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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貪財行賄,法院、勞教所合謀迫害高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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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明慧通訊員山西報導)山西長治法輪功學員高素英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在家中被長治國保大隊綁架,非法定勞教兩年。二零零八年十一月,高素英的丈夫王聰伶假借高素英堅持煉法輪功為由起訴離婚。王聰伶行賄法院和勞教所惡警,借離婚侵吞全部家產,並阻止高素英上訴。

開庭二十分鐘判決離婚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長治城區法院四名工作人員、高素英的丈夫及律師到女子勞教所開庭,審理離婚案。勞教所二隊大隊長陳春香一同在庭上。開庭過程中,高素英的丈夫與城區法院的法官一唱一和,將家庭遭受魔難的責任全歸在高素英堅持修煉法輪功。

高素英在庭上反駁,陳述自己及家庭在她煉功多年所得到的益處,令法官、王聰伶啞口無言。在陳述中高素英數次被法官及惡警陳春香打斷,想阻止高素英的辯護。法官匆匆問了幾個家庭方面的問題,也不聽高素英的回答,就誘騙高素英在審訊記錄上簽字。高素英不簽,要求看記錄,法官欺騙說:簽完字就讓你看。獄警陳春香在一旁也催促高素英簽字。這時高素英的丈夫王聰伶、律師、其他三名工作人員都急忙離開了房間。待高素英簽完字後,法官一把奪過記錄,夾起來匆忙跑了,根本不給高素英看記錄,獄警陳春香則哈哈大笑。整個開庭時間不足二十分鐘,明明是一場鬧劇,是事先策劃、安排好了,結果都內定好了,只不過走個過場而已。

二零零九年二月一日,高素英收到城區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書多項明顯違背《婚姻法》,甚至基本之處都違背法律、判決結果背離人和社會的基本道德。《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而判決書中將高素英的家庭份內合法財產全部判給了王聰伶。

趁高素英被迫害、失去自由之際遭落井下石、污衊陷害,使高素英身無分文、無家可歸。

前夫自稱賄賂法官,官司由他說的算

在高素英收到判決書,不服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高素英與丈夫王聰伶通了一次電話,王聰伶在電話中明講就是給法官送了六千元錢,說高素英別想打贏官司,打到哪兒都是他說了算(他會給法官送錢)。

王聰伶一面賄賂法官,利用法官按他的意願判案;另一方面賄賂山西女子勞教所二隊惡警陳慧茹、陳春香,利用兩名惡警在勞教所中用不法手段直接阻止高素英上訴。

高素英上述,惡警百般刁難

高素英在法定十五日上訴期內寫上訴書,受到獄警陳慧茹、陳春香的百般刁難,根本不給高素英寫上訴書的時間。國家《憲法》中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陳慧茹、陳春香在收受賄賂的情況下,執法違法,強行干涉法輪功學員行使上訴權,她們還剝奪高素英請律師的司法權利,高素英在有同情心的警察的幫助下,與女所的一名律師取得聯繫,律師答應面見高素英聽取案件情況,但律師要求當面會見高素英的請求被惡警陳慧茹、陳春香拒絕,不允許見。在高素英打官司的過程中,惡警陳慧茹、陳春香與王聰伶、長治城區法院結成一夥,狼狽為奸,給高素英的上訴不斷製造干擾和困難,以達到「從經濟上搞垮」的目的。

