法官們竟然能荒唐到這一地步,令人啼笑皆非和難以置信。

2000年5月,徐被非法關入天津市梨源頭天津第一監獄。在此期間,徐小龍曾寫了長達28頁的揭露天津第一監獄殘忍迫害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的事實材料,卻被樊雅勝等惡警非法扣押,且生報復徐小龍之惡念。2004年10月27日非法刑期滿之日,樊雅勝等藉口「未改造好」又將徐小龍非法轉移到天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在治安拘留所被非法關押期間,徐小龍又一次寫了揭露天津第一監獄惡警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實材料。天津第一監獄參與迫害的惡警有:王金山、樊雅勝、崔玉山、楊波、劉雲嶺、馬慶軍、路文源、李強等(電話:022─23099567)。迫害事實包括:給大法弟子用鏈刑,即:戴沉重的腳鏈,被逼迫遊監:從一樓走到四樓,再走下來,不讓停地走,直到把被迫害者磨得雙腳血肉模糊,痛苦不堪等。同時還寫了申訴書(見附件)。揭露材料和申訴書是寫給天津市高級法院申控科的,但後來被轉到西青公安分局法制辦趙警察手中,又因此,天津西青公安分局國保科劉科長等為包庇揭露出的惡警和大量惡警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實,將徐小龍又非法判勞教一年零三個月,2005年1月徐小龍被秘密非法送入天津北辰區雙口勞教所,至今仍被非法關押。

徐小龍從天津第一監獄非法轉至天津治安拘留所時右手臂被打成骨折,至今已五個多月。一個月前家人通過托熟人見到他時,他的右手臂骨傷依然未好。

徐小龍年近80歲的老父親(高級工程師,是被載入天津市專家辭典的老專家)和家人從小龍被非法刑期滿之日至今的五個多月中,已四次從四川千里迢迢到天津,四處奔走打聽小龍的情況和下落,並要求無條件放人。2005年3月11日老父親更是帶著小龍年近70的老母親(坐著輪椅,也是被惡警迫害成右側半邊行動不便)在天津西青區租房住了兩個月,去找天津西青公安分局要兒子,卻遭到西青公安分局國保科劉科長等人的欺騙、周旋,躲避不見。局長接見日那天雖然見到分局劉局長,劉局長卻對年邁的老人態度蠻橫。從小龍2004年10月27日非法刑期滿之日起至今,西青公安分局未給小龍家人任何書面通知,連小龍被非法關押在哪裏都不告訴,更不允許家人見到小龍。

參與迫害和報復小龍的還有李七莊派出所。

天津西青公安分局電話:總機:022─27393016 國保科:022─27392597
李七莊派出所電話:022─83922000

附件: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控科

一、申訴人
徐曉龍,1958年6月18日出生,原單位天津渤海石油公貿公司防腐保溫廠,因修煉法輪功,1999年10月28日被刑拘,2000年3月22日被市一中級法院非法判有期徒刑五年。本人不服,上訴天津高級人民法院。高院非法裁定維持原判,2000年6月19日被非法關押天津一監。2004年10月27日期滿,又同時被非法刑拘。

二、申訴目的
澄清法輪功的冤假錯案。

三、申訴理由
政府對法輪功所做的一切都是違法的。

簡要申訴

我叫徐曉龍,今年46歲。1995年7月下旬我開始學煉法輪功。

法輪功使我明白了人活在世間,不是為了金錢、享受、你爭我鬥、爾虞我詐、發洩慾望和怨恨。人活在世間,很難保持本色不做任何壞事,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得佛法,修出人間,擺脫六道輪迴,永保生命。同其他法輪功學員一樣,我沒有做過任何危害人民,危害社會的壞事,修煉法輪功,是用佛法來自覺自願的約束自己的思想言行,不去做任何壞事,遵紀守法,使人具有更高的道德水準。然而,2000年3月22日天津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其犯罪證據竟是看了《耶穌傳》(有起訴書,判決書為證),這種國際法盲大笑話,真實的出自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令人難以置信。

1999年7月初江澤民針對法輪功制定出三份違法的絕密文件,誤導中央政府違法的取締法輪功,違法的給法輪功定性。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法輪功又違法的做出司法解釋(一)、(二),誤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全國造成空前的冤假錯案。

最高兩院違法的司法解釋。1999年10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內務司主任侯宗賓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做了一個提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否定了侯宗賓的提案,通過了一個與法輪功無關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尚未對法輪功做出任何決定之前最高兩院就超越權限做出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因此,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所做出的司法解釋是違法的。2001年5月10日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又做了更具體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個司法解釋(二)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做出法輪功與邪教組織無關的決定後產生的,顯然,最高兩院的司法解釋(二)不僅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上)相抵觸。而且,是同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決定完全是相對抗的。國此,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所做的司法解釋(一)、(二)完全是違法的。

空前的冤假錯案。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所做出的司法解釋(一)、(二)是完全違法的,誤導全國公安機關對法輪功學員違法的行拘(行政拘留)、勞教處罰,也誤導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法院違法的對法輪功學員刑拘、判刑。人為的造成無數的冤假錯案,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在全國看守所、監獄、勞教所裏致傷、致殘無數法輪功學員,致死數千法輪功修煉者。

我們法輪功修煉者希望新一屆中央政府澄清有關法輪功的冤假錯案,鄭重向全國人民發表聲明:

一、 還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清白;
二、 向李洪志先生道歉,並且邀請先生回國為弟子和有緣者講法;
三、 釋放在押、服刑和勞教的所有法輪功人員;
四、 銷毀詆毀法輪功的報紙、書刊、宣傳畫及有關材料和音像製品;
五、 嚴懲虐待、殘酷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腐敗警察和不法分子。

申訴人:徐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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