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有的律師嘴上答應作無罪辯護,委託一寫、協議一簽、錢一交,閱卷後,就發生變異情況,不向當事人講無罪辯護的方案,而是講當事人所做所持有的數量,關於涉嫌的罪名是否正確?很明顯的是在張冠李戴強加罪名,可律師根本沒有意識到,反而按司法解釋談論當事人。司法解釋本身脫離了涉嫌的罪名全文的涵意在解釋,而且司法解釋不能代表法律。因此,我們在聘請律師時,一定要慎重。
向同修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聘請律師要求律師出示律師事務所證件,如營業執照等證件,必須簽一式三份的正規協議,律師事務所一份,律師一份,當事人一份,並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公章,收費最低要求必須是印製的收據,並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公章。
2.當事人提出的要求條件,當事人必須按刑事訴訟法對律師規定的提出要求,並寫在協議中,當事人要仔仔細細閱看協議內容,不能草率馬虎。雙方在無異議後,再簽委託書。
3.我們必須唱主角,律師唱配角。不要有依賴律師的想法,不要被律師左右,要求律師盡心盡責,對公安局、檢察院要有書面無罪辯護意見書,經當事人看後同意,再遞交到公安局、檢察院,存入本案案卷中。
下面我將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應盡的職責,給專項負責聘請律師的同修提供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5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以前我們不懂法律,當事人簽了委託,有的律師收了費後,當事人要求律師到辦案單位閱卷,律師以種種原因推脫;當事人要求寫免予起訴意見書,有的律師收費後,直接回答不寫,叫當事人自己寫。筆者認為:大法的資源不能白浪費,被非法關押的同修,我們有責任義務為同修操勞代請律師,同時要為同修把好關。對取保候審的同修,有條件自己寫辯護意見書,利用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辯護詞中又證實了法、又講了真相、又運用了法律反迫害,促進公檢法人員了解真實情況,這多好啊,這不是在救度公檢法人員嗎?筆者認為取保候審的同修,沒有必要白花錢請律師。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如不在法上,敬請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