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見證文章時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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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寫見證文章的目地是傳播真相,洪揚大法。目前同修們寫的多數文章僅適合於修煉人看,常人很難信服。其實寫見證文章並不難,不需要華麗的詞句,就是用最簡單的語言將整個事件敘述清楚就可以,但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證據,證據要全,事件才真,讀者才能信服。所以,事件中的時間、地點、人物必須交代清楚,這是最基本的,特別要避免文章中只是當事人怎麼說、怎麼想、怎麼做。

舉一個例子,事件:弟子遇到了車禍,大難不死被送到醫院。當醫院判定他死刑後,他又奇蹟般復活了。從此他見證了大法神奇、偉大。這類文章如何寫才讓讀者感到真實可信?需要下面的內容:

1,甚麼時候出的車禍?在甚麼地方發生的?除了當事人還有誰在場?時間、地點、人物,記錄的越詳細越好。

2,送進醫院。護送你的人?甚麼時間送到醫院?哪一家醫院?住進哪一個科室?凡是能作證的都盡可能寫清楚。

3,關鍵人物。主治醫生是誰?護士是誰?前後的診斷書怎麼寫的?最後痊癒出院,又是哪個醫生簽字證明?

4,保管好證據。說明在醫院裏的檢查證明(包括各種化驗、拍片等),都有證可查。可能的話,在文章後附上證明的複印件,效果最好。

有了這些,就是一篇完整的,有充份依據的見證文章。修煉文章無需「舉證責任」,而文章一旦被媒體採用,就要考慮符合常人中的理,作者就要為所寫的文章負責。所謂舉證責任,就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

有關安全問題。中共目前還在迫害法輪功,為了作者、證人的安全,必要時可採用化名,但在名字後面要註明「化名」。

見證文章有多種表達方式,有第一人稱和第三人稱之分,用哪種方式寫都行,各有利弊。第一人稱敘述,「我」,便於作者直接充份的表達思想感情,讓人感到親切自然,不利之處是受到侷限,對他人的心理不好表達。第三人稱敘述,「他(她)」,作者以局外人的身份來敘述他人,自由客觀,但容易缺乏可信度和親切感。如果採用第三人稱寫,更要加強證人部份,證人們怎麼說?名字?哪裏工作?讓讀者感到有據可查,也就增強了可信度。

寫好見證文章是大法弟子的責任,每一篇文章都將成為大法的歷史見證。

最後,文章採編。採編見證文章一定要慎重。擺事實、講道理,論據是文章的血肉,否則就會空話連篇、言之無物。大眾媒體面向大眾,對文章的篩選要善於分析歸納、間接攝取,論據要充份,論證才有力。以事顯理,以理服人,這樣才能更好的突出主題。

以上是個人所見,有不妥之處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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