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四十八歲,泰安市寧陽縣華豐鎮華新街居民、山東新礦集團華豐煤礦礦產公司職工。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晚上,李國在伏山鎮呂興村發放真相資料時,遭不明真相的人構陷扣留,之後被寧陽縣公安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於寧陽縣看守所。當晚午夜,李國妻子、法輪功學員馬秀美在華新街家中收拾物品時,被寧陽縣公安局警察綁架(家中電腦、打印機、真相資料等與大法修煉有關的私人物品被搶掠一空),非法關押於泰安市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李國被寧陽縣檢察院非法批捕;馬秀美被寧陽縣公安局「取保」。
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寧陽縣檢察院將案子移交給肥城市檢察院。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中共肥城市檢察院對李國夫婦非法起訴,馬秀美被「取保」。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中共肥城市法院對李國、馬秀美夫婦非法開庭,誣判李國三年六個月、勒索罰金兩萬元;馬秀美被非法拘役六個月。李國的魯HC8712兩輪摩托車和馬秀美的魯JIF599白色福特轎車被非法沒收。
參與非法庭審的中共邪黨公訴人是肥城市檢察院檢察員孫霞、苑森森;審判長是肥城市法院張昊旭,陪審員是董玉堂、尹宜軍,書記員是鄧燕。
李國在被誣判不久就被劫持到山東省監獄關押迫害;馬秀美則在誣判當天就被非法關押到泰安市看守所,直到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才被釋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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