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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敘永縣社保局對王建勝等法輪功學員的經濟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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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瀘州市現年72歲的法輪功學員王建勝,原敘永縣商業局商業購銷公司業務股長、經理。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被瀘州市敘永縣、宜賓市興文縣國保六一零合夥綁架、構陷;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被興文縣公檢法、宜賓中級法院合夥枉判七年零六個月,隨即被劫持到四樂山嘉州監獄(原來的樂山五馬坪監獄)繼續迫害。

二零一九年八月,歷經魔難的王建勝冤獄結束回家。九月份,王建勝的社保卡上一分錢都沒有。冤獄期間已領取的養老金被敘永社保局誣陷為「不當得利」、「非法所得」,並逼迫一次性退還;否則就要通過司法程序起訴,限制人身自由,監視居住等,或誰領了這筆錢就找誰,扣誰。

社保局局長:我也懂法律, 我們只按「上邊」的文件來扣你們的

二零一九年十月下旬,王建勝因退休金被社保局莫名其妙地停發,就到敘永社保局詢問。王建勝向姓魏的局長說明:這個錢是我個人的財產。國家實行養老保險時,我的單位垮了,新聘用的單位沒給職工買保險,養老保險金是我個人拿錢交的。我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逐月、逐年遞交養老保險,交足了二十年零一個月,直到屆滿退休年齡。我與社保局是簽訂了協議的,社保向我發放養老金是天經地義的。你們沒有理由停發、扣發。

魏局長說,現在我們不跟你談是你個人交的,還是單位交的。凡是服了刑的都要扣。我們只按「上邊」的文件來扣你們的。王建勝向魏局長宣讀了相關法律。魏說,你不要跟我念這些。我也懂法律,我們只根據「上邊」的文件來辦。

社保局袁股長:已領的養老金二十多萬元一次性退回

魏局長叫王建勝找社保局的袁股長。袁股長說,不扣你們的,我們的飯碗要掄起(解聘)。王建勝說,我理解你們的處境。但要求每個月至少發給我一千元的生活費,並出具停發、扣發的書面通知。

兩個星期後,社保局沒有回覆,王建勝再次到社保。袁股長的答覆是:生活費一分不給。還要把非法判刑期間正常領取的養老金二十多萬元一分不少的全部退回,一次性退回!

社保搶劫、掠奪性的決定,把剛從冤獄回家的王建勝,逼上了生活的絕境。王建勝要求社保給自己找個活路,即找份工作,維持生活。魏局長惡狠狠的說,你要找活路,不關我們的事。我沒有這個權利來給你安排工作。

有法不依、按照所謂「上邊」倒行逆施

王建勝找社保不幾日,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在大橋上碰到奔他而來的一行十二人:社保局的袁股長;城關鎮的副鎮長,城關鎮一個管社保的公務員;敘永鎮司法所所長王晴(音)(男的);西城派出所的一個警察(一槓兩星);西城社區的書記,寶珠社區的書記;社保局倆仨個女性工作人員等。於是王建勝約他們到西城社區面談。

一個社保局的女性工作人員橋上一見到王建勝就拍照。王建勝馬上制止她說,你不懂法律嗎?你侵犯人權;馬上刪了。到了西城社區,王建勝要求說,剛才拍照的請離開這裏,沒資格參與我們的會談。

會談開始,社保對王建勝說,今天來的目的是解決你的養老金問題;會談最後,社保局的劉局長(女性)亮出的底牌,向王建勝宣讀了社保的決定:王建勝判刑(冤獄)期間已領取的幾年養老金二十萬零七千多元,是「非法所得」,是「不當得利」,是「侵佔」國家資金,必須把全部金額一次性退還。否則,要通過法律程序起訴;要採取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監視居所;查出誰來領的這筆錢就扣在誰的頭上等等。

這些公務人員實在太可憐,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幹著甚麼,在光天化日下,如此明火執仗的掠奪他人受法律保護的私人財產,是甚麼性質,該承擔甚麼後果。為了喚醒他們,會談中王建勝講法律、講道理,從方方面面去啟悟他們的良知、正念。

