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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趙桂英被迫害看中共警察踐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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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黑龍江省佳木斯法輪功學員趙桂英,陪伴未成年的趙鑫去佳東派出所反映情況,被所長馮凱東等人劫持後非法關押在佳木斯看守所,現已轉送至哈爾濱戒毒所非法勞教。這已經是趙桂英第五次被中共警察非法關押迫害了,家人至今未見任何法律文書。

趙鑫的母親馬春麗因修煉法輪功,在今年三月十七日被佳東派出所警察綁架,送至哈爾濱戒毒所非法關押,現已被迫害的舊疾復發再次癱瘓在床,生活無法自理。趙鑫自己是未成年人,輟學在家,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孩子希望善良無辜的媽媽早日回家,所以在趙阿姨的陪同下找到警察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然而面臨他們的卻是無辜被綁架、毆打、恐嚇。

多年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政策是「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所以中共的警察在實施法律的幌子掩蓋下,看不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有一天必將面臨歷史的審判。我們從趙桂英多年來被迫害的過程分析一下警察的行為具體觸犯了哪些法律:

(一)言論自由權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對於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的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語言的方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兩種方式。這是公民在法律範圍內享有的表達意願、參加社會活動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具體說,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包括公民可利用言論自由討論國內外大事、討論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提出批評和建議,以實現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權利等等。

馮凱東綁架趙桂英的原因是她在談話的過程中提到法輪大法好,讓他善待法輪功學員有福報。我們且不說法輪功是否合法的問題,作為一個公民趙桂英有發表自己言論的自由,她可以談自己在法輪功這個問題上的認識,這是她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換成另一個人在派出所談同樣的問題,從反面說是否會被抓,答案是不會。也就是說中共在法輪功這個問題給人們制定了一個統一答案,但人的思想是不同的,觀點也不同。怎麼可能都是一個答案呢?所以趙桂英表達的是個人在法輪功的問題上看法,那就是法輪大法好,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利。

其次,法輪大法修煉是屬於法律保護的行為。制定法律的意義在於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生活在中國大陸的人們,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政府官員對法輪功或法輪功修煉者都有一個普遍的認知,那就是法輪功倡導「真善忍」的原則,法輪功修煉者在社會中都是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這些人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正是因為這些人的存在, 我們的社會才多了一些正義與良知。早在1998年下半年,由前人大委員長喬石所主持的對法輪功的官方調查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宣揚的精神理念對法律精神是能夠起到相當大的促進的。所以從法律角度來看法輪大法的修煉是屬於法律保護的範疇內的。作為一個公民宣揚法輪大法更是法律精神倡導和保護的。

然而,作為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趙桂英卻因為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先後五次被迫害。佳木斯橋南派出所、永紅分局分別綁架趙桂英一次,原因是她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即她以書面的形式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二零一零年兩次去南岔辦事途中無任何緣由,只因為她修煉法輪功就被南岔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組織)和治安大隊綁架。而在今年六月二十二日被綁架至因為也只是表達自己的觀點,弘揚正義,呼喚良知,更是啟迪馮凱東善良的一面,希望他棄惡揚善,迷途知返,給自己從新選擇一個未來。

(二)綁架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1、非法拘禁罪

《憲法》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趙桂英五次被綁架都是警察以修煉法輪功為名,未經任何部門批准和允許,擅自利用職權實施綁架行為。司法實踐中認為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認定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從六月二十二日至今趙桂英已被非法關押四十多天。佳東派出所警察在實施綁架時毆打、謾罵法輪功學員趙桂英。與趙桂英同時被抓的法輪功學員孫麗彬被佳東派出所警察鄭慶成用力的往牆上撞,未成年的趙鑫被陸景龍和劉德慧毆打,孩子的脖子被打出了兩條很深的血印。今年四月份趙桂英被南岔治安大隊綁架時也被非法關押十四天。警察的行為從法律角度看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2、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

趙桂英在二零零五年被橋南派出所綁架時,橋南派出所警察以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相要挾,當場讓她的家人出錢,否則不放人。經過討價還價,家屬給了兩千元錢,四個警察當著家屬面各分五百元後,將趙桂英放回。橋南派出所警察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司法工作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趙桂英因講真相被永紅分局綁架時,也是以非法拘禁相要挾,脅迫家屬給了五千元錢,將她放回。這次被佳東派出所綁架,派出所警察公開對家屬說「你們就這樣乾巴的要人啊」,暗示家人得給他送錢。家屬在沒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送給他錢,拿到錢以後,馮凱東的態度由開始的蠻橫、謾罵、拒絕接待家屬,變得主動幫助辦手續。

3、虐待被監管人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二零一零年四月趙桂英被非法關押在南岔看守所期間被所長蔣玉民、於獄醫毆打、強行灌食,造成趙桂英身上多處是傷。

4、誣告陷害罪

佳東派出所為了達到將綁架的法輪功學員非法勞教的目的,偽造證據、收集材料。《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

(三) 法律程序上的違法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該逮捕的現行犯或更大犯罪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採用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趙桂英五次被迫害都是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告訴世人和警察法輪大法好,過程中無任何過激行為、手無寸鐵,面對警察的謾罵和毆打一直平和的告訴他們這樣做對自己不好。從趙桂英本人的表現來看,她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也沒有對社會有任何危害,所以根本不構成刑事拘留的條件。但她現在正在被非法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1至4日。也就是說,首先,被拘留的人,應該是認為需要逮捕的,而且應當在拘留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的7天,羈押期限為10天。特殊情況羈押的最長期限為37天。到目前為止趙桂英已被非法拘留45天。

