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檢法人員透露,他們都只是在按程序走個過場,在庭審之前政法委把刑期都定好了。
長沙市法輪功學員李志剛、徐麗華、孟凱等二十幾人,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遭長沙市國安、公安、各派出所警察綁架,其中十五位法輪功學員分別被關押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男)和第四看守所(女)。在綁架過程中,參與人員講的長沙本地話為多數,卻稱是瀏陽市來的,全都拿著蓋個瀏陽市公安局空白公章的文書。
李志剛,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半夜在家被警察非法入室再次綁架,一直杳無音信。後得知被所謂的「監視居住」。而「監視居住」的地點則不為外人所知。在所謂的「監視居住」期間,李志剛亦遭受折磨,身體受到很大的傷害, 直到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之後,李志剛的母親才接到通知,說李志剛被轉到長沙市看守所,並被所謂的「逮捕」。 轉到長沙市看守所之後,身體狀況虛弱。四月三十日,國保人員又找長沙市不屬管轄範圍的雨花區檢察院,再次構陷。
徐麗華女兒出於孝順,走訪相關部門諮詢,並給辦案人員送了一封勸善信,在即將過年期間被非法拘留七天。不僅如此,在第四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七個月的徐麗華,66歲的她在看守所曾兩次出現高血壓等身體不適,家人為她辦理保外就醫。由於她拒絕簽字,看守所不予批准。直到現在徐麗華的家人還經常受到警察的恐嚇、威脅和騷擾。
孟凱被非法關押在第一看守所近五個月,家人去看守所給他送錢,電腦顯示「查無此人」,孟凱已不在看守所。後得知,孟凱有可能被送到長沙監獄。他的家人隨後趕往長沙監獄和雨花區公安分局諮詢,都以「不知道」和「沒得到領導的通知,我們不能告知。」 為由搪塞家屬。在失蹤了近兩個月後,孟凱又被送回了看守所繼續非法關押。在孟凱失蹤的兩個月期間四月十六日,年邁的家人收到從郵局寄來掛號信的通知,是一張被非法關押了六個多月時補開的逮捕通知書。通知書的落款處的日期是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
自從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和二十八日,長沙十多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洗腦班、看守所關押迫害後。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被非法批捕,卷宗都交由瀏陽檢察院。二零二一年三至四月份期間,瀏陽檢察院將卷宗都退回本地長沙各辦案單位。
二零二一年四月底有法輪功學員家人接到派出所電話聲稱,將起訴法輪功學員。當家人諮詢卷宗在哪個檢察院時,負責該案的警察謊稱在望城檢察院,家人又馬不停蹄地趕往望城檢察院諮詢,工作人員查詢後告知卷宗不在此處。法輪功學員家人從望城趕回後直奔長沙市檢察院服務中心諮詢,被告知卷宗於四月二十七日再次遞交到瀏陽檢察院。
近期得知,構陷卷宗雖交由瀏陽檢察院,但是負責該案的檢察官是來自望城檢察院,六月期間所有相關卷宗全都送入瀏陽法院。
據悉,構陷法輪功學員的卷宗還未送入法院就已經有部份法輪功學員已被內定「量刑」。有公檢法人員向家屬透露,他們都只是在按程序走個過場,在庭審之前政法委把刑期都定好了。另外,案件卷宗不屬管轄範圍受理,這是案件管轄權的問題。刑事案件並非一定是法輪功學員戶籍所在地的檢察院、法院管轄的。這些都是政法委打著上級檢察院、法院指定管轄的幌子。
而政法委只是一個委員會,不是國家權力機關,也不是公檢法的上級領導部門,更無權干涉司法,卻一直操控公檢法人員來左右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的結果。這種不被法律授權的超職越權行為,是違法犯罪。作為公檢法人員卻執行著來自上面的命令,而這「執行」是否符合良知、符合法律?對每一位公檢法人員來說,是替他人承擔責任還是明哲保身?是值得深思的。
關於李志剛、徐麗華等十五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長沙市警察執法犯法 構陷十五位法輪功學員》《長沙二十餘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批捕 警察躲避律師》《長沙公安羅織假證據 迫害數位法輪功學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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