王建勝說:「一九八九年,我所在的商業購銷公司垮了。國家實行養老保險時,我受聘新組建的商業購銷公司沒錢給職工買保險。在該公司幹到二零零六年退休,都是我自己拿錢給自己買的養老保險。每月繳錢辦手續,差幾塊錢社保都不給辦理,一分不少的要你交足。我交足了二十年零一個月的保險金,直到年滿六十歲的法定年齡,才正式領取養老金的。」

敘永社保局扣發、停發王建勝及其他法輪功學員王滿群、付清明的養老金給出的依據是:川勞社發〔2006〕18號《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

這個川勞社發〔2006〕18號「實施細則」是根據國發[2005] 38號《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川府發﹝2006﹞13號《四川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制定的。

國發[2005] 38號文件,這個代表國家政府的最高級別的國字號政令,與川府發﹝2006﹞13號這個四川省的省府文件,均沒有對判刑人員要停發、扣發養老金的規定。而這個處於下位法的川勞社發〔2006〕18號文件,公然敢擅自越權,非法憑空添加了對判刑人員扣發、停發養老金的規定!很顯然,川勞社發〔2006〕18號這個「實施細則」是違法的,是破壞法制的,是欺上騙下的黑文件。

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第七十三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上述憲法和法律都沒有「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的規定。而且,公民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額外的規定。即公民在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川勞社發〔2006〕18號文件隨意增添對判刑人員「停發養老金」的規定,違憲、違法,是無效的。

《社會保險法》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該法律的制定與實施,使社會保險事業更規範,更具有法律效力。而敘永社保局有法不依。時光都到了二零一九年了,偏偏要按照某「上邊」的意圖倒行逆施,去執行二零零六年川勞社發〔2006〕18號這個違法違憲的部門文件。

所以,王建勝對所有在場的人說,你們大部份都是公務員。你們在對著憲法宣誓時,是怎麼宣誓的?不是要維護憲法,擁護憲法,依法辦事嗎?國家成立一個社保機構,專門來管理我們老百姓的養老金。你們只是管理。我們交的錢不差你一分,你們根本就沒有權力來停發、扣發我們的。你們這樣做:1、違反了憲法;2、違反勞動法;3、違反了立法法;4、違反了老年人權益保護法;5、違反了你們的公務員法。你們在座的都是年輕人。如果你們的家人,你們的父母遇到我這種情況,你們怎麼想?

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 被枉判七年半

王建勝是土生土長的敘永人。六六屆初中生,19歲不到就下鄉當知青。回城後,應縣政府勞動部門招聘,七六年成為食品廠下屬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八零年企業升級重組為商業局直管的敘永縣商業購銷公司,王建勝任業務股長;單位垮了,八九年十一月,王建勝在新組建的商業購銷公司任該公司經理,至二零零六年退休。

會談中,王建勝說,檢察院人員曾經問過我,你是回族,你怎麼去煉法輪功?我說,我在單位上幹了一輩子,得了一身病,活得生不如死,單位垮了也沒錢治病。我是修煉了法輪功身體才好了的。

一九八九年,當時王建勝所在的公司經濟搞得很紅火,通過自由貿易很快就積累了七八百萬的資金。八九年十月,因企業領導出問題,檢察院在辦理公司的經濟案件中,拿走了公司的全部財產。單位垮了,全體職工失業,大家一分錢都沒得到。然後,王建勝受聘新組建的商業購銷公司任經理,繼續擔當業務骨幹。

為搞活經濟,王建勝廢寢忘食、嘔心瀝血的為企業的生存與競爭打拼了十九年,付出了健康的代價,整出一身病來。他說,心臟病發作時,每分鐘心跳達180-200次,手腳冰涼。後來心臟病惡化到了不分白天夜晚的頻繁發作,痛苦至極;還有心悸,神經官能症,神經偏頭痛等,稍不注意就感冒發病,一年四季身上都是揪痧、刮痧的紅斑;還有肩周炎、胃痛、腰部骨質增生等,每天都在病痛的折磨中煎熬。

