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體中共扣發養老金的經濟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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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近一年來,遼寧境內接連出現當地社保局、人社局逼迫領保人退還在監獄期間領取的養老金的事件,涉及到的有的是大法弟子,有的是常人。

他們要求退還養老金的所謂依據是:《國務院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簡稱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和《關於印發<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發[2001]24號)(簡稱遼政發[2001]24號文件)。

從法律效力角度講,勞社廳的覆函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省政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識,與憲法及法律抵觸或衝突的下位法律文件無效。上述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勞社廳的覆函和遼寧省的政府規章隨意增添「停發養老金」規定因違憲違法而無效。

從公民權利角度講,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當月是否使用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為國家法律並沒有「判刑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不支出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支出不夠就多發養老金」的規定。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從師父正法的高度看:這些違法規章是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是對已領取養老金後遭冤判迫害的大法弟子及家人的直接經濟迫害,是對違法規章制定、下發、執行每個環節、整個系統的所有參與單位和參與人的迫害,是舊勢力安排的干擾師父正法、迫害大法弟子、毀世人的一個陰謀。

作為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是來助師救度眾生的,就應轉變觀念,擺正大法、大法徒、世人在正法中的位置。全盤否定邪惡的經濟迫害!

一方面,要發正念清除另外空間干擾師父正法的一切舊勢力、亂法神、共產邪靈、中共惡黨、黑手、爛鬼等一切邪惡因素。徹底解體大陸有關部門扣發領保人在監獄期間的養老金的邪惡規章!徹底解體大陸有關部門扣發大法弟子養老金的迫害行為!徹底解體遼寧社保的邪惡迫害行為!

同時在人中,利用常人法律訴訟形式,狀告違法機關,無疑是制止迫害、解體迫害、清除迫害、救度世人的有力方式之一。

師父告訴我們:「通過打官司真能揭露邪惡、救眾生、又能保護大法弟子,當地大法弟子在認識上都能有那麼明確的認識,而且在運作過程中大家都能配合,那我想就是一件好事。」[1]

不默認邪惡的迫害,利用常人法律,堂堂正正的當原告,向當地法院行政審判庭遞交行政訴訟狀,狀告扣發養老金的當地社保局(單位全稱:某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或某縣分局)或人社局(全稱: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大法弟子的責任。

行政訴訟可請律師代理,也可委託近親屬代理。行政起訴狀用紙法院或律師那就有,也可直接用A4白紙寫。

寫法:

標題:行政起訴狀

原吿:按居民身份證填寫。

被告:扣發養老金單位。

法定代表人:扣發養老金單位局長姓名。

訴訟請求: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扣發原吿養老金行為違法;

補發原吿養老金__元;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__元;

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吿原單位,在被告處領保時間,被告停發養老金時間、金額等簡要情況。

理由部份,參照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法輪功學員要回養老金 律師在法庭上辯護》中的律師寫的 <答辯詞>

提起行政訴訟的過程,是證實法的過程,是提高心性的過程,是救度世人的過程,是整體配合的過程,是唱主角的過程!

一點體悟,供同修參考。謝謝師父!謝謝同修!

註﹕
[1]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在明慧網十週年法會上講法〉


附:行政訴訟狀範本

行政訴訟狀

原告: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電話

被告:××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養老金×××元(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

事實與理由:

原告因堅持信仰被陷冤獄,目前正在申訴中。

原告於×年×月依法退休,退休前繫×××公司職工。×年×月×日原告得知被告以原告服刑為由扣發原告養老金,共計×××元。

原告認為,被告扣發原告養老金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理由如下:

一、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原告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無需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此條規定明確:

第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遼政發[2001]24號文件均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

第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綜上,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均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次,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是無效的。再次,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作為退休職工的A在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無需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

二、養老金本質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無權要求原告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本質上是職工所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既不是國家撥款,也不是社保的錢,而是職工所創造的一部份勞動報酬交給社保機構代為管理的。因此,A的養老金本質上是應當歸其所有的合法財產,被告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三、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此違法規定因為與上位法(地方法規與國務院)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顯然,我國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即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等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是無效的。養老金本質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無權要求原告返還服刑期間養老金。

綜上所述,養老金本質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原告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被告扣發原告養老金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此違法規定因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請法庭公正裁判,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養老金共計×××元。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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