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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勸濰坊高新區法院撤銷構陷好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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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山東省濰坊市高新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於蘭芳、杜紀群兩位善良女士非法開庭。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蘭芳、杜紀群在做生意的店鋪中,被高新區國保大隊警察和高新區鋼城派出所警察綁架的。她們被非法關押在濰坊市看守所已近六個月。濰坊市高新區國保大隊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左右把對於蘭芳、杜紀群的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所謂證據移送到高新區檢察院。二零一六年七月左右,高新區檢察院向高新區法院對於蘭芳、杜紀群提起公訴,將案卷材料、所謂「證據」移送到高新區法院。

高新區清池街辦李村法輪功學員於蘭芳曾在二零零六年被非法勞教迫害;坊子區法輪功學員杜紀群曾在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判刑四年。

保護婦女兒童權利,是全世界的共識;不傷害婦孺,是中華民族的古老傳統。可是,從前不久的高桂臻案,到現在的於蘭芳、杜紀群案,濰坊法官、檢察官這些中共公檢法人員,哪次不是專門挑這些手無寸鐵的婦女綁架、構陷?

(1)法律規定法輪功學員享有與法官、公訴人平等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依照此規定,在法律面前,法輪功學員於蘭芳、杜紀群和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公安偵查人員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公安偵查人員有任何特權。這是司法公正和社會公義在人間的體現。平等權是法律所規定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對平等權的漠視和踐踏,將宣告司法公正和公平得不到實現,這也是法官和公訴人不願看到的。

(2)法律規定法輪功學員有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它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十一條,高新區法院、高新區檢察院、高新區公安局應當保障法輪功學員於蘭芳、杜紀群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它訴訟權利,於蘭芳、杜紀群有權獲得辯護,高新區法院有義務保證於蘭芳、杜紀群獲得辯護。法輪功學員於蘭芳、杜紀群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於蘭芳、杜紀群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3)「610」辦公室、江澤民無權干涉司法獨立

《刑事訴訟法》不是花瓶,它是國家神聖、莊嚴的法律。任何人都應該遵守它。《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高新區法院應獨立行使審判權、高新區檢察院應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例如:「610」辦公室)、社會團體(例如:中共黨組織)和個人(例如:江澤民)的干涉。「610」辦公室無論是視作行政機關還是非法組織、中共作為社會團體、江澤民作為個人,均無權干涉司法獨立,無權干涉高新區法院做出獨立的無罪判決,無權干涉高新區檢察院做出獨立的不予起訴的決定。高新區法院在作出裁決時,不應受行政機關(例如:「610」辦公室)、社會團體(例如:中共黨組織)和個人(例如:江澤民)的壓力的影響。

(4)於蘭芳、杜紀群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控告權

於蘭芳、杜紀群兩位女士,在做生意的店鋪中,本本分分地做生意,勤勞致富,為社會創造價值,為社會做出貢獻,誠信經營,按照「真、善、忍」,真誠地接待顧客,賣真貨、講真話、不講假話、不欺騙消費者;在做生意中保持善良的良心,不坑害消費者;在與同行的競爭中、在與消費者發生矛盾時,寬容忍讓,與同行、顧客保持和睦友好的關係,不擠兌同行、不暴力威脅消費者、不與消費者爭吵、打架,這是犯罪嗎?做好人有甚麼錯?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法官、公訴人應該對《憲法》有應有的尊重,而不是把憲法當作花瓶、當作一紙空文。法官、公訴人應該保障法輪功學員擁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控告權。

《憲法》是國家的莊嚴法律。把江澤民個人置於國家《憲法》之上,是對國家《憲法》尊嚴的踐踏。任何人包括江澤民個人必須受國家《憲法》的約束。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零零零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認定的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明確沒有法輪功。

信仰修煉法輪功、講真相、控告參與迫害的人(比如:江澤民)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是合法的。於蘭芳、杜紀群信仰修煉法輪功、就算是講真相、就算是控告參與迫害的人(比如:江澤民),都是符合《憲法》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更不應該遭到打擊報復陷害。

於蘭芳曾在二零零六年因廠裏業務需要到南京出差,在賓館被南京秦淮區派出所警察綁架,送江蘇省句東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這並不能成為對於蘭芳定罪的理由,因為勞教制度已經被廢除了,是非法的。法庭怎能以非法的勞教迫害為說辭,對於蘭芳非法判刑呢?怎能為非法的勞教制度辯護呢?曾經橫行一時的勞教制度政策都取消了,還有甚麼迫害好人的制度、政策不是可以取消的?不可一世的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都被關到監獄裏去了,還有甚麼不是可能發生的?