一九九四年五月,王建勝有幸參加了法輪功創始人李老師在成都的傳功講法學習班,終於結束了這沒有盡頭的痛苦人生。他說,在班上聆聽師父講法,學習功法,不到十天,疾病全無,一身輕,渾身是勁,身體感到從未有過的舒暢,人彷彿年輕了十歲。

王建勝他親身證實了法輪大法的神奇與美好,就在當地熱心洪法。於是敘永縣城裏有了多個煉功點,有一兩千人集體煉功,僅振東鄉就有一千多人修煉。眾多的鄉親們確實得到了大法的福澤,獲得了身心的健康。王建勝說,我修煉法輪功後二十多年再沒有吃過一粒藥。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在迫害持續的黑暗中,王建勝堅定信仰,堅持修煉,仍然做為了別人好的好人。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王建勝被瀘州市敘永縣、宜賓市興文縣國保六一零合夥綁架。興文縣國保警察黃傳武在王建勝家中無人的情況下破門而入,非法查抄,沒有向誰出示搜查證,搶走私人物品多少也不給清單,還說「不犯法」。

宜賓興文縣國保辦案人、檢察院公訴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堆砌大量與當事人無關的數據進行構陷,蓄意製造冤案。

興文縣法庭公訴人──興文縣檢察院起訴科的科長曾學勇,在一次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的法庭上,他站起來氣勢洶洶的用手指著律師彭永峰、李常林,阻撓兩律師的無罪辯護。旁聽席上的王建勝說了一句:公訴人請注意你檢察官的形像。於是曾學勇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此次經辦王建勝的案子,便積極構陷。

在非法庭審王建勝的法庭上,中共江澤民黑幫集團操控的法官怕構陷的事實敗露,一審、二審均不准王建勝當庭宣讀辯護詞,生造一個「上交辯護詞」的程序,要王建勝上交辯護詞,狡猾的取消了當事人自我辯護的程序,剝奪了王建勝在公開開庭的法庭上自我辯護的權利。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興文縣國保,興文縣公檢法,與宜賓中級法院合夥構陷,製造了重判王建勝七年零六個月的冤案。

雙重經濟迫害

中共的黑監獄搞經濟,任意榨取法輪功學員的血汗。冤獄中,法輪功學員被迫做奴工。王建勝所在的勞改隊,每天做奴工十個小時,有時十三個小時。

敘永縣原糖業煙酒公司退休職工,七十二歲的王滿群,被敘永公檢法與瀘州市中級法院構陷,遭誣判三年零六個月。監獄中,王滿群反對監獄教育科警察污衊誹謗法輪功,被嚴管迫害三個月。白天出工勞累不堪,晚上罰坐到深夜。挨凍、受餓,家人帶來的錢故意不給上到賬上,有錢也買不到東西禦寒,買不到食物補充身體。嚴酷的嚴管迫害,王滿群的身體被摧垮了。下肢浮腫,吃不下東西,嘔吐,出現修煉前的白血病症狀。即使這樣,白天還被人架著胳膊到車間「搞生產」,為監獄「創收」,直到有一天晚上收工回監室時癱倒在樓梯間。

敘永縣被冤判入獄的法輪功學員王建勝、王滿群,及水泥廠的退休工人付清明,在單位工作時,付出自己的勞動,為國家創造了經濟價值,是享有國家退休養老政策的納稅人之一。冤獄中,超負荷的勞動榨取,他們創造了大量經濟價值,非但沒有報酬,冤獄期間原本屬於自己的養老金──自己辛勤勞動一輩子獲得的法定的個人私有財產,還被強行停發,扣發,被掠奪、侵吞。法輪功學員遭到雙重的經濟迫害。王建勝被逼拿出二十萬;王滿群被強搶十萬元以上;付清明被冤判三年,遭搶劫經濟損失數萬元。