知情者投訴檢察院,重審結果全部財產被侵吞

對高素英的離婚案,有知情的好心人給長治檢察院寫了封投訴信,投訴長治城區法院法官在審理高素英的離婚案中有受賄行為。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長治市人民檢察院兩位工作人員到山西女子勞教所,調查高素英的丈夫王聰伶與長治城區法院民三庭法官勾結行賄受賄一事。高素英將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不足二十分鐘的開庭、與王聰伶通電話的內容、案子的判決書及高素英的財產被全部洗劫一空的結果全部講給了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檢察院的這兩位工作人員在聽完高素英被民三庭枉判的情況後,將高素英的上訴書帶回檢察院。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長治城區法院五馬法庭以審判長陳晉元、審判員李豔琴、書記員張小鳳、陪審員劉志波組成,對高素英的離婚案進行所謂「重審」。高素英在重審過程中向五馬法庭提出申請,「因現身在勞教所中,沒有人身自由,離婚涉及的財產、房產、資產、物品不易經管核實,離婚需要的證據無法帶到法庭,望我走出勞教所在自由的條件下把婚姻問題處理完畢」。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長治城區五馬法庭作出判決:判決離婚,共同財產不作分割。重審結果比一審更無人性,高素英二十多年的婚姻家庭收入和家產在法庭的遮掩下已全部被王聰伶侵吞。王聰伶利用行賄受賄、栽贓陷害等手段如願以償,達到其霸佔錢財的卑鄙目的。

針對重審的結果,高素英依法提出上訴,要求寫上訴書。此次惡警陳慧茹、陳春香比上次更邪惡,不僅不讓高素英及時寫,陳慧茹還指令包夾吸毒人員將高素英的紙筆全部封在櫃中,不許高素英使用,高素英如取就打。在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一月十二日期間,高素英連續被暴力毆打三次,被打得翻滾在地,滿嘴流血,牙齒鬆動。詳細情況已在文章「山西女子勞教所惡警殘酷迫害高素英」(明慧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中刊出。

高素英寄給長治城區法院要求上訴的信件,城區法院至今不回覆、不立案。高素英又寫出要求再審的重審信寄給長治檢察院,交給陳慧茹,足足過了一個月的時間,一月十一日陳慧茹才收下。一月二十九日,高素英問陳慧茹信發了沒有,陳慧茹開始說轉給所裏了,看需不需要寄。第二天就說沒時間,願找誰寄找誰寄。二月二日,陳慧茹把信退給了高素英。同時陳春香指使包夾把高素英的筆全部偷出,不許高素英再寫申訴信。國家《憲法》中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的保護」。在山西女子勞教所,法輪功學員基本的通信權都被惡警邪惡的剝奪,喪失一切合法權利。

高素英將離婚案的整個過程、現在無法寫、寄上訴信的情況向二隊警察雷紅珍反映,要求允許寄信。雷紅珍答應向所長請示。過段時間後高素英又問雷紅珍,雷紅珍為難地說她也無能為力,只能這樣。實際上山西女所所長王敏早就知道高素英離婚案受冤的情況以及陳慧茹、陳春香所幹的惡事,這也是她點頭同意、安排的,所長王敏也是收受賄賂的一員。

高素英的前夫不顧天理,昧著良心誣告陷害高素英。長治城區法院、山西女所助紂為虐,山西「六一零」幕後撐腰,形成團夥迫害法輪功學員。黑暗過去是光明,真相總有揭示的一天,望仍在行惡的人,為自己的未來想一想,給自己留一條出路。長治城區法院、司法界人士,相信你們其中定有正義、道德之士,不畏強權黑暗,勇於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公正,為對你們寄予希望的民眾洗清冤屈。我們法輪功學員願與所有正義人士攜手,共同制止這場邪惡中共對人性道德良知的迫害,解救我們的同胞免於謊言的毒害,還人類以祥和、安寧的生活。


附:高素英寫給長治檢察院的申請重審書

申請重審書

致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官:

你們好!我叫高素英,現年四十八歲,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日出生,長治市長青總公司新華分公司人,家住長治市城區環東路桃花街160號。我是一個信仰「真善忍」,是正法正道的法輪功學員,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在外界的這種大環境下,我與眾多法輪功學員一樣,我和我的家庭都遭遇了巨大的壓力和魔難。我曾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判刑三年,在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被勞教兩年,現在我身在山西省女子勞教所。