(5)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

任何稍懂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的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罰懲治。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於蘭芳、杜紀群無罪,法官應對本案作出無罪的公正判決。

法律只能對行為懲處定罪,不能對思想懲處定罪。舉個例子,一個官員有一天冒出了一個念頭,羨慕那些貪官貪污的錢,心想:「我要是也能貪污那麼多錢多好啊。」但是,這個官員只是這麼想想,並沒有真的付諸行動,並沒有真的去貪污公款。就不能對這個官員定罪。為甚麼呢?因為,如果法律能對「想貪污」的思想定罪的話,那麼,任何一個中共官員都能被扣上「想貪污」的罪名被定罪了。「想貪污」這個指控,是虛無縹緲的,沒有實際證據的,誰能證明別人「想貪污」呢?那不成了「我說你,想貪污,你就是想貪污」了嗎?那麼,法官也面臨別人說法官「想貪污」怎麼辦?法官如何自辯自己沒有「想貪污」的思想呢?所以,用「我認為法官有想貪污的思想」給法官定罪,是荒謬的。對「想貪污的思想」定罪,是不懂法律的人才能幹出的荒唐事。

法律不能對別人的思想定罪,無論別人有甚麼思想,思想裏信仰甚麼,法律都不能因此定罪。於蘭芳、杜紀群思想信仰法輪大法「真、善、忍」、思想相信法輪大法是好的,這屬於思想範疇。怎麼可以以於蘭芳、杜紀群相信法輪大法是好的、思想信仰法輪大法「真、善、忍」而對她們定罪呢?

(6)法庭應該撤銷案件、撤銷起訴、宣告無罪

濰坊市高新區國保大隊把法輪功學員構陷到高新區檢察院、高新區法院之後,高新區的檢察官、法官如果不願參與迫害、不想承擔迫害好人的責任,不想被「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追責,是否有挽回的可能?

對此,法律規定可以以撤銷案件、撤銷起訴、終止審理、甚至宣告無罪的方式,把已經開庭的案子撤銷。這樣做是符合法律的,是合法的,是別人挑不出毛病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六)其它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於蘭芳、杜紀群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沒有犯罪情節,沒有危害,不是犯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六)其它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高新區法院、高新區檢察院應當對於蘭芳、杜紀群撤銷案件、撤銷起訴、終止審理、宣告無罪。

(7)針對特定人群進行滅絕性迫害是否應受到法律制裁

江澤民對特定的人群──法輪功學員進行滅絕性迫害。這種對特定人群進行滅絕性迫害的行為,是否會受到國際法庭的制裁呢?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荷蘭海牙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判決認定波黑塞族前領導人卡拉季奇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等十項罪名成立,判處卡拉季奇四十年監禁。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說,卡拉季奇的判決表明,這樣的罪犯是不能逃脫國際社會對他們的依法審判。也就是說,江澤民犯下的迫害法輪功的罪行,即使不在國內被審判,也逃脫不了國際社會對他的追究,對卡拉季奇的判決就是前車之鑑。誰還看不清天下大勢?

誰還看不清國內形勢的變化?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大陸多家媒體報導濰坊常務副市長陳白峰自縊死亡。董建華,濰坊市坊子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主管迫害法輪功,二零零一年九月坐著的小車突然躥入拉燃油的大卡車下,當即車毀人亡,夫妻二人均被燒焦。

俗話說,識時務者為俊傑。千萬不要幹傷害好人的事。高新區國保大隊要所謂「立功」表現,高新區檢察院、高新區法院為甚麼要給高新區國保大隊作墊腳石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迫害法輪功的事中,善於變通,靈活對待,用各種可能的辦法減輕對法輪功學員的傷害,保護法輪功學員,這樣的官員,是智者,就是給自己留後路、選擇好未來啊。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
電話:0536-8185300 審判庭 8185315 立案庭 8185321 郵編261205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院長楊維波13805366966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副院長王彬13905363236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副院長周愛雲13721989801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紀檢組長劉連強18363603077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政治處主任齊銘章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執行局局長王明澤
高新區法院辦公室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 王兆來13721989817
高新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李吉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在編工作人員:周昭福
13963660013、張培泉、馬海泉、張超、韓清美、姜琪硯、蘇顯楠、孫希佳、曹玉玲、李紅、高鵬、楊岩、劉華兵、石慧舫、辛雨靜0536-8185315
濰坊市中級法院院長張愛雲

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
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 劉利寧
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劉永傑
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宋教德
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紀檢組長 楊武華
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政治處主任 時傑

濰坊市公安局高新區公安分局:

高新區公安分局局長錢文亭
高新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張志才13906367166
高新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劉美玉
高新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潘國俊
高新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董洪濤
高新區公安分局指揮中心主任高雙成
高新區公安分局紀委書記李乃罡
高新區公安分局副書記、政委韓曉軍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政工辦主任莊東波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副大隊長王雲、李仕忠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副主任張海禮
濰坊市看守所所長 王樹國

濰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
電話:0536-7675110、0536-8055686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副大隊長王雲18815367144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所長秦曉堂18678079020 0536-8055592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李仕忠18815367157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副所長馬龍華13721987729 7612110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副所長張波13721987796 7675110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副主任張海禮18815367117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警察王峰18678079063、0536-8862110、0536-8055678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警察李光明18553610983、0536-8055593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警察張飛飛18678078998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警察杜文龍18815367536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警察李曉波18663691159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警察劉洪傑18815367157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警察趙麗麗18815367019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民警唐大萌 18678079089 7675110
濰坊市高新分局鋼城派出所民警袁彬: 767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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