《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趙桂英五次被非法拘留家屬未得到任何通知,每次被非法關押都是家人四處尋找才找到。此次被迫害據佳東派出所所長馮凱東說趙桂英目前已被決定非法勞教,家人也未見任何書面憑證或警方的正式通知。她的被綁架使八十多歲的父母失去了依靠,老父癱瘓在床一直由她照顧,警察的這一違反法律的行為不僅直接構成了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迫害,同時也造成了對於更大的社會範圍,更多的守法公民的傷害,危害了人心與社會的穩定。

趙桂英被綁架後,其家人聘請了律師保護自己的權利,伸張正義。佳東派出所所長馮凱東等人、東風分局法制科警察處處刁難、威脅、恐嚇、跟蹤律師。後來馮凱東害怕自己的犯罪行為被更多世人知道,以馬上釋放趙桂英誘惑家人解雇律師,家人迫於壓力不得不同意,馮凱東看到計劃得逞,百般刁難家人,至今也未放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趙桂英的行為是合法的,她的家人有權依據法律聘請律師,任何人無權干涉,律師依據法律要求會見當事人和了解相關材料也是合法的,馮凱東等人身為執法人員卻拒絕配合律師的工作。而且律師一來,他們就同家人說放人,可以看出他們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

(四)、警察的工作職責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警察是為人民服務的,法輪功學員是國家的公民,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法輪功學員不屬於人民的範疇,那麼作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警察也應該聽取法輪功學員的意見、建議、接受法輪功學員的批評,這是憲法授予每個公民的權利。

同時《警察法》 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綁架過程中,作為執法人員的層層警察的行為到處可見謾罵、侮辱、恐嚇、毆打、互相推諉、拒不執行公務、勒索錢財,執行公務期間喝酒,不及時到崗工作,工作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已經嚴重影響人民警察在百姓心目中的形像。尤其是綁架修煉「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時,警察害怕自己的犯罪行為被曝光,都是不著裝,不佩戴警察標誌、不出示證件,警車拿到標誌或乾脆不開警車,不敢告訴法輪功學員自己的姓名。四月份趙桂英到南岔辦事被綁架時,南岔警察都是便衣,只有兩個著裝警察,直到法輪功學員喊到「法輪大法好」,百姓才知道法輪功學員被迫害了。

《警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3、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具體包括:傳喚、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4、嚴禁超期羈押;7、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8、因玩忽職守、非法拘禁、違法辦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外,對於領導失職瀆職的一律給予撤職處分;從趙桂英多年來的被迫害經歷來看,警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上述的分析也只是整個過程中舉幾個典型的違法行為,如果要真正面對司法審判時,就不只是這幾個簡單的罪名了。如果按照國際法律,他們的行為還觸犯了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等。

(五)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原佳木斯木材廠職工李鳳斌(生前住環路社區即佳木斯聯合收56戶家屬宿舍)失業後受雇佣擔任協警員,蹲坑、監視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二零零五年趙桂英被橋南派出所綁架就是遭李鳳斌構陷。二零零六年九月,李鳳斌遭報得了肝癌,趙桂英聽說此事後,沒有因曾經遭受過李鳳斌的迫害而懷恨在心,相反卻非常同情李鳳斌因抵觸大法而遭遇如此厄運的悲慘處境,還專為此事找到李鳳斌家,再次對其慈悲相勸,希望他能明白真相。而令人遺憾的是李鳳斌根本聽不進去,還誤以為法輪功學員對他的遭遇是在幸災樂禍。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李鳳斌在極度痛苦中離開人世,年僅五十五歲。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了一項史無前例的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書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二十年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被告有六週的抗辯期,如果逾期不應,法庭將發出國際逮捕令。屆時,若被告進入任何和西班牙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引渡。這項裁決是基於「普遍管轄原則」,此原則授權各國法院審理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被告。據分析,在國際上,會有很多國家相繼效行西班牙國家法庭,同時鼓勵在其它國家正在進展之中的起訴江澤民案件。隨著法輪功真相的深入傳播,起訴江澤民案在各國會出現更多實質性突破,直至把江澤民及其黨羽繩之以法。一位正義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時,對在場的法官、警察說:「今天,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我來為他們辯護,將來有一天誰會為你們的犯罪行為辯護呢?」

對於趙桂英及所有法輪功學員來說,儘管已經遭受了歷時十一年之久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殘酷迫害,但在巨難中依然滿懷慈悲的救度著所有可救之人,即使是面對那些曾經參與過迫害的人,他們也想給其以得救的一線希望。他們真心希望所有參與迫害的不法人員能夠明白法輪功真相、不再參與迫害、彌補罪過、贖回未來。所以特此聲明,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趙桂英的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只要能在明慧網上公開承認自己的罪行做出鄭重聲明,同時退出中共邪黨,並在今後的實際行動中兌現自己的承諾。否則將追查到底,直到還法輪功清白、還法輪功學員清白、將行惡者繩之以法為止。

佳東派出所
佳東派出所
南岔治安大隊
南岔治安大隊
南岔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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