就在這樣的情況下,在外界的影響作用下,我的家庭又遭變故,王聰伶(我結婚二十餘年的丈夫)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向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民三庭起訴與我離婚。我在遞交城區法院的答辯書中明確表明,我本人不同意離婚,同時講明:「我現在勞教所中,沒有人身自由,離婚涉及的財產、房產、資產、物品不易經管核實,離婚需要的證據無法帶到法庭,望我走出勞教所在自由的條件下把婚姻問題處理完畢」。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民三庭一行在山西省女子勞教所用不足二十分鐘的時間開庭審理此案,強行我先簽字後再看口供筆錄。哪知我簽上名,法官一把搶走筆錄立即跑掉。

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大年初六)晚我收到勞教所(山西省女子勞教所二隊)轉交我的判決書((二零零八)城民三初字第394號)。山西省長治市城區法院寄給我的判決書,從法律上看,判決結果是非常不公正的,判決中多項違背事實,違反《婚姻法》及相關法律,針對這樣不合法的判決,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我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七日向長治市城區法院提交了上訴書。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離婚一案的上訴認為:「原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裁定:一、撤銷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二零零八)城民三初字第394號民事判決。二、發回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長治市人民檢察院的兩位工作人員到山西省女子勞教所向我調查,原告王聰伶即我的丈夫與長治市城區法院民三庭法官勾結行賄受賄借離婚一案洗劫我的全部財產一事。因檢察院收到匿名信,我不知道是知情的好心人寫的信,也不知是受賄的污吏法官因良智的懺悔而無臉面對長治的人民對他們的重托,愧疚而寫。總之,王聰伶與城區法院的法官勾結的卑鄙交易,暴露在檢察院工作人員的桌面上,現不知對這群貪官污吏調查的結果如何,又一群污吏登場。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長治市城區法院五馬法庭以審判長陳晉元、審判員李豔琴、書記員張小鳳、陪審員劉志波一行,對我的離婚案進行所謂「重審」。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我收到了城區法院五馬法庭寄給我的判決書(二零零九)城民重字第65號。從法律角度看,判決結果完全違反了我國的《婚姻法》。更可笑的是,城區法院五馬法庭的法官在執法中卻踐踏了我國的《婚姻法》,完全失去了理智。重審結果是:判決原告王聰伶與被告高素英離婚,共同財產不作分割,待我勞教期滿釋放後對財產另行主張權利。兒子已滿十九週歲,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我再有大半年就會走出勞教所,我身無分文,連生存吃飯睡覺的基本條件都被城區法院五馬法庭的法官與王聰伶合謀竊洗掉了,我又如何對財產行主張權利呢?
我國的《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而且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城區法院卻對我二十多年的婚姻家庭勞動收入和家產不作分割、不作查實,就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面對這樣的重審判決結果,讓我不能不想到長治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對我的調查,王聰伶這次行賄比上次更超值,且對各個污吏打點滿意,使得五馬法庭的「法官」無視法律、無視人權、失去理智,做出如此邪惡的判決,城區法院的法官打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行使權利,我懇請檢察院檢察長及檢察官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摘落紙上,讓全國人民明白了解三十二條法律之規定,對照思考城區法院一批又一批法官是怎樣的素質,如何強姦我國的婚姻法、欺壓善良,這樣的法官會給家庭帶來多大的災難,會給社會造成甚麼樣的後果?──發人深省……

我迫切希望得到檢察官的幫助,同時懇求調查這一離婚案背後陰暗的交易,追究洗劫我全部家產的罪惡污吏,還法律以威嚴,秉公執法,保障人權,維護法律的公正與尊嚴。我請求重審這一離婚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查清事實,合法解除我的婚姻,合法合理分割我的財產。我相信無論在何時都有不畏金錢誘惑、不畏權勢的正義法官和人士,希望得到幫助!

高素英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山西省女子勞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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