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女士先生、父老鄉親:
您好!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法院將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林則菁。到時有北京正義律師為其作精彩的無罪辯護,誰正誰邪,中國公民到底能不能享受司法公正?一聽便知。為呵護善良、伸張正義,作為永恆的歷史見證,真誠的敬請您參加旁聽。
地點:黃州東門路黃州區法院(中百倉儲斜對面)
附註﹕林則菁的情況簡介:
原黃岡地區製藥廠林則菁一九九九年因為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上訪,被黃岡市「610」、黃州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送往英山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四十天,被關押期間,林則菁長期與劉志紅被銬鴛鴦鐐,手銬將每人銬一隻手鏈在一起,腳鐐將每人銬一隻腳鏈在一起,公安不讓家人知道她們關在哪,她們沒有衛生紙,一人來月經必須長期蹲在廁所裏,另一位因為同時被銬就必須跟著。2000年6月她因為上訪被送沙洋勞教一年,因她不放棄修煉法輪功被加期四個月。因她不罵法輪功,不說自己是被法輪功騙了等假話,曾被「背寶劍」(一隻手從肩上,一隻手從背後下方提起來銬在一起),同時用電棍電嘴巴。夏天,她因為不放棄修煉,除了完成普通犯人的勞動量外,中午被加罰暴曬和跑步,晚上罰站軍姿到深夜等殘酷的折磨。
酷刑演示:背銬(「背寶劍」) |
2004年7月黃岡市「610」和黃岡市國安、黃州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與湖北省法制中心辦了一期洗腦班,專門迫害黃岡全市法輪功學員,黃州城區二十多位學員遭綁架迫害,林則菁因不在家,警察撲了空,從此林則菁流離失所,不能在家裏住。2004年9月國安特務強迫市實驗小學校長將林則菁剛上一年級的孩子找來,誘騙小孩找林則菁,警察暗中跟蹤小孩,半夜到其住地抄家,她親戚不配合,警察硬是找親戚單位領導來強迫開門,給孩子和她家人帶來了傷害,他們只是敢怒不敢言。那些被綁架正在洗腦班遭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的心酸血淚和其親人的痛苦又能向誰訴說?
2011年8月16日,黃岡市「610」、黃州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黃岡市國安和各派出所同時出動,綁架了十幾位法輪功學員,並抄了他們的家,抄走了他們的電腦和現金等私人財產。林則菁家的電腦和四萬多元現金等被抄走。林則菁被送武漢湖北省法制中心洗腦班迫害了三個月。林則菁在武漢被迫害期間,有人看見林則菁被迫害得大小便失禁,床上到處是屎和尿,門牙都被撬落了,慘不忍睹。期間不准親人見面,家裏帶去的衣物都不給她,直到2011年11月底,林則菁還穿著8月16日被綁架那天穿的那身衣服。
2011年8月,林則菁的親人到市「610」去要人,第二天,黃州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萬暉亞(女)、副隊長杜釗等人抄了她親人的家。還找林則菁原單位藥廠要錢,沒有達到目的,就又找她丈夫單位要錢,並同時施壓,要她丈夫配合「610」迫害林則菁。
林則菁已被非法關押一年多,在檢察院經過兩次補偵察,在610的指使下現仍然要非法審判林則菁。黃岡市「610」、黃州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這樣一次又一次綁架法輪功學員,對他們進行慘無人道的迫害,就是要他們出賣自己的良知,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不要他們做好人。
有好心人勸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好,你就在家自己一人煉,公安來問時,你就說自己沒有煉,你不就不用受苦了嗎?」是,如果法輪功都這樣在家自己偷偷享受煉法輪功帶來的好處,當然舒服。可是,法輪功是佛法,修的是真、善、忍。看著中共打壓污衊法輪功,世人都被謠言迷住心智,跟著罵法輪功,罵佛法,將來就會被淘汰。法輪功師父說世人在生生世世轉生中都曾經是他的親人,他心裏裝的是所有人,其中包括你。法輪功教弟子做事要處處為別人著想,修出無私無我的境界。看著這麼多同胞被謠言迷惑、誹謗神佛,將走向深淵,明白真相的法輪功學員能不出來捨身救人嗎?這就是法輪功學員不顧個人安危告訴世人法輪功真相的原因!法輪功弟子前赴後繼出來講真相,為救世人而受難,這驚天地、泣鬼神的偉大壯舉難道就不能讓人心動,讓你驚醒回頭嗎?
有人說法輪功「反黨」,跟××黨對著幹。其實法輪功學員對政治沒有任何興趣,一個黨派的好壞與我們沒有任何關係,我們只是修煉,而修煉就是要放棄人中的執著,走出人世間的。是因為中共發動了這場迫害,將一億修真善忍的好人當敵人打,法輪功反對的是這場無辜的迫害,制止這場迫害。如果中共江澤民集團不發動這場迫害,也就不存在反迫害的問題了。更重要的是,法輪功學員出生入死的在揭穿謊言,講清真相,認清邪黨本質,為的是讓人們在大是大非面前能明辨正邪善惡,正確選擇未來人生路,在大難中保平安。
中共迫害法輪功時一直冠以「依法」的名義。但是,在迫害持續了十餘年之久的今天,人們發現,中共所依的「法律」根本不存在。修煉法輪功在中國是完全合法。信仰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江澤民的講話和媒體報導沒有法律效力。說法輪功是「×教」,是江澤民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蓄意誣陷的,而後《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法輪功是×教》的評論員文章。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屬於個人言論,不是法律,也沒有法律效力,更不能據此而定罪。而且公安部頒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已經是2000年,明確闡明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下發了這個通知。公布了十四個邪教組織,公安部根本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而法院通常以《刑法》第三百條「破壞法律實施罪」判定法輪功學員有罪。
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行使基本的言論自由權利,也是在維護其他民眾的知情權,不僅無罪,反而應該受到褒獎,不論法輪功學員持有多少法輪功著作、真相資料、法輪功真相光盤、神韻晚會光盤等,都與莫須有的指控無關,更不能成為枉判冤獄的理由。原因很簡單,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法輪功修煉者的這些正常行為都是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只要法律上不構成犯罪,再多的事實,也不是「犯罪事實」,也不成為「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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