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少華和妻子季磊 |
白少華年幼的女兒 |
家人委託的律師要求會見白少華,勞教所一直不允,而且態度蠻橫。律師向當地司法部門投訴白廟勞教所違反相關規定。鄭州司法局調查後承認勞教所態度不好並向律師和家屬道歉,但仍然不讓律師會見,稱上級勞教部門有專門的規定,在北京奧運期間,對法輪功學員的會見、保外就醫等一律停止不辦理。
五月初,白少華的母親千里迢迢、好不容易找到白廟勞教所,苦苦哀求,勞教所才讓他們母子見面十五分鐘,還只許談點家務事。白少華身體非常虛弱,只能喝奶粉等流食。保外就醫也被拒絕。按照白少華目前的身體狀況,再關押下去就等於謀殺。律師和家人忍無可忍,正在尋求法律渠道控告相關部門和人員執法犯法。
法輪功學員白少華和楊輝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在北京市區開車到懷柔區的路上被警察以奧運「安檢」為名攔車綁架,隨即被劫持到北京市懷柔區看守所迫害。因為車是借的朋友的,當時開車的楊輝打電話給借車的朋友齊偉,齊偉告知車的一切合法手續和證件都在車上。二十二日晚九點半左右,齊偉和妻子在家門口散步,被幾個便衣警察暴力綁架到朝陽區安貞派出所,六、七個警察隨後闖入家中非法抄家。
惡警對白少華進行刑訊逼供,2008年2月20日至25日,用鐵鏈吊打五天五夜,又指使獄霸毒打。白少華被迫害的生命垂危,惡警怕死在看守所擔責任,把白少華送往北京清河急救中心「搶救」。
白少華全家這幾年的遭遇,生死離別,其中悲苦一言難盡。白少華的哥哥白曉鈞(東北師範大學哲學講師)因堅持信仰法輪大法「真、善、忍」,被非法反覆關押到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遭受嚴重迫害,於2003年7月初不幸去世;70餘歲的母親因不願放棄信仰多次被非法關押,曾經被迫害失明;白少華多次被非法關押的迫害,曾經受過電擊、腿被打斷等殘酷折磨,2005年在北京海澱清河看守所遭迫害生命危險;白少華的妻子季磊也曾被非法關押在勞教所,惡警以挑撥離婚、酷刑、加期關押等卑鄙的手段,逼迫白少華的妻子季磊和白少華離婚。白少華年幼的女兒在四歲時也曾被惡警綁架。
白少華的年邁母親擔憂兒子的身體狀況,心急如焚!老人家的大二子白曉鈞就是在勞教期間被迫害致死的,老人趕到勞教所時,兒子已經停止了呼吸。沉重的打擊使得老人整日以淚洗面,致使一隻眼睛幾乎失明。現在白少華又身體虛弱,還不讓律師會見,失去兒子的痛苦又要重現,老人上告無門,只好四處呼籲,強烈要求釋放兒子保外就醫,請國際社會關注!
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鄭州白廟勞教所張所長、副所長孫豪傑
附:白少華的行政起訴狀
原告:白少華,男,1971年3月20日生,現被關押在鄭州白廟勞教所。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區右安門東大街7號。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9號,電話010-85223418.法定代表人:馬振川 該局局長。
訴訟請求:
1、撤銷[(2008 )京勞審投字第192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08年3月4日,被告對原告作出[(2008 )京勞審投字第192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原告認為,該勞教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均錯誤。
一、勞教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屬刑法調整,勞動教養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不是犯罪。該勞教決定書多處稱原告有犯罪事實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濫用犯罪概念。
二、該勞教決定書適用的《關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根本不存在;如果是指國務院批轉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則與法律相抵觸。
2000年全國人大通過並實施的立法法第8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第71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國務院組織法第10條等都有相同的規定。
對公民實行勞動教養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法律沒有勞動教養的規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與立法法、刑法等上位法律相抵觸,不應當被適用。
三、 對原告的勞教決定程序,嚴重違反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退一步說,即使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合法有效,該勞教決定書也嚴重違反其規定。
1、該勞教決定書沒有援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中任何關於原告的行為需要勞教的規定,經查該辦法中也根本沒有相應的規定。該決定書所援引該辦法的條文,僅僅是延長勞教期限的程序規定。
2、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動教養是「為了把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能力的人,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原告不屬上述人員,不應被勞教。
3、《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第三條明確規定,「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或者它們委託的機關批准」;第五條規定,「勞動教養機關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負責和管理」。據此,北京市政府成立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人員由民政、公安、勞動等部門派人參加,由該委員會作出是否勞教的決定。
另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公通字[2002]21號],該文第二條規定,「各……直轄市公安廳(局)……設立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作為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批勞動教養案件,並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動教養的決定」,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的人員全部由公安部門人員組成。因公安部21號文和原告的勞教是由北京市公安局的法制辦人員辦理等原因,原告有理由相信:對原告的勞教決定,是由北京市公安局的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做出的。經查,國務院和北京市政府都沒有授權或委託北京市公安局設立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來代替應由北京市政府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原告的勞動教養,北京市公安局也沒有和北京市民政局共同來決定原告的勞教,而是自己獨斷專行非法地作出對原告的勞教決定。
因北京市公安局的「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非法越權對原告作出勞教決定,該勞教決定書應當無效或違法。為更好查清本案事實,依法建議列北京市公安局(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為本案第三人。
因原告被羈押,在原告母親的強烈要求下,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法制科才於2008年5月19日送達她原告的勞教決定書。5月29日委託他人向貴院起訴,立案庭說法輪功案件內部規定不受理,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故現郵寄本訴狀起訴。貴院作為納稅人「養活」的國家的審判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法律,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受理本案、支持原告訴請。作為中國的法院,請不要再踐踏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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