養老金成了「不當得利」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王建勝在與社保的會談中,從各方面講真相,講法律,講道理,講了很多。大多數人默默的聽著,不吭聲。這時,那個城關鎮副鎮長,不知姓張否?態度相當蠻橫。他對大家說,你們在這裏聽他講了兩個多小時了。講法律,費了我那麼多時間。副鎮長表達的意思是,最終還是要把錢報到社保局來退了才能了事。

最後,社保劉姓局長,在事實面前,在法律面前,硬將個人的合法的養老金,宣布為「不當得利」,「非法所得」,並逼迫退回,並威脅不退就……

王建勝原單位垮了,受聘於新組建的公司任經理,繼續為國家創造經濟價值,向國家納稅。但是該公司沒有給職工買養老保險,王建勝不得不自己拿錢給自己買保險直至退休,才按協議依法領取到屬於自己的養老金。此時,王建勝兜裏的錢,這筆法定的私有財產,在遭受冤獄迫害期間竟成了「不當得利」,「非法所得」。

社保局的有人說,他們沒有辦法,是根據「上邊」的文件來辦的。有的問,你的錢用到哪裏去了?王建勝說,我自己的錢用到哪裏去了,還得跟你們說嗎? 敘永鎮司法所所長王晴說,要扣你五年多喲(七年刑期,提前出獄),時間太長了。意思是這筆錢不是小數目。有的就說,找親戚朋友借錢吧,把錢給他們抱去交了吧。

王建勝向社保局的袁股長提了幾點,1、你們沒有通知我,就扣發我的養老金。你們說不扣發你們的飯碗要輪起(被解聘),我理解。但是你們停發我的養老金,必須給我一個書面通知。2、從甚麼時候扣,到甚麼時候截止,要給我一個時間表。3、從二零一三年七月份扣起,每個月我領了多少,要扣我多少錢,要給一個明細表。

王建勝還說,這筆錢到時候一分不少的都得歸還給我。這個日子已經不遠了。你們今天所做的事情,你們最後都要承擔責任的。

作惡者罪責難逃

《社會保險法》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更加完善了國家的保險制度。可是到了二零一九年,敘永社保為甚麼有法不依,偏偏要倒行逆施,要按「上邊」的旨意去執行二零零六年川勞社發〔2006〕18號那個與法律相悖的部門文件呢?這個上邊是誰?誰有那麼大的膽敢凌駕法律,破壞法制,另搞一套?這正是中共江澤民黑幫集團迫害法輪功「經濟上截斷」的惡行在社保行業的具體實施和體現。

敘永社保要與參保人員談養老金問題,是以相關的法律為依據就可解決的問題,何以用得著糾集派出所警察、社區書記、鎮長、司法所,使用權力、警力大幫哄?大隊人馬造勢,不就是心虛,製造恐懼壯膽嚇唬人嗎?不就想掩蓋對法輪功學員經濟掠奪的經濟迫害嗎?

法輪功學員的養老金,是法定的私有財產,社保給栽贓一個「不當得利」、「非法所得」的罪名,變合法為非法,邏輯荒唐,手段毒辣。用行政的權利來撒謊行騙,強取豪奪,正是中共對付中國百姓慣用的流氓手段之一。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經歷種種迫害,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魔難。而社保的經濟掠奪,助紂為虐,進一步加重、加深了對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二戰結束清算希特勒大屠殺的反人類罪,執行元首命令的不只軍官、法官、集中營看守, 就連參與了法西斯大屠殺罪惡的護士都被推上了絞刑架。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反世界人權公約、反酷刑公約等諸多的國際法,尤其是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行徑,摧毀人類的道德倫理,泯滅人類賴以生存的普世價值,其反人類暴行激起全球的公憤,江澤民犯罪團夥正在全球正義力量的圍剿中,參與迫害的各類官員、人員,陸續被國外制裁。那麼只聽「上邊」(江澤民黑幫集團)命令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經濟迫害的公務員又會是甚麼樣的結局呢?社保行業的人員們只有多多了解法輪功真相,認清正邪善惡,才有清醒的頭腦,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才能免遭清算的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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