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父親為大法弟子趙宏莉申訴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6年4月22日】我叫趙金余,男,72歲,葉柏壽車站退休職工。我兒子趙宏莉,男,37歲,民族漢,初中文化,無職業。原籍興城市望海鄉,現住遼寧建平縣葉柏壽鎮鐵南街道。

一、替子申訴

趙宏莉於2004年4月3日上午10時左右,去喬忠進家串門,被朝陽市龍城區國保大隊黃殿相非法抓捕。雙塔區法院(2005)雙刑初字第7號,以「破壞法律實施罪,情節特別嚴重,」並以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非法判趙宏莉8年有期徒刑。這是一起明顯的判決與事實不符的案例。

二、申訴請求

要求雙塔區法院依法撤銷對趙宏莉無根據的非法判決,無罪釋放趙宏莉,並要求追查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執法人員錯抓並堅持錯誤,是屬違法行為。

三、事實與理由

2004年4月3日,趙宏莉去喬忠進家聯繫三相電源(加工麵條)之事,並沒有任何違法的行為,執法人員不問任何青紅皂白就將趙宏莉非法抓捕入獄。非法抓捕後又不在法律期限內通知家屬;批捕時,又不向家屬送達批捕書;法院開庭時,又不向家屬通知開庭時間和地點;又不允許律師參加開庭。這是執法人員嚴重的違法、不按法律程序辦案的事件。責任單位:龍城區國保大隊-黃殿相、雙塔區法院。

刑法所約束的(我國的一貫叫法是「打擊的」)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者某一類人的身份。法律是以事實為根據的,來不得半點虛假。判決書中說:「趙宏莉夥同他人非法傳播宣傳品」。請問趙宏莉在何時、何地、在甚麼場所、向何人傳播?這不是說說的,而是要有真憑實據(人證、物證、書證)。單憑徐、李夫婦二人口述材料,又不做實際調查,四萬張傳單是怎樣給趙宏莉的?是一次性給的?還是分幾次?趙宏莉是怎樣散發的?連這個書證材料都沒有取證,就判8年,法律公正何在?這是明顯的執法犯法行為。

法律面對的是行為而不是信仰。趙宏莉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卻被非法判了8年。在獄中,趙宏莉感到冤枉,帶著一線希望,寫了上訴材料,卻被盤錦三監區的管教人員說是「無理上訴」,扣壓申訴材料,以致最後材料都找不到了。趙宏莉,一個年輕人,為甚麼要走絕食這條路?一個人一天不吃飯都餓的受不了,趙宏莉已經六個多月了,鼻孔都被管子插破了,靠點滴維持,現在針很難扎進去,各血管都硬化,站立難以行走,說話沒有語氣,只剩下皮包骨,還有一口氣,生命危在旦夕。就是這樣,盤錦監獄五監區病監的獄醫大夫高某對家人說:「身體一切正常」。三監區的負責人也一再表示:會對趙宏莉的健康負責。

正常進食已不可能了,現在灌甚麼吐甚麼,點滴已扎不進去,還能維持多久?!誰能負的起這個責任?誰敢對趙宏莉的生命負責?勸盤錦監獄三監區、五監區、陸家檢察院及與這件事情有關的負責人們三思!珍惜別人的生命就是珍惜自己。

趙宏莉從小經瀋陽醫科大檢查確診為先天性心臟病(二尖瓣狹窄、室間隔缺損、閉鎖不全)。因家裏做不起手術,大夫說:不做手術調養好了,能活到30-40歲。趙宏莉通過煉法輪功,身體強壯起來,疾病全無。電視上宣傳法輪功隨意「殺人放火、自殺、自焚」等等行為,在我兒子身上我沒有看到,看到的是:他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做一個思想高尚、身體健康的更好的人。

我查閱了很多法律文書,在民主社會中,立法制定涉及自由權利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順從行為,而是為了保護非順從的行為。根據國際人權法,政府對表達政治觀點、宗教信仰、道德價值或少數意見的干預,只能在其構成煽動仇恨和暴力或直接威脅國家或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干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在趙宏莉生命危在旦夕的情況下,把我的想法講給你們,還法律以公正!面對趙宏莉的困境,我希望所有善良的人都伸出援助之手,幫助趙宏莉!我和我的家人及所有關注這件事的人,都在拭目以待!!

此致

葉柏壽車站: 趙金余

2006-4-20

盤錦監獄(陸家)檢察院 區號:0427 郵編:124106
檢察長: 馬忠長 2681501
副檢察長:梁慶寶 2681502
張春東 5638048
張科長 5632000

盤錦監獄五監區病監:病監電話: 5638124
張明(院長):5638088
穆鐵軍(大隊長):5638258
張德福:5638217
周建新:5637960

盤錦監獄三監區管教科:5630145

盤錦監獄獄政處處長:胡美髮 5637369(辦)
5637400 (家)
手機:13704273388

盤錦監獄監獄長:宋萬忠 5632100(辦)
朝陽市國保支隊大隊長王景龍辦公室電話:0421------2614820
黃殿相 辦0421-----2614849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